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汝与无常系属;于成立彼异品上,由量决定汝唯是无,为汝是成立彼逆遍的性相。
事相(例子)者:所作性,是以所作因成立声无常的宗法、随遍、逆遍三者。
能证成的理由者(分三部分):
一、所作性有法,应是成立声无常的宗法,以符合其性相故。(其性相有两种条件:1、声既是以汝之因成立声无常的无过欲知有法;2、又以汝与声互相为异的方式,于声之上,由量决定相顺立式而定有。)
1、若说第一根本因不成立[21]。
则辩曰:声有法,应是以所作性因成立声无常之无过欲知有法,⑴、以执汝为以所作性因成立声无常的诤事,⑵、而且由量决定汝为所作性后,仍会有补特伽罗希望进一步了知汝是否为无常故。
⑴、初因应尔,以有如是的辩论论式故,如说:“声有法,无常者,所作性故。”
⑵、次因应尔,以有补特伽罗虽然由量决定声是所作性后,却仍未由量决定声为无常故。
2、若说第二根本因不成立。
则辩曰:所作性有法,应为彼者,⑴、以汝与声互相为异;⑵、并且于声之上,由量决定相顺立式而定有汝故。
⑴、初因容易;
⑵、次因应尔,①以由汝之因成立彼的立式,属于“是式”;②声是汝,于声有法上是汝故。①②诸因易解。
二、所作性有法,汝应是成立声无常的随遍,以符合其性相故。(其性相有三种条件:1、以有正同品喻(真同品喻)具有以汝之因成立声无常的因、法二者;2、汝与无常系属[22];3、唯于成立声无常的同品上,由量决定相顺立式而定有汝。)
1、第一根本因应如彼者,以瓶子是正同品喻,具有以汝之因成立声无常的因、法二者故。
若说因不成立。
则辩曰:瓶子有法,汝应是正同品喻,具有以所作性因成立彼的因、法二者,⑴、以把汝持为以所作性因成立彼的同品喻;⑵、并且,有成立彼的正敌论者,于声之上,在尚未以量决定凡是所作性皆周遍是无常之前,而于汝之上,已经由量决定凡是所作性皆周遍是无常故。以彼(瓶子)是所作性的别体故。
⑴、初因应尔,以有如是的辩论论式故:“声有法,无常者,以所作性故,喻如瓶子。”
⑵、若说次因不成立。
则辩曰:所知有法,应为彼者,以有成立彼的正敌论者,在未以量决定声无常之前,已经以量决定瓶无常故;以有成立声无常的正敌论者故;以成立声无常的正敌论者即是彼故;以①成立彼之正敌论者未以量决定声无常,②并且彼是以量决定瓶为无常的补特伽罗故。①②二因皆以有法成立。
2、应如第二根本因者,以汝与无常是同体系属故。
3、应如第三根本因者,⑴、以由汝之因成立彼的立式属“是式”;⑵、并且成立方式属“是证”;⑶、汝是无常;⑷、凡是汝,必须是无常故。
⑴、初因容易。
⑵、次因应尔,①、以由汝之因成立彼的成立方式,是“是证”、“有证”中的任何一种,②、并且非是后者故。
①、初因应尔,以安立汝为成立彼之因故。
②、若说次因不成立。
则辩曰:所作性应是因,它能周遍成立声于无常中有(声存在于无常)的同品,以有因能周遍成立彼的同品故。
若许。
所知有法,应是所作性,以有无常故。
⑶、应为第三因者,以是所作性故。
⑷、舍置第四因。
三、所作性有法,应是成立声无常的逆遍,以符合其性相故。(其性相有三种条件:1、以有正异品喻不具有以汝之因成立声无常的因、法二者;2、汝与无常系属;3、于成立彼异品上,由量决定汝唯是无。)
1、第一根本因成立者,以无为虚空即是彼故。
2、第二根本因已成立。
3、第三根本因成立者,以非是无常之中无所作性故。
丙三、解说真因分类,分六:丁一、从体性方面分类;丁二、从所立法方面分类;丁三、从成立方式方面分类;丁四、从所立之宗方面分类;丁五、从趣入同品的方式方面分类;丁六、从论者方面分类。
初者,分三:戊一、真果因;戊二、真自性因;戊三、真不可得因。
初者,分四:己一、性相;己二、分类;己三、解说于事相(例子)上能决定性相的量;己四、识别因、法、义三者。
初者,汝是正确的成立彼立因,并且会有同分事——它既是以汝之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又是汝之因,为汝是成立彼真果因的性相。
当辩论时,谓是果之三相者,为真果因的性相。它与有为法同义。是成立彼的果之三相者,为成立彼的真果因的性相。
若结合理解,则谓:汝是成立彼的真因,并且会有同分事,它既是以汝之因成立彼的主要直接所立法,又是汝之因,为汝是成立彼真果因的性相。
己二、分类:
真果因有五种:1、成立亲因的真果因;2、成立因前行的真果因;3、成立总因的真果因;4、成立个别(或说差别)因的真果因;5、比度因法的真果因。
其事相(例子),依次如下:
1、当立论式说:“有烟之山上有法,有火者,以有烟故。”此时,烟是成立亲因的真果因,用来成立有烟之山上有火。
2、当立论式说:“天空之幽幽青烟有法,自因——前火已前行者,以是烟故。”这时,烟则是成立因前行的真果因,用来成立天空幽幽青烟的自因——已燃烧的前火。
