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灭义,全无少差别。
许彼,识别别,应刹那坏减。彼为知未知?若已知为因,
尚未决断知,由何言彼知?未决断所知,如何知能了?
所见非已见,则他应已见,全无有所见,于他所见中,
有彼差别故,应了达自觉。故不待自法,从单独义法,
非能比度觉。
若许明显即义之某差别法者,破曰:外义应全无先不明显后乃明显之差别,以无生灭故。纵计有彼生灭,则彼外义应刹那坏灭,以各别引生自果识故。又彼义之差别,为以觉已知或未知者为因耶?若以觉已知为因者,则言彼觉已知由何量成?应不成立。以无量决断是知故。若许尔者,则彼觉所了知之显义,如何是自身中觉之能了?应非能了,以量未决断故。若谓非觉已见,而是所见义之差别,即彼为因者。破曰:余见声之盲人,亦应了知自身之眼觉,以眼都无所见,以有余耳识所见之差别显义故。(“所见非已见”等六句,是说若以余人或余识所见,便能证知自身有觉者,则耳识闻声,亦应眼识能见色。或由他人见色,亦应自能见色。是大过失。)(盛宝解此颂分为四层义:一、外云:所见显义,于自身觉未成立之前,非自量所见之显义,是成立觉之因;二、破曰:他人所见之显义,应是成立自身觉之正因,以明显义之差别是成立自身觉之正因,而彼于所立未成之前,量未见故;三、外曰:除人所见义,自全无所见,故非是因;四、破曰:由余人所见显义之因,应能了知自身之觉,以因之差别显义,于他人所见显义中亦有故。)又若不观待觉之自法,单从义法,不能比度觉,若以觉已知之义法为因者,则宗法不成。若以觉未知之义法为因者,则遍相错乱故。(盛宝则云:彼若量已成者,则自身之觉已成讫;若未成者,不能为因故。)
寅四、觉法非因
觉因是现量,自法离自觉,更有何余事?彼从同因生,
由何与觉异?余生,彼错乱。
若谓以觉自法如乐是因者,破曰:所有觉自法如安乐,应是现量所成,以是成立自身有觉之因故。应不许彼,以离自觉,非有余体故。若谓此因不成,是异物者。破曰:由何离自觉而是异物?应非异物,以与彼是从同因生故。若谓此因不成,是从余因聚生者。破曰:彼与觉之系属应错乱,以自觉是不现事,而与觉是从余因聚生故。
寅五、果因非有
色等五种境,诸根及能缘,除此非能表,彼之所余果。
其中二起根,五义见色生,离于有余生,一亦无可知。
如是若无知,言因乃乱说。纵有因不见,与彼共系属,
如何能了达?故诸因非是,不见之能显。若说较彼因,
先已成立者,彼复须余喻,所立,故无穷。故由觉成义,
非由义成彼。彼未成,则义,无自成立故。现觉及从彼,
见言及动等,不能比他心,不见属我故。
若谓有成立自身根觉之果因者(即以果法作为成立宗法之因,初品已广说),破曰:彼应非有,以除色等五境、眼等五根、眼识五能缘识之外,全无余法能表彼根觉之果者(其实根境等,亦非根觉之果,不可用以作因而成立根觉)。彼等亦非成立根觉之果因故。彼中根与觉二法,超出极现量之境。其五义中,除见色极识能饶益外,余皆离生,无一可了知故。(此文很难解。似是各境只能生各识,不生余识。余识亦不从余境生,故五境不能作因成立有觉。尚待研究。)如是若言根等,是成立自身根觉之因者,实乃乱说,以无气“量”了知故。若谓有言说等为因者,破曰:言说等如何能了知根觉?应不能知,以不见有与彼根觉共系属故。此因决定,以诸因者非不见系属之能显故。若谓先由彼因,于除人身成立彼觉,以为同喻者,破曰:成立自身有觉之同喻,应成无穷,以余人之觉是成立有觉之同喻,而成余人之觉,复须余喻所成立故。复次,是由觉成立义,应非由义而成立彼觉,以彼觉未成立,其义不能自成立故。又言说及身转动等,要以现量成立觉,次见从彼觉发生言说转动等,不能因此比度他身之心,以不见于我身与觉之系属故。
丑二、成立意觉之因非有
义因于意觉,非有成立故。
意觉分别,非有由所取义为因而能成立,以所取义不成立故(意觉未有之前,亦无所取义)。
辛三、由破他领受而成立
汝觉由余觉,如何能明显?非明,体同故,由何能所显?
