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部分组成的就说这不是瓶子,而是组成部分。这样的话,就说不成景了。我说请帮我拿一下瓶子,这时候你不能说瓶子不存在,只存在瓶子的组成部分。一般说这一句还是正理派的说法,但说到“驳”,就不大好,因为4.1.34是佛教徒说的,接着的4.1.35是正理派说的,若说“驳”的话,按次序应该是佛教来驳了。但如果说是佛教徒来驳的话,就又不对了,因为这一节就三句话,可这经是《正理经》,《正理经》是正理派来宣扬自己的理论的,怎么可能让佛教徒驳后不说话了呢?再看教理,也应该是正理派的话。姚卫群先生是译为了“(我们的观点)确实不容否定,因为(一种存在中的许多)德是(可以)确定的”。这样就好看点儿。
刘金亮先生在此有一个说明,在4.1.35和4.1.36这两句话中,梵文中有一个lak
a
a,这个词刘金亮先生在这两句话中给译的不一样,前一句译为表征,这一句译为了名称,他说,恒河主在4.1.35句中把lak
a
a说成名称,刘金亮先生觉得不妥,他说,“不能说“不同的名称组成了一个整体”,lak
a
a的表征包括名称。在4.1.36句中,解释成名称是恰当的”。刘金亮先生说明庄严是在两句中都说成表征,说在4.1.35句中解释得通,但在4.1.36句中,明庄严的解释不通。刘先生说,为了使两句都讲通,他自己在两句中采用了不同的译法。其实在一般情况下,lak
a
a是译为相。
下边儿是第十节,这第十节是批判佛教中观派的“一切皆空”。
4.1.37 (有人说)一切皆非存在,因为即使存在的东西,相对于其它东西来说也是不存在(意思是,虽然牛存在,但是“牛不是马”", 即在牛中是不存在马的)。
这话呢,是比较死筀(筀读作gui,河南方言,不顺畅的意思)的,什么意思呢?就是说,比如说马与牛,它们是不同的事物,在这不同的事物之中,它们是互相的非存在。怎么说呢?就是说,牛的非存在居于马中,牛不是马呀~~而马的非存在则居于牛中。其实简单点儿说,就是两种事物互相否定,牛没有马的特性,所以牛不是马,马又没有牛的特性,所以马不是牛。再举个例子。现在咱们的面前桌子上只有书本和钢笔,咱们在说书本的时候不说书本而说“不是钢笔”,咱说钢笔的时候不说钢笔而说“不是书本”,因为咱们面前只有书本和钢笔两种东西,所以你说“不是钢笔”我就知道是书本,你说“不是书本”我就知道是说的钢笔。这句话就是这个意思,别扭吧~~是很别扭。
4.1.38 不对,因为从存在中可确立自身的存在,(虽然牛不是马,但牛是牛,牛中不存在马,但牛本身还是存在的)。
事物的存在不存在是靠自身的特性的,所以你佛教的说法就是不对的。你不能因为马不是牛就说不存在,马不是牛,只能说牛不存在,但马还是存在的,其实马的存在不存在与牛根本就没有关系,凭牛不存在来否定马的存在是不对的。 4.1.39 (有人说)(一切皆)无自性,因为都是靠相对关系确定的。
佛教说,事物是没有自性的,任何事物都是相对的,你说长,那是因为有一个事物与它比较,它显得长,若没有事物与它比较的话,说“长”就是根本没有意义的。
4.1.40 不对,因为自相矛盾。
正理派说,相对又怎么了,概念的相对并没有改变事物本身!相对性只是给我们提供比照,有比照也好,没比照也罢,对事物的各自存在毫无影响。富差耶那的说法比较麻烦,他说,长是相对于短而说的,短是相对于谁说的呢?当然是相对于长而说的,也就是说,二者的相对性是相互的,所以,如果否定了长,则短也就被否定了,反过来,如果否定了短,长也就被否定了。二者既然都被否定了,你否定本身也就没有意义了。如果二者都不能单独存在的话,相互的关系怎么确立?这是一个没法解决的矛盾。当然,要是按唯识来说的话就很明白很简单。
