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识作用而言,为六根(眼、耳、鼻、舌、身、意)所摄取之对象,即色、声、香、味、触、法等六尘,又称六境。凡夫以为六尘皆在于内心之外,故称外尘。六祖坛经(大四八·三五七上):“分别一切法,为外尘相。”
(术语)尘者六尘。六根所对之事物。凡夫以为此六尘在于心外,故曰外尘。六祖坛经曰:“分别一切法,为外尘相。”释门归敬仪曰:“大圣示教,境是自心。下愚迷执,尘为识外。”
又称外境。自认识作用而言,为眼、耳、鼻、舌、身、意六根所摄取的对象,即色、声、香、味、触、法等六尘,又称六境。凡夫以为六尘皆在于内心之外,故称外尘。 - 于凌波居士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