境如何是显?于明,体转故。彼明彼体性,是自极明显。
如是觉许觉,即成觉自证。非尔,境与觉,亦俱法相同。
故我觉自己,由明体极显。余于彼体转,明显而极显。
虽相同,不许,由彼显余觉,以自极显故。彼义体极显,
喻如二灯烛。如灯与瓶等,依彼而广作,能所显名言。
试问:汝之前觉如何由余后觉明显?若谓后觉能显前觉,以与彼生相同故。破曰:后觉与前觉由何是能显所显?应非能所。以与彼非明显体性相同故。若谓青境如何是明显?自不明故者。答曰:青境可说为明,以于能明根识转留行相体性故。彼能显根识,是自明显,以现起青色行相即彼体性故。如是者许后觉现起前觉行相者,则彼后觉即成自证,以现前觉行相故。若非如是自显者,则彼后觉应非显前觉,以境与汝俱非明显,法相同故。于我宗中,彼觉不须余觉所显,自是明显体性即极明显。余境则由于彼转留行相体性而明显,是明显性故。前后觉虽相同,然不许由后觉而明显余前觉,以是自体极明显故。喻如二灯烛,非能照所照。然能显义,以现起彼义之行相体性,极明显故。前后二觉应随一非明,以是能明所明故。喻如灯是能照,瓶是所照,依此可广作能显所显体性之名言也。由何而生忆念此见境之时,彼亦决定见余彼现义之识?以非唯由根境,便决定谓见义故。(忆念所见境时,亦必忆念彼现境识,要俱忆境识方能决定为见境故。)
辛四、由能忆念亦成立自证 分二:壬一、正说,二、断诤。今初:
念亦成证我。
不仅由念成立二相,亦能成立证我(即自证)。如何成立?曰:现义之识,有能领受,以有念故。如色。由此因成立也。(领受即感受。)
壬二、断诤 分二:癸一、诤,二、答。今初:
若由余识证。
若谓彼现义识由余识证。有能领受,是成已成。
癸二、答 分二:子一、应无缘长音等,二、识应不向境转。初又分二:丑一、标,二、释。今初:
缘长等不成,以无久住故。
耳识应不能缘长音字等,以一一耳识不能缘,众多亦不能缘故。初因成立,以一一耳识不久住故。
丑二,释 分二:寅一、破一耳识缘,二、破多耳识缘,今初:
若住无次第,于觉顿现故。字无次不长。无互相杂乱,
字分具次第,如何生无次?若先住至后,后声应增广。
缘无次第故,后无具次觉。后境无住故,觉非自安住。
自住,后亦彼,不灭无别故。字无次顿生,亦有此过失。
一次功生故,功后后无义。诸字后显者,此过亦随住。
若谓因不成立安住者。破曰:其闻长音字初分之觉,应顿现长音字诸分,以现彼分而无次第故。又彼觉应不能缘长音字,以无次第故。具足次第长音字分,如何能生无次第之耳识?应不能生。以是前后互不相杂之多分故。若谓前分住至后边生耳识者。破曰:是则至后时,声音应增长广大也。其听闻长音字末后分之觉,亦不能次第缘长音字诸分,以非渐次而是顿缘字诸分故。其闻长音字初分之觉,闻字初分之后,应自不住。以于彼后,汝之境不安住故。若谓自安住者,破曰:彼觉后亦应不灭,以前既不灭,前后无差别故。若字无次第顿时生已长时住者,则彼长音字,后亦应不灭,以前既不灭,前后无差别故。亦有此过失。又生汝之后后功力,应皆无义,以用一次功力即圆满生故。若计诸字已完成后,由缘显者。破曰:则后能显亦应无义,以初功力已显讫故。此过依然存在。
寅二、破多耳识缘 分二:卯一、出过,二、破救。今初:
若多缘彼者,后觉领受彼,彼亦非缘长。故不念长觉。
若谓先以众多耳识缘彼长音字,再由后识领受彼耳识者。破曰:是则缘长音字之觉,应无能领受者,以彼后识唯俩受彼闻长音字最后分之觉,彼亦非缘长音字故(只缘最后分,非缘整个字)。若许尔者,应不念彼矣。
卯二,破救 分二:辰一、破觉受渐生,二、破觉受顿生。初又分二:巳一、破杂生觉受,二、观察而破。今初:
诸觉各异受,彼闻声不应,现为无间隔。结合亦遣除。
若谓见间隔,误彼无隔者,则诵二短音,应误为无隔。
若谓缘长音字诸觉,各别间杂领受,故无过失者。破曰:闻彼长音字声之耳识,应不能无间隔现起彼境,以汝前后之间,为余能领受物所间隔故。又彼耳识,亦非由转动速疾结合无间。以彼前已破除故。若谓虽见间隔,仍误为无间隔者。破曰:是则诵二短音字,如萨罗(海),亦应误为无间隔也。(然实不尔。)
巳二、观察而破 分二:午一、破以根识结合,二、破以分别结合。今初:
若根见间断,根不增无断,一切诸根觉,应皆颠倒故。
一切字体边,亦住一瞬顷。彼亦渐连属,多微尘乃满。
一座转动时,最短时刹那。觉亦刹那故,渐次了解字。
&n, bsp; 故字及, 色等,虽余觉间隔,现无间隔者, ,一切具倒义。
若由根迷乱,余结合诸事,无表异错乱,是念。有分别,
与言说系属,岂是明现者?已说根所取,非有声合者。
若谓结合无间者,为由根识结合,抑由分别结合?初且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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