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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则:私取僧物犯盗罪

  第二十四则:私取僧物犯盗罪

  昔者,僧照禅师,苦行禅定第一,行法华三昧,感观音菩萨为说法,得无碍辩才;又见普贤菩萨乘白象,放光证明功德。他曾经取过常住一撮盐作饮料,以取用很少,故不以为意。三年后行方等忏法,忽见盐相生起,增长至数十斛,乃大惊,急卖衣买盐,偿还常住,其相方灭。又隋炀帝大业二年僧道明亡,同房僧玄绪,暮行郊外,忽见一寺,便进去,遇道明,形状和平时一样,但见众僧所食之粥,作血红色,身体都好像被火烧过了。玄绪见了生恐怖,问是何故?道明说:“此是地狱,我身前为了取众僧柴一束煮染色,未曾赔偿,故堕地狱,当受一年烧足之罪。”褰衣令看,见他膝以下尽焦黑。又说:“请您老替我买一百束柴赔还常住,并写法华经一部,可以免苦”。玄绪答应了,回到寺里,急忙照办。重往寻找那个寺,却一无所见。我们听了这两个公案,自当警惕,慎勿违犯。

  录自《沙弥律仪要略集注》页一二二~一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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