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同品异品中除宗有法之说
宝僧
[内容提要] 陈那许不许“同品异品除宗有法”的问题是汉传因明研究的一个特色问题。这个问题发端自唐代文轨法师的一则添注,它后来影响了许多学者竞相讨论。然而,这个问题之所以在汉地有如斯热烈反响,不仅是因为文轨的一个添注,同时,也是因为汉地一直缺失对印度佛教因明的完整学习和继承。从印度后来的因明理论发展中,特别是从法称及其后人的因明著作中我们发现了对这个问题的一种解决办法,或者说,我们发现了关于陈那因明的另一种注释。对于一直困囿在唐译两部因明小论的汉传因明来说,本文将引入一个新的思考点。
关键词:除宗有法,同品,异品,因明,佛教逻辑
一、略述议论背景
陈那是佛教因明的首位集大成者,在其之前,论辩之风虽久已在印度宗教学者之间盛行,宾主对扬的规矩或早在辩论场中有所默许,亦曾有零星的因明作法被记录下来,但是,对因明纲领通则的全面论述,应该是从陈那肇始。陈那本人的著作虽能掣领综纲,但却未能顾及所有细节。可能是因为这个原因,后来的学者在如何解释其理论的问题上出现了一些分歧的意见。
按藏文《丹珠尔》所保存的法称之后的印度因明文献记载,陈那的亲传弟子自在军曾对其师的因明理论出现过一些严重的误解。多罗那他的《印度佛教史》中也记载了法称在跟随自在军学习因明时就曾直接指出了自在军的错误并得到其本人的认许。[1]从法称所著的《释量论》和《定量论》中我们可以明显找到一些出现于陈那之后直至法称本人之间的印度佛教因明学者的观点,而这些备受法称批评的观点被后人推测为自在军之说。[2]值得关注的是,从作为陈那因明的另一支传承──汉传因明中,我们找到了许多与所谓自在军之说相似的文献资料。
汉传因明是中国唐代玄奘法师从印度传入中国的一个印度佛教因明的分支。虽然玄奘法师除在回国后译出了《因明正理门论》(下称《门论》)和《因明入正理论》(下称《入论》)之外并未亲自为因明作注释,但是,我们从玄奘法师门人后来竞起的注释中,可以窥测到一点奘传印度佛教因明的概况。从汉传因明理论的演绎中,我们不难发现有许多观点和自在军之说是相通的。这应该可以被视为对印度在陈那之后法称未起之时的因明理论实况的一个重要补充。本文以下将以汉传因明中一则关于“同品异品除不除宗有法”问题的试议,略示陈那之后印度因明学者曾就陈那因明理论产生的一些理解方面的争议。
二、是谁说的“除宗有法”
追溯源头,从现存陈那的著作中,我们未能找出直接的文字依据来认定陈那本人是否主张所立法的同品异品要除宗有法。相反,从陈那的《集量论》和《门论》中对同品异品的直接文字表述来看,同品异品显是一对矛盾概念,也就是说,不可能有在此二者中除宗有法之说。而且,从《门论》诸如“说因宗必随”等多处关于确定同喻的直接描述,以及在《集量论》第二品十二至二十五颂中对如何是确认因法必然相属关系的专门论述来看,应有理由相信,陈那本人即便未明言,其亦应不许在同品异品中除去有法。
不仅如此,即便作为陈那另一位亲传弟子的商羯罗在其《入论》中对同品异品的描述也无改陈那的作法。据目前的考证结果,在《入论》的梵文本和藏文译本中,关于因第二相的描述,均和译作藏文的《集量论》相同──唯同品中有。不过,这句话在玄奘法师译入的中文译本中被改译为──同品定有[3]。这一改译是属有意或是无心,目前没有可正面考据的资料。不过,这个特别的改译与法称《释量论》中破斥的一类陈那之后的学者将仅当同品中见有即许成立因第二相的作法竟然不谋而合。这让人可以推测,玄奘法师在印度学习因明之际,印度正流行着一些后来被法称等印度因明学者指斥的注释观点。
由于缺乏直接的资料来了解玄奘法师本人在因明方面的理解,当代汉传因明的研究学者往往将玄奘法师弟子们关于因明的注释视作窥探玄奘因明思想的唯一窗口。虽然,若断言其弟子所言就是玄奘法师原意,或许多少有点牵强,例如,玄奘法师的弟子之间尚有相互异见之处,据此,还难说奘师门人中谁更能代表奘师本怀,不过至少有一点我们可以推定的是:玄奘法师训徒之际,其口传中对相关问题的解释和处理方案应未达到当时在印度同为陈那再传弟子的法称所作出的解释水平,譬如本文将要讨论的奘传门人中许“同品异品中除宗有法”一说就可以作为证据。
