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語a^ven!ika-karman。“共業”之對稱。指有情各自依身所感之善惡業。反之,衆生共通之業因稱爲共業,能感自他共同受用之非有情數之法。其中,關于業之相續,唯識家立有業種子,就中以不共業所熏之業種子稱爲不共種子,此種子于阿賴耶識中成熟,由其力變現有情之色根等。然瑜伽師地論卷六十于非有情數之法,亦分共不共業之所生。又據瑜伽師地論略纂卷十六載,共業所感之中,山河等爲共中共,田宅等爲共中不共;不共業所感之中,如自身之眼根爲不共中不共,扶塵根等具有他受用之義,是爲不共中共。[順正理論卷十八、卷叁十叁、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七、成唯識論卷二、成唯識論述記卷叁本](參閱“不共相”966、“共業不共業”2198)
(術語)二業之一。人人各別之業因,而感各自之果者,如各自之五根是也。
二業之一。見二業條。 - 陳義孝編
集論五卷五頁雲:雲何不共業?若業、能令有情世間種種差別。或複有業,令諸有情、展轉增上。由此業力,說諸有情,更互相望爲增上緣。以彼互有增上力故;亦名共業。是故經言:如是有情、與余有情,互相見等,而不受用;不易可得。 - 朱芾煌
爲“共業”的對稱。指有情各自依自身所感的善惡業。反之,衆生共通的業因稱爲共業,能感自他共同受用的非有情數之法。其中,關于業之相續,唯識宗立有業種子,就中以不共業所熏之業種子稱爲不共種子,此種子于阿賴耶識中成熟,由其力變現有情之色根等。見《成唯識論》卷二。 - 于淩波居士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