第十一节是批判数的绝对化。
4.1.41 无论有无证明手段,事物的绝对数目都不存在。
数字绝对化就是指世间事物的分类,有人说一类,有人说两类,有人说三类,有人说四类等。正理派反对这种作法,要求得突破这种分法。
把事物分一类的,就是说事物都是上帝创造的。当然了,在古印度说是梵创造的;把事物分成两类的,就是指一类是常的,一类是无常的;也有人把世间的事物分成三类:认识者、认识和认识对象;有的人说世间事物有四类:认识者、认识对象、认识手段、认识活动等等。这是明庄严的说法。而乌地阿塔克拉对于只有一类的说是存在,他没有说是梵。恒河主则说:数论派把事物分成我(灵魂)和原生质两类;佛教把事物分成色、受、想、行、识五类,就是五蕴;Pa
upata派把事物分成众生、众生之缚、除缚和梵四类。Pā
upata派就是兽主派,不大常见。在窥基法师的《成唯识论述记》中说到兽主派,“谓有外道,名播输钵多,翻为兽主……”你们可以查一下《佛光大词典》,在电脑上有,电脑上有十四部佛教词典,关于这兽主外道的,还是只这《佛光大词典》上有。
问:为什么叫兽?是不是什么动物崇拜之类?
不是的,兽就是自我、指个人我;兽主就是湿婆,个人我被湿婆主宰,所以称湿婆为兽主。
这句经文中的“有无证明手段”就是指有没有论据来做证明,要是有论据作证明了就是有证明手段,要是没有论据作证明就是没有证明手段。4.1.41这句经文是说,不管你有没有论据证明,你们把世间万物分成这么绝对的几类都是不行的,当然,意思是说,这么绝对化是不行的,可不是说分类是不行的。也就是说,你得容忍别人的、另外的分法,你把自己的分法当成绝对的,说别人的都错这态度不足取。
你要是有论据来作证明,说自己的这种分法是绝对正确的,则你所举出来的论据一定是在你的论点之外,则在你的论点之外就又得立一种论据,比如说佛教,你立了五类,你的论接就不能够被包括在五类之中,则你的论据就成了五类之外的又一类,这就成了六类,所以你的绝对数字――五,就被突破,成了六!其他的也是这样。这是有论据证明的。你要是没有论接证明的话,则你的观点儿根本就不能成立,因为没有论据的观点儿是不能被人们接受的。
4.1.42 (有人说)不对,因为原因是存在的一部分(即数目分类中包括了原因或论据)。
上一句经文呢,正理派树敌太多,这一句经文到底是谁说的,不知道,反正是正理派外的其他派别的代表,可以代表其他的所有派。
你正理派说的不对,为什么呢?比如佛教的五蕴分法,不错,我佛教是把世间万物分成了五类――色、受、想、行、识,但是我用来证明自己这观点的论据本身就是这五类里边儿的内容呀~~我的论据就是识里边儿的、受里边儿的……也就是说,我在论证我的观点儿时提出的理由本身就说明了数有部分性,理由本身就是数的一个部分。
4.1.43 上述说法没有道理,因为没有部分。
正理派说了,说:不对,为什么呢?在还没有论证的时候你的观点儿就还没有得到确定,观点没有得到确定就是说你佛教把万物分成五类还不知道对不对,所以你说理由本身就是五类中的一个部分这就说不过去了,因为五类还不确定,五类中的一个部分怎么能确定呢?刘金亮先生有一个解释,说:你把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绝对化,说成是1或2等等,那么就没有剩下的的“部分”可以作为依据。他这么解释不大通。姚卫群先生也有一个注,说:用本身无部分的数未定的理由来论证数的部分性(固定性)是荒谬的。姚卫群先生的话可以琢磨琢磨。
