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指譬教,以月譬法。楞严经卷二(大一九·一一一上):“如人以手指月示人,彼人因指,当应看月。若复观指,以为月体,此人岂唯亡失月轮,亦亡其指。”故诸经论多以指月一语以警示对文字名相之执着。禅宗则借此发挥其“不立文字,教外别传”之教义。
(譬喻)以指譬修多罗,以月譬字相,见指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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