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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四十七卷十八页云:于其三处,有忘失念。一、于境界可意不可意色声香味触法中,或于一时,其心颠倒,忘失正念。二、于受生彼彼身中,既受生已;忘失前生。三、于所受所持诸法,久作久说,或于一时,有所忘失。于是三处,有忘失念。 - 朱芾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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