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语a^ven!ika-karman。“共业”之对称。指有情各自依身所感之善恶业。反之,众生共通之业因称为共业,能感自他共同受用之非有情数之法。其中,关于业之相续,唯识家立有业种子,就中以不共业所熏之业种子称为不共种子,此种子于阿赖耶识中成熟,由其力变现有情之色根等。然瑜伽师地论卷六十于非有情数之法,亦分共不共业之所生。又据瑜伽师地论略纂卷十六载,共业所感之中,山河等为共中共,田宅等为共中不共;不共业所感之中,如自身之眼根为不共中不共,扶尘根等具有他受用之义,是为不共中共。[顺正理论卷十八、卷三十三、大乘阿毗达磨杂集论卷七、成唯识论卷二、成唯识论述记卷三本](参阅“不共相”966、“共业不共业”2198)
(术语)二业之一。人人各别之业因,而感各自之果者,如各自之五根是也。
二业之一。见二业条。 - 陈义孝编
集论五卷五页云:云何不共业?若业、能令有情世间种种差别。或复有业,令诸有情、展转增上。由此业力,说诸有情,更互相望为增上缘。以彼互有增上力故;亦名共业。是故经言:如是有情、与余有情,互相见等,而不受用;不易可得。 - 朱芾煌
为“共业”的对称。指有情各自依自身所感的善恶业。反之,众生共通的业因称为共业,能感自他共同受用的非有情数之法。其中,关于业之相续,唯识宗立有业种子,就中以不共业所熏之业种子称为不共种子,此种子于阿赖耶识中成熟,由其力变现有情之色根等。见《成唯识论》卷二。 - 于凌波居士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