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称有体法。为“无法”之对称。指存在或实有之法。唯识家认为现在十八界之法有体性,故称有体法;无为法亦含摄于有体法中。反之,过去、未来及龟毛免角等法无体性,故称为无体法(无法)。北本大般涅槃经卷十(大一二·四二二下):“本有今无,本无今有;三世有法,无有是处。”
(二)因明用语。因明论式中,将宗(命题)之主词称有法,述词称法,即宗之主词含有述词之法义。如立“声为无常”之宗,“声”即为宗之有法,“无常”为宗之法。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上(大四四·九八下):“初所陈,唯具一义,能持自体,义不殊胜,不得法名;后之所陈,具足两义,能持复轨,义殊胜故,独得法名。前之所陈,能有后法,复名有法。”
又就宗之主词与述词在各种不同之相对关系而言,有各种语意相对之异称:(一)主词为整个命题之主体,故称为“体”;述词则为能诠表、决定命题之意义者,故称为“义”。(二)主词为一命题之语意尚未确立前所须界定、区别而有待界定、区别之基本语词,故称为“所别”;述词则为具有界定、区别全句命题语意之功能者,故称为“能别”。如“声为无常”之命题,“声”于全句命题中,尚未赋予界定或特殊属性之含义,而犹待界定、区别始具意义可言;一旦加上述词之“无常”,则全句命题始具备语意上有所界定、区别之含义。(三)主词为一命题中所先陈述之概念,故称为“前陈”;述词则为陈述于后之概念,故称“后陈”。此前陈、后陈二名词于因明中最常用来表示一命题之主词、述词两项各别之概念。(四)主词为一命题中所议论之对象,有待述词为之显示其特性、说明其类别,而并非其前另有一名词待主词去界定,故称“自性”;述词则必用来界定主词之特性或表现其类别,故称为“差别”。又于因明中,亦常连用主词、述词两种以上之异称者,如言“前陈自性”即是指主词,言“后陈差别”即是指述词。[因明正理门论、因明入正理论]
(术语)对无法之语。如龟毛兔角体性都无者,谓之无法,如他之事物体用非无者,谓之有法。涅槃经十曰:“本有今无,本无今有。三世有法,无有是处。”[囗@又]于因明宗之前句,名为有法,后句名为法。即前句有后句之法之义。例如声(是有法),无常(是法)合二者而名为宗。因明大疏上本曰:“初所陈唯具一义能持自体,义不殊胜,不得法名。后之所陈具足两义能持复轨,义殊胜故,独得法名。前之所陈,能有后法,复名有法。”
有作为之法,如体用俱全的一切事物是,若龟毛兔角等体性全无者,则叫做无法。 - 陈义孝编
瑜伽八十四卷三页云:有法者:能引义故。依于苦等,有无量种出离远离所生法故。
二解 瑜伽六十六卷十三页云:复次云何有法?谓一切世间法,说名有法。问:阿罗汉等世间善法,是世间故,则有所摄。以何因缘,说名无漏?答:堕三有故;名有所摄。诸漏随眠,永解脱故;说名无漏。
三解 集异门论十卷十一页云:有法者:谓所说语,不越素怛缆及毗奈耶阿毗达磨;是名有法。
四解 品类足论六卷七页云:有法云何?谓有漏法。 - 朱芾煌
有作为之法,如体用具全的一切事物,名有法。
- 梵心居士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