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国之法,以钱财或庄田布施寺院,限七僧常供斋食,称为七僧斋。[俱舍论光记卷十八]
(术语)西国之法有,以钱财或庄田寄附寺院限七僧常供斋食者,谓之七僧斋。俱舍光记十八曰:“有檀越布施钱财或庄田等。白众僧言:从今已去,日别为我设七僧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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