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相,以瓶为所相,要以大有为能相来了别瓶的所相,故言“以相可相成”,就是说以大有为相,使人明了这是瓶。“何故一不二”这句是正破,就是说:瓶有能相所相两种相,为何大有只是能相,不肯有能年二相?故言:“何故一不二”?若广破者,以有同瓶,瓶有能相所相,大有也应具有能相所相。假设有是所相,应另有能相为有作相,这样,相复有相,相相无尽,犯无穷过。
灯喻先已破。复次,如灯自照,不假外照,瓶亦自有,不待外有。
破灯喻,前二破法说,今此破比喻。有纵夺二破,“灯喻先已破”,已被破的比喻不能再用,故是夺破。“复次”以下是纵破,纵然许可引用灯喻,但用处不同。外人将灯比作大有,使人了知瓶有,今注文将灯比作瓶,若灯能自照,不错外照,瓶也应自有,不须瓶外大有而有。这是以瓶比灯。假若瓶不能自有,须从大有而有,那么,灯也不应自照,须借外照来照,岂有此理!
甲二 破内身总别义
外曰:如身相――修妒路
如以足分知有分为身,足更不求相,如是以有为瓶相,故知有瓶,有不更求相。
上来有三破六难,一者瓶先有先无二难,二是相与可相二难,三是纵夺二难。今此外人言意欲救六难,但在文正救相可相二难。要须脚为身相,脚便有用,比如大有为瓶相,大有不是无用;见足能了知全身,不是脚生于身,不是足生于身,说明大有不是生因,此救上瓶先有先无二难。文中“足”就是脚。次救以足为能相,见脚便知全身,身是可相,故身具有能所二相,是二而不是一,但足更不求有相,故足但是一相而无二相,瓶和大有也是这样,大有是能相,瓶为所相,大有更不求有相,故但是一相无有二相。三者如灯能自照,不假外照,但身不能自有,要须头足众支分和合而有,如瓶不能自有,要须大有为瓶作能相了知瓶有。故“如身相”一句,三破六难皆救。
“如身相”者,依外人意,身有能相所相,头足等部分是能相,全身整体是所相。如注文说:“以足分知有分(整体)为身”,故知身有能所二相。“足更不求相”这是说脚就是能相,就不须再追求它别外的相了。大有也是这样,大有为瓶的能相,故瓶具有能所二相,大有本身是能相,故不须再追求大有另有能相了,所以只是一相没有二相。
内曰:若分中有分具者,何故头中无足――修妒路
此品原为破有、一、瓶三法总别异体。外人说:“如身相”,这就属于引用比喻来说明他的总别异体。外人既引用比喻,今但破其比喻,其三法总别异体的主张自坏。但破其所引喻就是研求此身毕竟不可得。如经中说:“观自身实相,观佛亦然”,使外人得闻佛理,悟入佛道。
就内破为二:一破有分整体全身,二破身的各个部分,整体和部分被破,总别一异皆不能成立。外人说:全身具有能所二相,头足等部分是能相,不更求有相,见头足等部分就知全身,这就意味着全身具在部分之中,今破全身与诸分即是破外人总别能所二相义无不尽。“若分中有分具者”,这句是迭述外人的意义。外人曾说:脚是能相,全身是所相,见脚便了知全身。文中“分”是部分,“有分”是全身,就是说部分中有全身,“何故头中无足?”全身的人是有头有足的,今外人头中无脚,可见他说的部分中全体具在这是不能成立的,是错误的。前文外人举足为例,如言“以足分知有分是身”,今应言:“何故足中无头”,而方“头中无足”者,头足皆是部分,大意相同,随举哪一部分都一样,没有不同。
若有身法,于足分等中,为具有耶?为分有耶?若具有者,头中应有足,身法一故。
注文为二:先开两关审定,次出过破之。“若有身法,于脚分等中为具有耶?为分有耶?”这是双定二关,就是说:若有个身体在脚的部分中,或在头的部分中,今问:是全身具在脚部分中呢?还是身的一部分在脚的部分中呢?若是全身具在脚部分中,那么,脚中应有头,或者说头中应有脚,因为身体只有一个。依外人意,诸分和合另有一个整体的身异于诸分,即所谓总别异义。文中所以偏就足分说者,因为外人开始是以足为身相的,故今还就脚分质问他。假若足分中有全身的存在,那应当足中有头,若全身在头分中,便可说头应有足,这是对“具有”的破斥。
若分有者亦不然,何以故?有分如分。
这是破“分有”。分有者,就是部分中只有部分身,如头中只有头的部分,脚中只有脚的部分。“有分如分”是正破,谓全身同于部分,即脚分中有全身的脚,头部分中有全身的头,假若是这样,岂不是头中有头,脚中有脚了吗?前部分中有全身犯头中有脚的过错,今部分中有部分,今“有分如分”又犯头中有头,脚中有脚的过错,真是进退左右皆无是处。
若足中有分与足分等,余分中亦尔者,则有分与分为一,是故无有有分名为身。
