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语pratiniyama。为唯识宗二十四不相应行法之一,百法之一。定,指决定;异,指差别。谓一切事物之善恶因果各有差别而互不混乱之意。唯识宗将一切诸法分成五大类,称为五位,其中第四类为“不相应行法”,即既不属色法、心法,亦非无为法,然与色、心、无为法等均有关系之法,共有二十四种,故称二十四不相应行法,皆为诸法中之假设名目。二十四法中之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等三法系针对诸法之因果关系而假立之名,即:(一)第十五法,针对诸法因果之“相续性”而假立“流转”之法,即诸法之因果具有相续不断之性质。(二)第十六法,针对诸法因果之“别异性”而立“定异”之法,即诸法之善因与恶因、善果与恶果,既已决定因果性质,即展现其互有差别而不相混乱之关系。(三)第十七法,针对诸法因果之“相称性”而立“相应”之法,即诸法之因果报应有其善恶相应之关系。
瑜伽师地论卷五十二进一步举出五种定异之差别,即:(一)流转还灭之定异,如顺逆之缘起法即属之。(二)一切法之定异,谓一切法摄于“十二处”而无有超过、增多者。(三)领受之定异,谓一切法为“三受”所摄而无有超过、增多者。(四)住之定异,谓一切之寿量或劫期等皆有其差异而决定之性质。(五)形量之定异,如一切有情众生之生身形体、生处,乃至于所依存之器世间、四大洲等,皆各有定异之性。[显扬圣教论卷二、大乘百法明门论、大乘阿毗达磨杂集论卷二](参阅“心不相应行”1396)
(术语)二十四不相应法之一。立于差别之因果互为差别,而不混乱之分位。
在差别的因果中,互为差别,而不相混乱,叫做定异。 - 陈义孝编
瑜伽五十二卷十三页云:复次云何定异?谓无始时来,种种因果决定差别,无杂乱性。如来出世,若不出世,诸法法尔。
二解 瑜伽五十六卷三页云:问:依何分位,建立定异?此复几种?答:依法别相分位,建立定异。此复三种。谓相定异,因定异,果定异。
三解 显扬一卷十五页云:定异者:谓诸行因果各异性。
四解 集论一卷十一页云:何等定异?谓于因果种种差别,假立定异。 - 朱芾煌
为二十四不相应行法之一。定者决定,异者不同,善因生善果,恶因生恶果,决定不同而不杂乱。如瓜种不生豆苗,豆种不生瓜蔓者是。《百法直解》曰:“定异者,依于善恶因果种子现行各各不同假立。”而《百法纂释》中则谓:“言定异者,谓善恶因果,互相差别,以善因必感乐果,恶因必感苦果,一定永异,故曰定异。” - 于凌波居士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