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无始以来六种妄想的习因之一。即以一念妄情之生,必有所作善恶业之相;犹如灯之照物,显然可见者,称为显示因。[大乘入楞伽经卷二、大明三藏法数卷二十六](参阅“六因”1256)
(术语)六种因之一。一念之妄情生,必有所作善恶之业相,如灯之照物,显然可见也。见入楞伽经二,三藏法数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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