这还是破“分有”的范畴,另有破法。“若足分中有分与足分等,余分中亦尔者”,这是迭述外人立义。“有分与分为一”,此句正破。言“为一”者,凡有二义:一者有部分中的头脚,又有全身中的头脚,这叫有分(全身)与分(部分)为一,假若是这样的话,那一头牛便有个两头八只脚的过错。二者全身各部皆是部分,也是“有分与分为一”,若是这样,便成了只有部分,就没有有分的全身。这些错误都是依据外人的立义研讨得出来的,过在外人,并不是论主无端的要这样说。“是故无有有分名为身”,这是根据外人的立义总结成没有有分的全身。
如是足分等自有有分亦同破。
上来可说中破粗显的总别,今此文是破细小的总别。粗显的总别,是就全身为总,头脚等诸分为别。细小的总别,只就脚论总别,故言细小,前文外人说:“如以足分知有分为身,足更不求相”。这是说脚是部分是全身的能相,便不求脚的所相,故脚只有一种相,没有二相,以此喻大有只是万物的能相,而不求大有的所相,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凡物皆有能所二相,脚为什么没有二相?故今文说:“足等自有有分”。“有分”就是整体,就是脚有脚的整体,五指和脚掌是脚的部分为别相。约身体说完整的是总相,总相即是所相,部分是别相,故脚也具有能所二相。若欲破此细的总别也和粗显的总别一样的破,故言:“足分等自有有分亦同破”。外人立有总别和能所二相,《百论》并皆破斥。
有分无故诸分亦无。
“有分”是整体,“诸分”是部分。又可说:“有分”是总相,“诸分”是别相。上来破粗细两种总相,就是破“有分”毕,今破粗细两种别相,即是破“诸分”了,故外人总别能所皆不能成立。双前明“有分与分为一,是故无有有分名为身”,这是说没有“有分”的全身,今接此文,故言“有分”无故“诸分”亦无。即是分与有分皆空。
甲三 破内外总别的因
外曰:不然,微尘在故――修妒路
诸分不无,何以故?微尘无分不在分中,微尘集故能生瓶等果,是故应有有分。
在古代印度各种教派都把微尘看作最小的物质元素。“微尘”就是徽细的尘粒子,可以在太阳光中看见,有的肉眼看不见,所以最细的叫“邻虚尘”,邻近虚空,若有若无,但也不是无物,只因为它太细小,故名微尘,例如现代科学中所讲的原子、电子、质子等,最小的物质元素。外人所以举有“微尘在故”是因为论主破总别分与有分等一切皆无,外人无言可答,只有把物质因素微尘搬出来抵挡一番。胜论师主张,水火风三灾起时,世界物质皆是有为,悉皆毁尽,变成微尘被风吹散在太虚中,常在不灭,为以后世界形成时作元素,即是物质不灭论。假若没有这种微尘存在,未来的世界形成便无有因,因为有此微尘常在,即使今此世界毁灭,未来还可以形成世界万物,皆名为果。这不仅有些外道异学这样主张,佛教在一定的意义上同样有这种说法,可能更有系统性。小乘一切有部就说微是实有,通三世皆有,由此微尘集成世界万物,世界万物毁灭后还为微尘,也是物质不灭论者。但与外道有所不同。外人说:微尘圆而是常,无十方分。小乘有部说:微尘体具四相,即生住异灭,是共有因,故是无常。故《杂心论》说:“若从一因生,当知则无有”。今外人说:微尘圆而是常,无十方分,故不同前文所说的部分与整体而被破。微尘虽没有部分和整体的问题,但能与部分和整体作基因,因此不能说分与有分皆是无。这是外人为挽救上来分与有分不能成立,故引微尘因素作证,微尘圆而常,无十方分,不堕于分与有分中被破,以有微尘基因存在故,便应有总别分与有分诸果法。
内曰:若集为瓶,一切瓶――修妒路
汝言微尘无分,但有是语,后当更破。今当略说:微尘集为瓶时,若都集为瓶,一切微尘尽应为瓶,若不都集为瓶,一切非瓶。
偈破为二:“若都集为瓶”是迭外人意,“一切瓶”正破。外人谓微尘是常又无诸分,据其体性,一一皆不是瓶,将尘聚集方能作瓶,故迭此义。“一切瓶”正破,破意:若微尘有瓶性,应都集一切徽尘尽皆为瓶,不成余物,若都不集为瓶,也可集为余物的话,那一切微尘都不应成瓶。
注文为二:初指后破,后《破常品》中专有破微尘章。二者“今当略说”下是今正破尘用。又指后破是夺破,明无此微尘,次是纵破,纵有此微尘,为是都集为瓶,还是不都集为瓶,开设两关责问。
外曰:如缕滴集力,微尘亦尔――修妒路
如一一缕不能帛象,一一水滴不能满瓶,多集则能。如是微尘集故,力能为瓶。
外人引缕线滴水比喻用以回答。一条两条纱线拴不住象,多集制成粗绳就能拴象,一滴两滴水不能满瓶,多集水就能江瓶。微尘也这样,一粒两粒不能成瓶,多集微尘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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