謂執著于法,或指執著之念及所執著之事物。又以爲于五蘊假和合之身中有“實在之我”而執著之,稱爲著我。執著于事物之妄想,則稱爲著想。
(術語)執著之念及所著之事物。總雲著法。又執著于法也。
在因緣生的事物上,執著有事物的實體存在。 - 陳義孝編
(雜語)寄歸傳雲:取衣作叁襵,其肩頭疊處,安其方帖以安衣[巾*句],長可兩指,結作同心,向外牽出,十字交系,便成兩[巾*句]。其胸前疊處緣邊安紐,以紐內于[巾*句],以衣右角寬搭左肩,垂之背後。此古法也。至于中古,袈裟之著法,甚失古法,其濫觞殆起于宋之靈芝律師,彼著六物圖,引感通傳:“以衣角繞于左角。”誤繞爲達,遂于衣之右角施鈎,僅達胸前,與紐合結,于是搭于左肩及繞于左臂之正儀全失。大日經義釋明如來之缽印雲:左手持衣兩角,其法取袈裟近手之尖角及搭肩之角,繞肘回入手中使二角如雙耳,仍二手相重如承缽之形,又出入聚落或私營事務,許反被袈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