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语ru^pa-dharma。广义言之,乃总称物质之存在。泛指有质碍之物,即占有一定之空间,具有自他互相障碍,及会变坏之性质者。一切法可分为色法、心法、心所法、心不相应行法、无为法等五位,其中色法在五蕴分类中称为色蕴,心法称为识蕴。在小乘俱舍五位七十五法和大乘法相宗五位百法中均将色法分为三类十一种:(一)五根(眼、耳、鼻、舌、身),(二)五境(色、声、香、味、触),(三)无表色。在五位七十五法中,色法在心法之前,因其能引起贪欲爱乐等染法,被视为最重要之对治对象;而五位百法中,色法则在心法、心所法之后,乃因其不能独立生起,而仅为前二者之变现。(参阅“心”1395、“色”2541)
(术语)对于心法之称,见心条。
指一切有形的物质。 - 陈义孝编
第三、色法,略有十一种: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六色、七声、八香、九味、十触、十一法处所摄色。心心所所变相分,皆名为色。今且约内五根外六尘故,但略有十一种也。
一、眼、耳、鼻、舌、身五根,皆第八识相分,而各有二:
一者胜义五根 胜义五根,即八识上色之功能,以能发识,比知是有,非他人所能见知。
二者浮尘五根 浮尘五根,即胜义五根所依托处。乃四大之所合成,众生妄计以为我身,实与外之地水火风,无二无别,均是第八识相分耳。
二、就此第八识所变依正二报之相,眼色缘之,即名为色。此色即是眼识相分,乃托第八识之相分以为本质,自于识上变相而缘,喻如镜中之影,未尝亲缘本质色也。
三、依正二报,动则有声,耳识缘之,自变声相。
四、依正二报,具香臭气,鼻识缘之,自变香相。
五、依正二报,具甜淡等六味,舌识缘之,自变味相。
六、依正二报,具冷暖坚润等触,身识缘之,自变触相。
七、五尘落谢影子,并及表、无表色、定果色等,惟是意识所缘相分,名法处所摄色。盖法处所摄有二:一者心法,即五十一心所是也。二者色法,即意识所变相分是也。然五十一个心所,亦各自变相分。其所变相,随于心王,摄入六尘,故除此十一色法,更无他色可得,则知色惟心王心所二者所现之影明矣。 - 明·杨卓
为“心法”的对称,一切诸法,分为蕴、处、界三科,而以五蕴为基础。五蕴再加以归纳,只是色、心二法。所谓色法,广义言之,是物质存在的总称,泛指有质碍性之物,即占有一定空间,具有自他互相障碍,及会变坏之性质者。如果以“五位百法”为一切万法分类,则可分为色法、心法、心所法、心不相应行法、无为法等五位。其中色法,在五蕴分类中称为色蕴,心法称为识蕴。唯识宗的五位百法中,将色法分为三类十一种:即一、眼、耳、鼻、舌、身五根。二、色、声、香、味、触五境。三、无表色。在五位百法中,色法在心法、心所法之后,乃因其不能独立生起,而仅为前二者的变现之故。 - 于凌波居士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