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比丘違犯不見、不忏悔、惡見不舍等叁罪,犯此叁罪者,則宜行羯磨法,以舉其罪,棄彼等于衆人之外,稱爲叁舉。即:(一)不見舉,對犯罪後雖經他人忠告,仍不自認有罪者。(二)不忏舉,對有過而無心悔改之人。(叁)惡見不舍舉,對生惡見,謂己知佛所說一切法,並謂犯淫欲非障道法者。[四分律刪繁補阙行事鈔卷上一、卷上二、僧羯磨卷下治人篇]
(術語)戒律中之罪名。一、犯罪而他人忠告之,不自認罪之人。二、不肯忏悔之人,叁、說淫欲不障道之人。此叁種人。爲宜行白四羯磨之法,舉其罪棄于衆外者,故謂之叁舉。見行事鈔上一。
戒律中的罪名,凡是遇到犯罪經他人忠告而不肯認罪的人,或是不肯忏悔的人,或是說淫欲不障礙修道的人,對此叁種人,應行白四羯磨之法,以舉其罪而將之擯棄于衆僧之外,謂之叁舉。 - 陳義孝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