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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菩萨戒本(释法音 译)

  

藏传菩萨戒本

  释法音 译

  正文:

  敬礼诸佛菩萨。

  此中分四:菩萨戒未得令得的方便、得已守护不衰之理、衰微还净之理以及守护的利益。

  首先,未得令得的方便,是先行敬礼诸佛菩萨,尽力广行供养。而后,于此作为一切福聚宝藏的菩萨戒,为一切众生义利故,应当受持。受戒处的上师则须住于菩萨戒、善巧菩萨法藏、具足守护弟子的能力――应对此一上师殷重祈请求受。

  其次,得已守护不衰之理,应先如理依止善巧菩萨法藏俱彼论释的殊胜善士,了知诸菩萨学处的关要,尤其应知十八条根本堕及四十六条恶作等。

  初者,为十八条根本堕,即:

  第一条:若贪利敬承事而自赞、毁訾他具德者,是自赞、毁他根本堕。

  此予区分,有自赞及毁他二种根本堕。

  第二条:于诸痛苦者、无依怙者,自身理应施与财法,若以悭吝故,不施与者,是不施财法根本堕。

  此予区分,有不施财、法二种根本堕。

  第三条:他人向自如理而行求恕原谅等忏谢,若不受悔,以嗔之身口予作伤害者,是不受忏悔而责打他人根本堕。

  此予区分,有责打及及不受忏谢二种根本堕。

  第四条:若唱言:“此菩萨法藏非佛教说。”予以谤破,且自身爱乐相似法,向他宣说者,是毁谤大乘而说相似法根本堕。

  此予区分,有毁谤大乘及说相似法二种根本堕。

  第五条:业已供施三宝的物品,在自知不具拥有权利下,若为自,或自偷,或自盗,或教他偷,或教他盗,以诸方便获取者,是盗三宝物根本堕。

  此予区分,有盗取三宝各别之物三种根本堕。

  第六条:若唱言:“此说全道的三乘法藏不是佛说。”予作毁谤者,是毁谤正法根本堕。

  此予区分,有毁谤三乘三藏三种根本堕。

  第七条:若出家众,不论具戒不具戒,以伤害心夺其法衣、打缚捶(木十楚)、令系囚狱、逼令还俗等,是夺法衣等及逼令还俗根本堕。

  此予区分,有夺法衣等及逼令还俗二种根本堕。

  第八条:弑父、弑母、弑阿罗汉、破和合僧、恶心出佛身血,若行此五逆随一者,是行无间业根本堕。

  此予区分,有五无间业五种根本堕。

  第九条:若唱言:“没有业果,没有前生后世等。”并予执取者,是执取邪见根本堕。

  第十条:若摧毁村落、城市、城邑、国境随一者,是摧毁村落等根本堕。

  此予区分,有摧毁村落等四种根本堕。

  第十一条:若于非说空性法器,且已具圆满菩提发心的有情,以宣示空性故,令生怖畏而退失发心,并发起小乘心者,是于未修心者宣说空性根本堕。

  第十二条:若对已具圆满发菩提心者,说:“你无力行持六波罗蜜多,无力成佛;若发起二乘心,即得解脱生死。”如是说故,令其退失圆满菩提发心者,是令舍圆满菩提根本堕。

  第十三条:若对如理住于别解脱戒者,说:“清净持守别解脱戒何用?唯圆满菩提发心即得为大乘。”又说:“亦得遮止所有三门恶行。”由作是说,令其退舍别解脱戒者,是毁谤别解脱根本堕。

  第十四条:若唱言:“任其修学二乘法,并无力无余断尽烦恼。”予作毁谤,亦即执取二乘证德不能解脱生死者,是执取有学乘无力断贪等根本堕。

  若自正贪求利养恭敬而念诵、读颂、演说大乘法等,反说:“我实不观利养恭敬等,是真大乘人,他人则不如是。”别别赞毁而说者,是以偈颂因而毁他根本堕。

  此一根本堕乃摄在第一条自赞毁他根本堕,故说不予另计。

  第十五条:若自实未亲证空性,而对人宣示空性,说:“你如是修习,即得亲证空性,如我一般。”由作是说,对方解义者,是妄说上人法根本堕。

  第十六条:国王与大臣等将三宝物,或僧物,或比丘遮制资具,擅施自己时,若取受者,是受施三宝物而取根本堕。

  第十七条:若于等至奢摩他的异生修禅行者,以嗔心取彼诸受用资具转与念诵行者,是令舍奢摩他而将修禅行者资具转与念诵行者根本堕。

  第十八条:若舍菩提心者,是舍菩提心根本堕。

  此一根本堕与第九条执取邪见二条根本堕,其生起不须具缠,其余十六条根本堕,其上品缠则须具足四缠。

  四缠是:自愿欲行彼恶行、无惭无愧、欢喜而行及不观为过患四种。

  若具此后者,再加上前三者,是上品缠;若具此后者,再加上前三者之中的二种,或只一种,或单单是后者一种,是中品缠;若仅是前三者,则为下品缠。

  虽已趣入彼十六条根本堕事,但若不具上品缠,则为中、下品缠所摄的堕罪,因此这些是彼诸根本堕所属的的恶作。

  次者,为四十六条恶作,即:

