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能”与“所”之并称。某一动作之主体,称为能。其动作之客体(对象),称为所。例如能见物之“眼”,称为能见;为眼所见之“物”,称为所见。又被依靠者,称所依;依靠他人者,称能依。修行者,称能行;所行之内容,称所行。而归依者,称能归;为其所归依者,称所归。教化人者,称能化;被教化者,称所化。认识之主体,称为能缘;其被认识之客体,称为所缘。以语句、文章、教法等表示意义者,称能诠;为其所表示之意义、内容者,称所诠。总之,能与所具有相即不离与体用因果之关系,故称能所一体。[三无性论卷上、佛性论卷一、法华文句卷一上]
(术语)二法对待之时,自动之法,谓为能。不动之法,谓为所。如能缘所缘能见所见等。世言原告,即为能告。被告即为所告也。金刚经新注一曰:“般若妙理亡能所,绝待对。”
自动之法叫做能,被动之法叫做所。譬如六根对六尘,六根是能缘,六尘为所缘。 - 陈义孝编
二法对待,其主动的一面称“能”,被动的一面称“所”。亦即有为法之造作,主体的一面称能,客体(对象)一面称所。如心识缘境,心识为能缘,尘境是所缘。阿赖耶识储藏万法种子,阿赖耶识是能藏,种子是所藏等是。 - 于凌波居士著
(术语)见十乘观条。
(术语)天台山外之异义,以真性而立观境,不许以阴妄之念为所观。四明尊者十义书通破之,且于指要钞立两重之能所,明阴妄正为所观之境。观者观三千之能观智也,犹如槌。不思议境者三千之妙谛,即所观也,犹如砧。此观智与妙境相望而立一重之能所。而阴妄之一念,犹如淳朴,何则?以观解阴妄之一念,是三千之妙境(即不思议境)故也(即观)。故此二望于阴妄之心,则皆为能观,而更有一重之能所。要之以能观智慧之槌与所观妙境之砧。而锻现前阴妄之心之淳朴,使为三千三谛之妙体也。指要钞上曰:“今更自立一譬。双明两重能所。如器诸淳朴。岂单用槌而无砧耶?故知槌砧自分能所。若望淳朴。皆属所也。智者以喻得解。”
能所引生者:
一、无明及行,名能引支,能引识等五果种故。
二、识等五种,名所引支,是前二支所引发故。
三、爱取及有,名能生支,近生当来生老死故。
四、生及老死,名所生支,是爱取有近所生故。 - 明·杨卓
(术语)四明尊者所立两重之能所也。见观不思议经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