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语)因明四相违因之一。宗法中之法有自相与差别之二者,言语之表面云自相,言语里所含之意许云差别(见法自相相违因条),今立者所说之因相违于欲其成立之法之言下意许,谓之法差别相违因。例如数论师对佛者谓“服等为他用,积聚性故,如卧具等。”“他”为立者之意许者,非如佛者之言谓五蕴和合之假我,即常一之神我也,因之虽于言陈自相之上用立敌相符之言物,而彼意许者,欲成立自宗之神我也。然彼诸说之积聚性之因,转于同品之卧具等,而卧具等为假我之用物,非神我之用物,相违于欲立者成立之意许,于是生法之差别也。见因明入正理论。
因明入正理论云:法差别相违因者:如说眼等必为他用。积聚性故。如卧具等。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为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别相违积聚他用。诸卧具等、为积聚他所受用故。如疏七卷五页释。 - 朱芾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