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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受,“通受”之對稱,即指僅受攝律儀戒之一分,而不通于攝善法戒、攝衆生戒;受此戒時,須具足十師(叁師七證)並依羯磨之作法。准此,對兼受大乘戒、小乘戒之通受菩薩僧而言,僅受持大乘戒,不受持小乘戒者,即稱爲別受菩薩僧。[禅戒訣卷中、禅戒訣注解卷中](參閱“通受別受”4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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