因为咱们是佛教徒,所以用佛教的五类分法来举例了。其实呢,佛教并没有把这五类分法绝对化,五蕴这是一种分法,五位百法也是分法,十八界也是分法等等,佛教中有这么多,并没有绝对化。当然,五位百法的分法比《正理经》晚。这是正理派对佛教的歪曲,对佛教如此,对别派也有这现象。其实这是正常的,佛教在辩破别派时也有这个现象,比如龙树的《中论》。也就是说,我们都会关起门来称老大,这是人性的弱点儿。我们在辩破人家,其实是对人家的理论有误解,我们是在给我们心目中的人家辩论而不是给实际的人家辩论。
另外一个,关于宗教悲情,这是一个很奇怪的东西,如果没有了宗教悲情的话,对古印度教典的理解就会出现歧义。比如刘金亮先生对这句经文的说明,就说明了他对宗教悲情一点儿也没有了解。
第十二节讨论果。
4.1.44 关于结果是立即出现还是过很长时间再出现,这一点上有疑问。
这是先提出一个问题,结果是啥时候出现的呢?佛教中间就是说因果同时,有人说不是的,这就讨论起来了。姚卫群先生说是因为当时有人对祭祀得果的时间有疑惑,所以提出了这问题。
4.1.45a (我们说)结果不立即出现,因为在很长时间后才享受到它。
正理派是认为结果是在过一段时间后才会出现的。比如因为祭祀而升天,不是现在祭祀现在就升天,而是现在祭祀在我(灵魂)离开身体时才升天的。
4.1.45 (有人说结果)不在很长时间之后产生,因为原因已灭。
这一句经文常举的例子就是祭祀,说在祭祀时是要烧火的,就是圣火,就象咱们佛教做佛事时要立个坛场,点好蜡烛,摆好供品一样。这里主要是说圣火,祭祀以后圣火就灭了,祭祀时有圣火可我没有升天,到我升天的时候又不祭祀、没有圣火,那么升天到底是不是因为祭祀点圣火呢?你们说祭祀是升天之因,可升天时升天之因――祭祀、圣火已经灭了呀~~这能说得通吗?这是一个例子,就是说,结果一定不能是在因灭了之后,这说不通。因灭了之后就没有因了,没有因却有果?!这能对吗?
4.1.46 (我们说)结果产生之前就象树结果一样。
玉米结穗是在种子种下去之后很久,但不能认为原因已消失,因为种子这一原因要经过一系列过程才能转化为果实。
4.1.47 (有人说)结果在出现之前即非存在,也非不存在,也非既存在又不存在,因为存在和不存在是矛盾的。
这一句很明显是佛教的说法,而且是中观派的说法。咱们佛教徒对这是很熟悉的。 4.1.48 (我们说)(结果在出现之前是不存在的),因为我们可以见到它的产生和消灭。
正理派说,事物在结果之前当然是没果的,因为事物的产生、毁灭的过程我们都能看得清清楚楚。清清楚楚地觉察到果还没结出来,当然不能说有果了。
4.1.49 它(在产生前)不存在,这是有我们眼见为证的。
这还是与上一句一样。我亲眼所见的事儿怎么能不承认呢?它要是在产生前就存在的话,我们就不应该看到它产生的过程。也只有在产生前不存在我们才好理解,我知道布原本是不存在的,但可以用线把布织出来,要是没有织就有布的话,我何必去织布呢?也就是说,我已经感知到它不存在了。
4.1.50 “象树和果实”的说法不恰当,因为承受者不同。
刘金亮先生说,浇水是树结果子的一个原因,但是在浇水以后很久才能结果子,不是刚浇下去水就可以结果子,但不能说浇水这个原因消失了,而要说浇水这一原因经过了一系列过程转化才结了果子。刚才我是说种种子是结果的原因,这是佛教的说法,我开始时还是说要忘掉咱们是佛教徒,可老是不由自主地受影响。
按刘金亮先生的说法,浇水是原因、收获果实是结果,这其中的承受者都是树,浇水是给树浇水,结果子的还是这棵树。而进行祭祀呢?举行祭祀活动的是这个身体,但升天的却不是这个身体,这就是说果报的承受者不是同一个。所以说你正理派举树结果子的例子是不恰当的。
《《正理经》简读之十八》全文阅读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