謂寺院雖爲叁寶之住所,然屍骸葬此亦無咎失。道宣之四分律刪繁補阙行事鈔卷下之四(大四○·一四五下):“高僧傳中,多有寺中葬者,經律中亦有之。僧祇持律法師、營事比丘、德望比丘應起塔,相輪懸施幡蓋,在屏處安置,不得在經行處、多人行處作之。”又律以屍爲不淨,故禁置于佛殿中。
(儀式)寺爲叁寶之住所,死骸葬此亦無咎。行事鈔下曰:“高僧傳多有寺中葬者,經律中亦有之。僧祇持律法師,營事比丘,德望比丘,應起塔。相輪懸于幡蓋,在屏處安置,不得在經行處作之。”律以屍爲不淨,禁置于佛殿,故特以此辯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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