梵语parama^rtha,巴利语 paramattha。又作第一义、真实。指胜于世间世俗义之最胜真实道理。即无相之所行,不可言说,绝诸表示,息诸诤论,超越一切寻思之境相。据显扬圣教论卷十九、辩中边论卷中等所说,如圣道、涅槃、真如等,均为超越世间习俗之真理,故称胜义谛(梵parama^rtha -satya ,巴paramattha-sacca );反之,世间通俗之道理,则称世俗谛。此外,取其真实有之义,相对于世俗之施设安立,而取胜义之名者,如胜义善与世俗善、胜义根与扶尘根、胜义法与法相法。其中,无为之善法属于胜义善,有为之善法则属世俗善,或称有漏善:凡依有漏心而行皆属世俗,故有漏心即是世俗心,以世俗为对象之有漏智,是世俗智;以世俗智断除烦恼,即是世俗道。此外,佛教一般阐论法门之义理,称为法相法;真实不虚,不变不易之择灭涅槃,称为胜义法。
据成唯识论卷八载,胜义、世俗各分为三种,故立三胜义、三世俗。分别如下:(一) 义胜义,指成为殊胜智慧之对象,即真如。(二)得胜义,指证得之涅槃。(三)行胜义,又作正行胜义,指趣向胜境行之无漏智。以上相当于四胜义谛中之第四、第三、第二。又配属于遍计所执性、依他起性、圆成实性等唯识三性,而立三世俗如下:(一)假世俗,指无有自性之实体而唯有假名者,配属遍计所执性。(二)行世俗,指一切迁流无常之有为法,配属依他起性。(三)显了世俗,指真如之圆成实性,真如乃断除烦恼之依他起性,亦不含遍计所执性者。以上相当于四世俗谛中之第一、第二与第三、第四。于同书卷九,又将三世俗尽摄入依他起性,而谓胜义为圆成实性。
此外,显扬圣教论卷十六列举七种真如,谓为胜义谛。同书卷六中,另立三世俗,即:(一)世间俗,指无有实体,唯依假名而立之物,例如田、家等。(二)道理俗,指依于蕴、处、界等之体而立者。(三)证得俗,指依于四沙门果等趣往菩提之道而立者。以上相当于四世俗谛中之前三者。[解深密经卷一胜义谛相品、大智度论卷三十一、俱舍论卷一、卷十三、卷二十二、大乘阿毗达磨杂集论卷四](参阅“二谛”244、“第一义谛”4760)
(术语)对于世间或世俗之语而有胜义之语,谓胜于世间世俗义之深妙理也。
义理非常微妙的意思。 - 陈义孝编
集论一卷十三页云:何故真如名为胜义?最胜圣智所行处故。
二解 佛地经论七卷三页云:是无分别最胜圣智所证境界,假名胜义。 - 朱芾煌
又作第一义、真实。指胜于世间世俗义之最胜真实道理。即无相之所行,不可言说,绝诸表示,息诸诤论,超越一切寻思之境相。据《显扬圣教论》卷十九载,如圣道、涅槃、真如等,均为超越世间习俗的真理,故称胜义谛;反之,世间通俗的道理,则称为世俗谛。 - 于凌波居士著
义理非常微妙的意思。
- 梵心居士编
辩中边论中卷四页云:二、得胜义。谓涅盘。此是胜果;亦义利故。
二解 成唯识论八卷二十三页云:得胜义、谓卽涅盘。胜卽义故。 - 朱芾煌
法相宗将真谛分为义、得、正行等三种胜义。妙体离言,超越法相,称为胜义,又作第一义或真谛,乃世俗之对称。即:(一)义胜义,义,境界之义;其体为真如。于四种胜义中,摄于第四之真胜义。(二)得胜义,得,证得之义;其体为断惑所显之涅槃。于四种胜义中,摄于第三之证得胜义。(三)正行胜义,行,行相之义;其体为行胜境,属无漏智。于四种胜义中,摄于第二之道理胜义。[辩中边论卷中、成唯识论述记卷九本](参阅“四种胜义谛”1814)
(术语)法相宗所立二谛之一。对于世俗谛而谓之胜义谛。即真谛也。见二谛条。
法相宗所立二谛之一,即真谛。 - 陈义孝编
分别缘起初胜法门经二十三页云:若自内证最胜义智所行境界,非安立智所行境界;名胜义谛。
二解 瑜伽九十二卷十三页云:云何胜义谛?谓卽于彼谛所依处,有无常性;广说乃至有缘生性。如前广说。如无常性,有苦性等、当知亦尔。
三解 显扬二卷一页云:胜义谛者:谓圣智、及彼所行境义、及彼相应心心法等。
四解 显扬十九卷七页云:若清净所缘,若清净性,若彼方便,皆名胜义谛。
五解 俱舍论二十二卷十页云:若物异世俗谛名胜义谛。谓彼物觉,彼破不无;及慧析余,彼觉仍有。应知彼物名胜义谛。如色等物,碎至极微,或以胜慧析除味等;彼觉恒有。爱等亦然。此真实有,故名胜义。依胜义理,说有色等是实非虚;名胜义谛。先轨范师、作如是说:如出世智及此后得世间正智所取诸法、名胜义谛。如此余智所取诸法、名世俗谛。 - 朱芾煌
参阅“二谛”条。 - 于凌波居士著
法相宗所立二帝之一,即真谛。
- 梵心居士编
(术语)涅槃也。
指涅槃。 - 陈义孝编
指涅槃。
- 梵心居士编
又称正根。小乘有部等将眼耳鼻舌身五根分为扶尘根与胜义根,扶尘根即指眼球、耳穴、鼻柱等可见部分,胜义根则以扶尘根为所依处,以地水火风四大种所造之净色为体,具有发识取境之作用。故知扶尘根乃胜义根之所依处,具有扶持助成之功能,如上记所说之眼球等,皆为色香味触四尘所成之肉团,其体粗显,本身无感觉认识作用;胜义根则以扶尘根为所依处,取外界之境,而于内界发起识,其体清净微妙,非肉眼所能见,乃四大种所造极微之集合,系五根所据以产生感觉认识作用之实体,相当于现代所称之五官之神经。
于大众部则另有异说,谓眼等五根,其体即为色香味触四尘,以肉团为性,别无净色之体,亦不能取境,故知大众部直接以扶尘根为五根,而不另立胜义根。此外,唯识十大论师中之护法论师根据唯识大乘之教义,主张扶尘根为根之依处,胜义根为四大种所造之现行清净色,此一说法与小乘有部大致相同,惟护法并未如小乘所认为:根之极微乃具有实体之心外色法。又同为唯识十大论师之一之难陀论师则主张眼等五根唯有种子,而别无现行之净色。[俱舍论卷一、成唯识论述记卷二、大乘法苑义林章卷三](参阅“扶尘根”2947)
(术语)对于扶尘根而有胜义根。乃眼耳鼻舌身五根之实体也。依之而有发识取境之作用。为四大种所成,清净如珠宝云:俱舍论一曰:“彼识所依五种净色如其次第,应知即是眼等五根。如世尊说,苾刍当知,眼谓内处四大所成净色为性。如此广说。”见扶尘根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