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能”與“所”之並稱。某一動作之主體,稱爲能。其動作之客體(對象),稱爲所。例如能見物之“眼”,稱爲能見;爲眼所見之“物”,稱爲所見。又被依靠者,稱所依;依靠他人者,稱能依。修行者,稱能行;所行之內容,稱所行。而歸依者,稱能歸;爲其所歸依者,稱所歸。教化人者,稱能化;被教化者,稱所化。認識之主體,稱爲能緣;其被認識之客體,稱爲所緣。以語句、文章、教法等表示意義者,稱能诠;爲其所表示之意義、內容者,稱所诠。總之,能與所具有相即不離與體用因果之關系,故稱能所一體。[叁無性論卷上、佛性論卷一、法華文句卷一上]
(術語)二法對待之時,自動之法,謂爲能。不動之法,謂爲所。如能緣所緣能見所見等。世言原告,即爲能告。被告即爲所告也。金剛經新注一曰:“般若妙理亡能所,絕待對。”
自動之法叫做能,被動之法叫做所。譬如六根對六塵,六根是能緣,六塵爲所緣。 - 陳義孝編
二法對待,其主動的一面稱“能”,被動的一面稱“所”。亦即有爲法之造作,主體的一面稱能,客體(對象)一面稱所。如心識緣境,心識爲能緣,塵境是所緣。阿賴耶識儲藏萬法種子,阿賴耶識是能藏,種子是所藏等是。 - 于淩波居士著
(術語)見十乘觀條。
(術語)天臺山外之異義,以真性而立觀境,不許以陰妄之念爲所觀。四明尊者十義書通破之,且于指要鈔立兩重之能所,明陰妄正爲所觀之境。觀者觀叁千之能觀智也,猶如槌。不思議境者叁千之妙谛,即所觀也,猶如砧。此觀智與妙境相望而立一重之能所。而陰妄之一念,猶如淳樸,何則?以觀解陰妄之一念,是叁千之妙境(即不思議境)故也(即觀)。故此二望于陰妄之心,則皆爲能觀,而更有一重之能所。要之以能觀智慧之槌與所觀妙境之砧。而鍛現前陰妄之心之淳樸,使爲叁千叁谛之妙體也。指要鈔上曰:“今更自立一譬。雙明兩重能所。如器諸淳樸。豈單用槌而無砧耶?故知槌砧自分能所。若望淳樸。皆屬所也。智者以喻得解。”
能所引生者:
一、無明及行,名能引支,能引識等五果種故。
二、識等五種,名所引支,是前二支所引發故。
叁、愛取及有,名能生支,近生當來生老死故。
四、生及老死,名所生支,是愛取有近所生故。 - 明·楊卓
(術語)四明尊者所立兩重之能所也。見觀不思議經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