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作自相。“共相”之对称。谓一人所感,一人受用之相,如色法中五根等正报。正报之亲因缘种子称为不共相种子,受不共业种子之资助而起现行,即不共之正报。又分为不共中不共、不共中共二种。如五根中之胜义根(五根之实体)独为自识所依用,不与他人共同受用,故称为不共中不共;五根之扶尘根(五根之外形)虽亦各人有其特殊相异之五根,然与他人共通而受用,故称为不共中共。[成唯识论卷二、成唯识论述记卷三本](参阅“共相”2195)
(术语)不与他共通,但属自己之相状,所谓特性也。
又作自相,为“共相”的对称。指一人所感,一人受用之相,如色法中五根等正报。正报的亲因缘种子称为不共相种子,受不共业种子的资助而起现行,即不共之正报。此又分为不共中不共、不共中共二种。如五根中的胜义根,独为自识所依用,不与他人共同受用,故称为不共中不共;五根之扶尘根,虽亦各人有其特殊相异的五根,然与他人共通而受用,故称为不共中共。见《成唯识论》卷二所载。 - 于凌波居士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