  第一条:若不行身礼、语赞、意信,三门不供三宝随一,逾越一日者,是三门不供三宝恶作。

  第二条:若不为遮自多欲、不知足、贪著利敬承事等,是随行趣入贪心恶作。

  第三条:对菩萨戒腊长者、具德者,应起承事礼敬,若不恭敬而行承事礼敬等,是不敬诸长者恶作。

  第四条:他向自说诚实语,且心怀欢喜,若彼来问义,以嗔心,或懈怠故,不随顺答问者,是不答诸问恶作。

  第五条:若于他人供诸衣、食等,以慢心,或恶心,或嗔心,或懈怠故,不赴宴请应供者,是我不赴宴请恶作。

  第六条:若檀越供养金、银等财物,以恶心,或嗔心,或懈怠故,不取受者,是不取受金等恶作。

  第七条:若于诸希求正法者,以恶心,或嗔心,或嫉妒,或懈怠故,不施法者,是于希求法者不施法恶作。

  以上七条恶作,是摄善法戒的布施相违品。

  第八条:于彼造无间业、或犯根本堕的坏戒者,以彼为理由,若以恶心,或嗔心,或懈怠故,舍弃而轻蔑者,是舍诸坏戒者恶作。

  第九条:为护念他意故,应如声闻般修学诸戒学处,若不尔者,是不为生信而学诸学处恶作。

  第十条:戒律所制:断法衣满十日等遮制堕罪等,对此菩萨并不须如声闻般修学,若如彼而学者,是少行众生义利恶作。

  第十一条:如理修学菩萨学处的具足菩提心者,若得能成就殊胜利他,且正开许杀生等七种业行,若不趣入彼行者,是不具慈悲恶作。

  第十二条:诈现威仪、谄媚奉承、方便研求、巧取豪夺、赠微薄厚,若自愿取行此五邪命随一。不依止彼等对治者,是自愿取行邪命恶作。

  第十三条:若自随心所欲地戏笑、胡言、散乱,也欲令他人趣入戏笑等,是随心所欲而极好戏笑恶作。

  第十四条:若唱言:“诸菩萨不应喜乐涅槃,应行彼反品,不应怖畏烦恼,心不须由此极作远离,当观须在三大阿僧祗劫中流转生死,成就菩提。”作是说者,是思唯自解脱生死恶作。

  第十五条:若自所用语词,非坚非实,将生诸疑问诤难,且自有不雅恶名事,若不为遮除彼等者,是不断恶名恶作。

  第十六条:在正见知以威猛方式治罚其身口恶行,彼即得有力还净,但若只为守护其心意,不予造作决定方便者,是虽具烦恼而不行改造恶作。

  从舍弃坏戒者恶作到此九条恶作,是戒相违品。

  第十七条:他于自作骂、嗔、行、损等四,若报复彼彼者,是离沙门四法恶作。

  第十八条:对于自向他所作恶行,或于自作他已生疑念随一,若以恶心,或慢心,或懈怠故,不予如理解答申诉者,是舍诸嗔心者恶作。

  第十九条:他虽向自行种种恶行,但彼已如法合理悔谢,若以恶心,或损心,或不欲接受故,不受悔谢者,是断彼发露忏悔恶作。

  第二十条:若于他起嗔而坚执,不观此过失,自愿取行者,是随行趣入嗔心恶作。

  以上四条恶作,是忍辱相违品。

  第二十一条:若为求恭敬、承事、利养等、摄受眷属者,是为求利敬承事而摄众恶作。

  第二十二条:若以懒惰及懈怠故,除中夜分外,余在日间、夜间初夜分、后夜分、若自愿取受睡乐、心散逸乐、卧床之乐等,不去除者,是不行去除懈怠等恶作。

  第二十三条:若以贪染诸王臣、盗贼、妇女等散乱杂话,渡越时日者,是以贪依于无义之语恶作。

  以上三条恶作,是精进相违品。

  第二十四条:若心欲等至,但以恶心,或懈怠故,不向他闻三摩地教授者,是不往求三摩地之义恶作。

  第二十五条:若自愿取行能障静虑的障蔽、掉悔二、嗔、睡暗二、贪、疑五盖随一,不予去除者,是不断静虑障蔽恶作。

  第二十六条:若贪静虑乐,观味著为功德者,是于静虑之味观为功德恶作。

  以上三条恶作,是静虑相违品。

  第二十七条:若作是观:听闻、执取词义、修学声闻法藏等,固为小乘者所须,菩萨则不须此,并如是向他人宣说者,是谤声闻乘恶作。

  第二十八条:若正勤学菩萨法藏,复予放舍,而勤学声闻法藏者,是正有自类而勤学彼类恶作。

  第二十九条:若正勤学佛说,复放舍不行,而勤学外道俗典者,是不精勤而勤学外典恶作。

  第三十条:以需要故,虽须勤学外道俗典,若初、中、后三期皆欢喜趣入彼者,是虽勤学而喜彼恶作。

  第三十一条:若说菩萨法藏随一所诠不劣,或说能诠下劣,或说作者下劣,或说不得众生义利,说诸毁谤之词者,是谤大乘恶作。

  第三十二条:若以慢心、或嗔心而自赞毁他者,是自赞毁他恶作。

  第三十三条:若以慢心,或懈怠故,不往说法,及不往谘问论法者,是不为法而往恶作。

  第三十四条:若于为自说法的有情不做大师想,不恭敬承事等,反予轻蔑,并唯善依词不依义者,是蔑彼及依词恶作。

  凡此三十四条,是摄善法戒的六波罗密多相违品的恶作。

  第三十五条:抉择事行、指引道途、教导语文、行无过业、守护受用、做和合事、喜事庆慰、令植福田――凡此八种事行随一,自应为作助伴时,若以嗔心,或懈怠故,不行济助者,是不行需为济助恶作。

  第三十六条:理应瞻视、服侍、敬奉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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