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語ru^pa-dharma。廣義言之,乃總稱物質之存在。泛指有質礙之物,即占有一定之空間,具有自他互相障礙,及會變壞之性質者。一切法可分爲色法、心法、心所法、心不相應行法、無爲法等五位,其中色法在五蘊分類中稱爲色蘊,心法稱爲識蘊。在小乘俱舍五位七十五法和大乘法相宗五位百法中均將色法分爲叁類十一種:(一)五根(眼、耳、鼻、舌、身),(二)五境(色、聲、香、味、觸),(叁)無表色。在五位七十五法中,色法在心法之前,因其能引起貪欲愛樂等染法,被視爲最重要之對治對象;而五位百法中,色法則在心法、心所法之後,乃因其不能獨立生起,而僅爲前二者之變現。(參閱“心”1395、“色”2541)
(術語)對于心法之稱,見心條。
指一切有形的物質。 - 陳義孝編
第叁、色法,略有十一種:一眼、二耳、叁鼻、四舌、五身、六色、七聲、八香、九味、十觸、十一法處所攝色。心心所所變相分,皆名爲色。今且約內五根外六塵故,但略有十一種也。
一、眼、耳、鼻、舌、身五根,皆第八識相分,而各有二:
一者勝義五根 勝義五根,即八識上色之功能,以能發識,比知是有,非他人所能見知。
二者浮塵五根 浮塵五根,即勝義五根所依托處。乃四大之所合成,衆生妄計以爲我身,實與外之地水火風,無二無別,均是第八識相分耳。
二、就此第八識所變依正二報之相,眼色緣之,即名爲色。此色即是眼識相分,乃托第八識之相分以爲本質,自于識上變相而緣,喻如鏡中之影,未嘗親緣本質色也。
叁、依正二報,動則有聲,耳識緣之,自變聲相。
四、依正二報,具香臭氣,鼻識緣之,自變香相。
五、依正二報,具甜淡等六味,舌識緣之,自變味相。
六、依正二報,具冷暖堅潤等觸,身識緣之,自變觸相。
七、五塵落謝影子,並及表、無表色、定果色等,惟是意識所緣相分,名法處所攝色。蓋法處所攝有二:一者心法,即五十一心所是也。二者色法,即意識所變相分是也。然五十一個心所,亦各自變相分。其所變相,隨于心王,攝入六塵,故除此十一色法,更無他色可得,則知色惟心王心所二者所現之影明矣。 - 明·楊卓
爲“心法”的對稱,一切諸法,分爲蘊、處、界叁科,而以五蘊爲基礎。五蘊再加以歸納,只是色、心二法。所謂色法,廣義言之,是物質存在的總稱,泛指有質礙性之物,即占有一定空間,具有自他互相障礙,及會變壞之性質者。如果以“五位百法”爲一切萬法分類,則可分爲色法、心法、心所法、心不相應行法、無爲法等五位。其中色法,在五蘊分類中稱爲色蘊,心法稱爲識蘊。唯識宗的五位百法中,將色法分爲叁類十一種:即一、眼、耳、鼻、舌、身五根。二、色、聲、香、味、觸五境。叁、無表色。在五位百法中,色法在心法、心所法之後,乃因其不能獨立生起,而僅爲前二者的變現之故。 - 于淩波居士著
品類足論六卷四頁雲:無色法雲何?謂一處,一處少分。 - 朱芾煌
瑜伽六十六卷十一頁雲:若四大種,及彼所造,當知唯此名有色法。
二解 品類足論六卷四頁雲:有色法雲何?謂十處,一處少分。 - 朱芾煌
色法的分類,各家所說不一,簡介叁家如下:一、成實宗的分類:成實宗爲小乘空宗,分色法爲十四種,眼、耳、鼻、舌、身五根,色、聲、香、味、觸五境,地、水、火、風四大。二、俱舍宗:俱舍宗爲小乘有宗,分色法爲十一類,即眼、耳、鼻、舌、身五根,色、聲、香、味、觸五境;及無表色。叁、大乘唯識宗分色法爲十一類,即眼、耳、鼻、舌、身五根;色、聲、香、味、觸五境;及法處所攝色。 - 于淩波居士著
總括諸法爲十二處,攝屬于法處而爲意處之所對者有五,稱爲五種色法。即:極略色、極迥色、受所引色、遍計所起色、定所生自在色。(參閱“法處所攝色”3389)
(名數)對法論說法處之中有五種之色法者。見法處所攝色條。
[出華嚴經隨疏演義鈔] 色即質礙之義。凡依正色法。不出此五也。(依正色法者。依是衆生依報。即山河大地屋宇之類也。正是正報。即衆生五陰之身也。此二種。皆有形量分段。故雲色法也。)一極略色謂于色上。分析長短形相粗細。以至極微故名極略色。二極迥色(亦名自礙色。)謂上見虛空青黃等色。乃是顯色。若下望之。則此顯色至遠而爲難見。是名極迥色。叁受所引色受即領受。引即引取。如受諸戒品。戒是色法所受之戒。即是受所引色。又如意識領納聲香味觸等法。乃至憶念過去曾見境 - 明·一如等 撰
色法十一 五根、五境、無表色。
又色法十一 五根、六塵。
五根 眼、耳、鼻、舌、身。
六根 五根加意。
五淨色根 略。
五塵 色聲、香、味、觸。
六塵 五塵加法。
四大 地、水、火、風。