据现有的文献记录,最先明言同品中应除宗有法的人应是文轨。在其《因明入正理论疏》(下称《文轨疏》)中讲述同品之时,文轨虽然也引用了《入论》定义同品和异品的原文,但其在说一切义品之中是先除去了有法的。此后慧沼《因明入正理论义纂要》(下称《纂要》)中记录了当时对同品约有四家不同的解释。《纂要》中虽未明言四家实名,但其最终选取了一种实际与文轨相符之说。对此,日僧凤潭的《因明论疏瑞源记》(下称《瑞源记》)中引玄应法师《理门疏》所记,明言古师中许同品要除宗有法者计有文轨、汴周璧公、窥基及一佚名释家。巫寿康先生曾称神泰亦有许同品异品除宗有法。此中,考察神泰、窥基的原文中未见有除宗有法之明言,所谓他们意许除宗有法之说应是后人文外推度。那些推度成立与否,尤有许多可再商榷之处。所谓璧公及佚名氏之说,原文既失,只是剩下凤潭间接引玄应之意,难作考定;除此之外,可以肯定直接说了同品异品除宗有法者,就是文轨、慧沼二人。故下文议论,按此二人为古师说之例。
三、除宗有法到底是什么意思
1、古师之意
在考察文轨的著作时,我们虽见其在前人所议之同品和异品的定义上特别添加了“除宗有法以外”之说,但却没有随即附明理由。然而,从文轨其后议论“声”不入成立“声是无常”的同品之说中,可以推测到他曾顾虑到这样一个实情:其时由于宗体正是待证之事,故在应用论式当生比量的有情心中,所立法是未通有法。因此,于所立法同品中若举事例时不应举有法。与此比较,慧沼的《纂要》中对同品需除宗有法进行了直接的理由说明。他认为:若此时同品中不除宗有法,则敌宗亦应共许,若此,则有所立已成之过失。文轨和慧沼这一关于认识实情本身的顾虑倒是不言自明的。然而在这一顾虑之下,二人竟就认识实践时的一个局限,去限制界定描述因第二相中的“同品”──即在“所立法”中简去有法。这一新说,使得陈那和商羯罗本来在描述因第二相时使用的“同品”一词的事实外延被收窄了。正是这样一则修正,影响了后来的汉传因明研究学者对此问题的理解。
2、当代学者们的理解
有不少当代汉传因明学者曾接受或更进一步地演绎了上述所谓除宗有法之说。陈大齐先生应是这其中的核心人物。他对同品异品除宗有法的解释中,除再度阐明文轨已说之理外,更引九句因中立有第五句不共不定因作为其论点之实据。他以为:九句因中第五句所说之因于同品异品双无,而当时之因“所闻性”正好就是宗有法“声”,据此推断因明中应该承认同品异品上除去宗有法。
此外,巫寿康先生也曾在其博士论文中专门讨论了除宗有法的问题。他先从《门论》和《入论》对同品异品所下的定义中推敲出二论本身在同品异品上是不除宗有法的。然后他又将《门论》原文中一句“一向离故”改为“一相离故”引用,更注释说这是在陈那所举的第五句因中独缺第二相。由此,他以为《门论》在前后两种表述中存在着一种逻辑矛盾,即:本来第三相可推第二相者,何以又有第二相的单独不成。巫先生又引文轨之说,认定文轨是许于同品异品中双除宗有法者,并同样地认定这种说法会使其所表达的逻辑形式不能达成演绎推理。最终,巫先生以因明推理应该是演绎推理作为前提,尝试另创了一种新说──唯于同品中除宗有法。
3、“除宗有法”到底是什么意思
当我们对一个概念进行认识时,都包含着对该概念的定义(内涵)以及其事例(外延)两个部分的认识。若就事实而言,这两者是互为周遍的,也就是西方逻辑中说的两者之间有全同关系。但若就某个人的认识而言,除了对部分有限外延概念[4],如“某班的同学”之外,实际上,任何个人都不可能对任何无限外延概念[5],如“瓶”的所有外延进行周遍认定。这也就是说,任何个人在关于一个无限外延概念的认识中,对这个概念的所有事例他所能认识者是有限的,所未能认识者是无限的。不仅如此,在不同的人对于同一个概念的认识中,虽然能就其定义存在共许,但若比较各人对相同概念的事例的认识,则总会或多或少存在着未得共许的事例。这种不共许大致可包括两个部分:一者是不同的认识个体在相同的概念中总有相互未知对方已知的知识,如新旧两代人中就常有在同一概念下互相未知对方已知的知识事例;二者,即便对自体有共同认识的事例中,不同的认识者就某一概念范围是否适用该事例可容有争议不同,如因明中常用举例:即佛教和声论派曾就“是剎那性”为定义共许“无常”,但由各别自宗宗见所许,声论派倒执声是常法,与佛教成论敌。不过在原则上,这种认识中的事实局限完全不必要影响到对某一概念的界定共识,也就是说,我们在对相关概念进行定义时无需特别加缀约束词语来简别相互所不容或未知等不共许事例。
以上述理解为基础,这里将以真因第二相中所说同品异品为例,试析于其中“除去有法”之说到底实情如何。如《门论》所释同品异品之义:“若品与所立法邻近均等,说名同品。以一切义皆名品故,若所立无,说名异品”[6],就这段文字说明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同品异品以有无所立法为界,成为一对正相违(矛盾)的概念。因此,在事实中是不可能从同品和异品中双除宗有法的。以所作性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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