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國之法,以錢財或莊田布施寺院,限七僧常供齋食,稱爲七僧齋。[俱舍論光記卷十八]
(術語)西國之法有,以錢財或莊田寄附寺院限七僧常供齋食者,謂之七僧齋。俱舍光記十八曰:“有檀越布施錢財或莊田等。白衆僧言:從今已去,日別爲我設七僧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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