色五種 極略、極逈、受所引、遍計所起、自在所生。
二種造色 自類差別、異類差別。
不相應色叁 一處不相離、相雜不相離、和合不相離。
四大五種因力 生、依、立、持、養。
色變異叁因緣 士夫用、業所作、由勝定。
共不共四相 共相二(共中共、共中不共)不共相二,(不共中不共、不共中共。)
共變不障 略。
受用細辨 略。
叁種成就 種子、自在、現行。 - 明·楊卓
瑜伽一百卷十六頁雲:言有色者:謂能據方所。言無色者:謂不據方所。此約所緣領納流轉施設建立。
二解 大毗婆沙論七十五卷十叁頁雲:問:有色法雲何?答:謂十處,一處少分。十處者:謂眼耳鼻舌身色聲香味觸處。一處少分者:謂法處少分。問:無色法雲何?答:謂一處,一處少分。一處者:謂意處。一處少分者:謂法處少分。問:此中何等,名有色法,無色法耶?答:若法,有色名,體是色者;名有色法。若法有非色名,體非色者;名無色法。或有法,雖有色名;而體非色。如契經說:寂靜解脫,超有色法,至無色法。應知此中有色法者,卽有色定。又契經說:身證色定,具足而住。又如有言:我今正受如是色受。又如佛說:我以如是色經典句,付囑汝等;應正受持。如是等處,雖有色名;而體非色。若有色名,體是色者,名有色法。或色體,有色用。或色用,有色體,或體與相,互相有故;立有色名。複次若法,體是四大種,或是四大種所造者;名有色法。若法,體非四大種,或非四大種所造者;名無色法。複次若法,大種爲因,及體是所造色者;名有色法。若法,非大種爲因,及體非所造色者;名無色法。複次若法,可種植,可增長者;名有色法。若法,不可種植,及不可增長者;名無色法。尊者世友,作如是說:有色相者,名有色法。何等名有色相?謂有漸次積集相者,名有色相。複作是說:若有漸次散壞相者,名有色相。複作是說:若有形質可取相者,名有色相。複作是說:若有方所可取相者,名有色相。複作是說:若有大小所取相者,名有色相。複作是說:若有障礙可取相者,名有色相。複作是說:若有怨害可取相者,名有色相。複作是說:若有損害可取相者,名有色相。複作是說:若增益可取相者,名有色相。複次若有叁種色相可得,名有色相。謂或有色,有見有對。或複有色,無見有對。或複有色,無見無對。複作是說:若有牽來引去相者,名有色相。複作是說:有變礙相,名有色相。問:若有變礙相名有色相者;過去,未來,極微,無表,既無變礙;應無色相。若無色相;體應非色?答:彼亦是色。得色相故。謂過去色,雖今無變礙;而曾有變礙。未來色,雖今無變礙;而當有變礙。極微一一,雖無變礙;而多積集,卽有變礙。無表自體,雖無變礙;而彼所依,有變礙故;亦名變礙。所依者何?謂四大種。所依有變礙故;無表亦可說有變礙,如樹動時,影亦隨動。複作是說:若有容受障礙相者。名有色相。複作是說:若有大種爲因相者,名有色相。複作是說:無一切色同一色相。所以者何?眼處色相異,乃至法處所攝色相異。大德說曰:若有能壞有對色相,是有色相。與前所說色相相違,名無色相。若法,有此無色相者,名無色法。 - 朱芾煌
大毗婆沙論十一卷四頁雲:問:何故色法非等無間緣?答:若法、相應,有所依,有行相,有警覺,有所緣;彼法可立等無間緣。色法、不爾。故非等無間緣。謂一剎那,起欲界色,及色界色。或一剎那,起欲界色,及不系色。或一剎那,起色界色,及不系色。尊者世友說曰:一異熟色,相續未滅,有長養色,及等流色,複相續生。多類俱生,故非等無間緣。大德說曰:以諸色法少無間,生多;多無間,生少。故非等無間緣。少無間生多者:如夏雨時少雲無間,起無量雲,遍覆虛空。從小樹子,生極高大諾瞿陀樹。從小羯刺藍,生廣大身色。多無間生少者:如大草聚,燒爲少灰。問:若爾;心所法,亦多無間生少,少無間生多;應不建立等無間緣?多無間生少者:如從有尋有伺地,入無尋無伺地。少無間生多者:如從無尋無伺地,入有尋有伺地。答:此依同地,前後數等說。不依異地。故無有失。有說:此依同類前後數等說。不依異類。故無有失。謂一心中,若一受等無間,二受等生;二受等無間,一受等生;可有此失;然無是事。故與色別。以諸色法,同類極微,于一聚中,衆多聚起。故不可立等無間緣。心心所法,無如是事。 - 朱芾煌
瑜伽十四卷四頁雲:又有叁相,能攝一切色法自相。謂顯形作用安立眼識所取之色,于自處所障礙余色行住安立根色,若一切境界色。當知一切,總有十色,及定地色。若得淨定爲引變化修方便者所有諸色,當知是內化心境界,亦是未滿變化心果。 - 朱芾煌
俱舍論七卷六頁雲:余不相應,及諸色法,由因增上二緣所生。 - 朱芾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