3、当立论式说:“近取蕴有法,有自因者,以是偶尔(间或、有时)生起的事物故。”这时,偶尔生起的事物,是成立总因或因自反体的真果因,用来成立近取蕴有自己的因。
4、当立论式说:“见青色的根识有法,是具有自己的所缘缘者,以是没有自己的所缘缘就不会生起的事物故。”这时,“没有自己的所缘缘就不会生起的事物”,是“成立个别(或说差别)因的真果因”,用来成立“见青色的根识具有自己的所缘缘”。[23]
5、当立论式说:“口内糖块之上有法,有前面的糖味引生后面糖色的功能者,以有现在的糖味故。”这时,“现在的糖味”,是“比度因法[24]的真果因”,用来成立“口内糖块之上,有前糖味引生后糖色的功能”。
另外,果因又分为两种者,以“烟”是“同品遍转(能周遍成立彼的同品)的果因”,用来成立“有烟的山上具有烟的亲因”;以及“烟”是“于同品一分转[25]的果因”,用来成立“有烟的山上有火”。
“同品遍转”的意思,是指凡有烟的亲因,皆周遍有烟。
“一分转”的意思,是指凡有火,不周遍有烟。(可能有烟,也可能没烟)
证成的理由者,权为代表说:
“烟有法,汝是成立有烟之山上有火的果因者,以汝是成立彼的真因,并且汝是火的果故。”
烟是成立有烟山上有火的真因;是成立彼立式与悟式[26]二因;是烟因的真因。
有烟,虽是成立彼的真因,以及立式之因,但非成立彼的悟式之因,以及烟因的真因。
火是以烟因成立彼的所立法,以及立式与悟式的所立法。
有火虽是成立彼的所立法、立式的所立法,以及以烟因成立彼的所立法,但非成立彼的悟式所立法。
由量可得火、炽热燃烧,二者之中每一种,都不作为成立有烟山上有火的直接所立法者,以是成立彼的真因故。
然而其中的每一种,皆作为以烟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者,以有同分事——它既是作为由彼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亦是性相故。
戊二、真自性因,分三:己一、性相;己二、分类;己三、事相。
初者,是自性的三相者,是真自性因的性相。是成立彼的自性三相,是成立彼的真自性因的性相。
或者:汝为成立彼的真因,并且若作为由汝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必须是与汝同一体性,从这点安立,是汝为成立彼真自性因的性相。
己二、分类,分二:1、成立彼的观待差别真自性因;2、成立彼的净尽差别真自性因。
初者性相者,成立彼的真自性因,并且以诠自之声引出自己的造作者,从此点安立,是第一种之性相。
成立彼的真自性因,并且以诠自之声不引出自己的造作者,从此点安立,是第二种之性相。
初中又分两种:①直接引出自己的造作者;②间接引出自己的造作者。
己三、事相:
初者,如以勤勇所发及所生成立螺声无常;次者,如以所作性成立声无常;事物为成立声无常的净尽差别真自性因。
另外,成立声无常的真自性因分二:1、成立彼同品遍转的成立彼真自性因;2、于成立彼同品一分转的成立彼真自性因。
其事相依次如下:所作性为第一种;所作性的别体为第二种。
其成立理由者:
所作性为第一种者,以是成立彼的真自性因,并且凡是无常性,皆周遍为彼(所作性)故。
所作性的别体为第二种者,以彼是成立彼的真自性因,并且凡是无常,非周遍是彼(所作性的别体)故。
戊三、真不可得因,分三:己一、解说性相;己二、解说分类;己三、解说于事相上决定性相的量。
初者,汝为成立彼的真因,并且会有同分事——它既作为以汝之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又是遮遣,即是汝为成立彼真不可得因的性相。
己二、解说分类,分二:庚一、不现见不可得真因;庚二、可现见不可得真因。
初者,如经中说:“补特伽罗不能把握补特伽罗之量,致衰损故。”是说不应仅因为自己没有看见,就断言说他人没有这般的功德。为显此义,《释量论》中说:“若诸量不转,于无而不转,为果是正因。……。”
既是成立彼的真不可得因,并且假立为以自因成立彼的所遮法之义,总的说来为有,但对于已许自己是成立彼宗法的补特伽罗之量而言,却未显现,是汝为成立彼不现见不可得真因的性相。
其中分二:1、成立彼不可现见系属不可得真因;2、成立彼不可现见相违可得真因。
性相依次如下:
1、汝既是成立彼的不现见不可得真因,又是无遮,如是的同分事,是初者的性相。
2、汝既是成立彼的不现见不可得真因,又是非遮或能立二者中的随一种,如是的同分事,是第二的性相。
初中分三:①不现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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