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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爲保存及應用各種文化資産所製定之法律。昭和二十五年(1950)年五月公布,法律第二一四號。內容包括:(一)總則。(二)文化財保護委員會。(叁) 有形文化財、無形文化財、民俗資料。(四)埋藏文化財。(五)史迹名勝天然紀念物。(六)補則。(七)罰則、附則。其有關之律令條文亦包含古社寺保存之規定。此法律類似我國之文化資産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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