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之因不可得真因;②不现见之能遍不可得真因;③不现见之自性不可得真因。
事相依次如下:
①立论式说:“在面前的地上有法,罗刹鬼成为隐蔽事的补特伽罗心续中没有决定罗刹鬼的合理已决智者,以罗刹鬼成为隐蔽事的补特伽罗心续中没有能缘到罗刹鬼的量故。”
此时,“罗刹鬼成为隐蔽事的补特伽罗心续中没有能缘到罗刹鬼的量”是成立“在面前的地上,罗刹鬼成为隐蔽事的补特伽罗心续中没有决定罗刹鬼的合理已决智”的“不现见之因不可得真因”。
②“有罗刹鬼成为隐蔽事的补特伽罗以量未缘到有罗刹鬼”,是成立“在面前的地上,罗刹鬼成为隐蔽事的补特伽罗不应立宗说“有罗刹鬼””的“不现见之能遍不可得真因”。
③“罗刹鬼成为隐蔽事的补特伽罗心续中,以量未缘到能决定罗刹鬼的合理已决智”是成立“在面前的地上,如是补特伽罗心续中没有能决定罗刹鬼的合理已决智”的“不现见之自性不可得真因”。
其中目的者:
在面前的地上,对于有无天中阴、罗刹鬼,持着怀疑态度,那么,对于这样持怀疑态度的补特伽罗而言,那些生命就成为隐蔽事。如是的补特伽罗就不可断言“在此地有或无那样的两种生命”。以此为喻,是为了(让我们)明白,对任何补特伽罗的功德过失,在自己尚未以量决定的时候,不可进行随意地增益或损减(褒贬)。
凡是成立彼之假立所遮法之义,非周遍是成立彼之所遮法者,以“在面前的此地上,罗刹鬼成为隐蔽事的补特伽罗心续中有能决定罗刹鬼的合理已决智”是成立“没有如是合理已决智”的“假立所遮法之义”与其所遮法二者;而“罗刹鬼”与“决定罗刹鬼的合理已决智”,二者中每一种虽是成立彼之假立所遮法之义,然不是其所遮法故。
初因易成。
若说后因不成立。
则辩曰:“罗刹鬼”与“决定它的合理已决智”,二者中每一种皆是成立彼之假立所遮法之义者,以成立彼的正敌论者,对于面前的地上有没有罗刹鬼,心存疑惑故,而且彼对于有没有那样的合理已决智,心存疑惑故。
二者中每一种皆不是所遮法者,以总的说来有罗刹鬼故,而且烟不是在夜里的海面上成立无烟的所遮法故。
“有”是成立“面前的此地上罗刹鬼成为隐蔽事的补特伽罗心续中,没有决定罗刹鬼的合理已决智”的“不现见之相违可得真因。”
总的说来,观待内心,有三种隐蔽事者,以有方境、时间、体性三种隐蔽事故。
初者,如在距离自己极其遥远的地方,存在的情器人物差别情况。
第二者,如在已经过去或将来的时间里,已经如何发生或将要如何发生的差别情况。
那些事物总的说来,虽不是隐蔽事,但观待自己的内心,就是隐蔽事了。
第三,体性隐蔽事者,虽然存在于离自己近的地方,然由于体性微细的原故,而成为隐蔽事。如面前的罗刹鬼、人天之中阴,以及彼等的蕴体。
庚二、可现见不可得真因,分二:辛一、性相;辛二、分类。
初者,既是成立彼的不可得真因,对于已许成立彼宗法的补特伽罗而言,成立彼的假立所遮法之义并非隐蔽事,如是的同分事,即是其性相。
辛二、分类,有二:壬一、可现见之系属不可得真因;壬二、可现见之相违可得真因。
性相依次如下:
既是成立彼可现见不可得真因,又是无遮,如是的同分事,是初者的性相。
既是成立彼可现见不可得真因,又是非遮或能立中的任随一种,如是的同分事,是第二的性相。
初者,分四:1、可现见之因不可得真因;2、可现见能遍不可得真因;3、可现见自性不可得真因;4、可现见亲果不可得真因。
性相依次如下:
是可现见之因不可得的三相者,初者的性相。下面的其它性相如是类推。
事相依次如下:
“无火”是成立“夜晚之海面上无烟”的初因事相。
“无树”是成立“以量未缘到树的石寨上无沉香树”的次因事相。
“以量未缘到瓶”是成立“于以量未缘到瓶之地方无瓶”的第三因事相。
“无亲果烟”是成立“于无烟之院墙内无烟之亲因”的第四因事相。
有人说:“无火为第一因事相。无树为第二因事相。”
则辩曰:
兔角有法,应无烟,以无火故。或说,兔角有法,应无沉香树,以无树故。周遍已许。
二因皆成立者,以不存在故。
不能承许者,以烟是火的亲果,沉香树是树的所遍故。
壬二、可现见之相违可得真因,分二:
1、依于不并存相违的可现见相违可得真因;2、依于互绝相违的可现见相违可得真因。
初者,分二:①性相;②分类。
初者,既是在强大火势遮蔽的东面物体上,成立没有持续寒触的可现见相违可得真因,又是与持续的寒触为不并存相违,如是二者的同分事,即是成立“在强大火势遮蔽的东面物体上,没有持续寒触”的“依于不并存相违的可现见相违可得真因”的性相。
其中分为五种:
⑴自性相违之自性可得真因;⑵因相违之自性可得真因;⑶能遍相违之自性可得真因;⑷自性相违之果可得真因;⑸因相违之果可得真因。
事相依次如下:
⑴“强大火势遮蔽的物体”,是成立“在强大火势遮蔽的东面物体上,没有持续寒触”的初因事相。
⑵“强大火势遮蔽的物体”,是成立“在强大火势遮蔽的东面物体上,没有持续寒(触)之果——寒毛坚立”的第二因事相。
⑶“强大火势遮蔽的物体”,是成立“在强大火势遮蔽的东面物体上,没有持续雪触”的第三因事相。
⑷“浓烟猛冒遮蔽的物体”,是成立“在浓烟猛冒遮蔽的东面物体上,没有持续寒触”的第四因事相。
⑸“浓烟猛冒遮蔽的物体”,是成立“在浓烟猛冒遮蔽的东面物体上,没有持续寒(触)之果——寒毛坚立”的第五因事相。
这些都是依于物质色法不并存相违的相违可得真因。
依于心识不并存相违的相违可得真因者,如立论式说:
“正对治补特伽罗我执的声闻修道无间道有法,不能与补特伽罗我执无妨害地同时并存者,以是补特伽罗我执的正对治故。”
依于不相应行不并存相违的相违可得真因者,如立论式说:
“东方的乌鸦有法,不能与猫头鹰无妨害地同时并存者,以是乌鸦故。”
2、依于互绝相违的可现见相违可得真因:
既是成立声非常法的相违可得真因,又非与常法是不并存相违,如是二者的同分事,即为成立声非常法的“依于互绝相违的可现见相违可得真因”之性相。所作性为其事相。
既是成立面前有角物体不是马的相违可得真因,又非与马是不并存相违,如是二者的同分事,即是成立面前有角物体非马的“依于互绝相违的相违可得真因”之性相。“有角”即其事相。
其中分二种:
①由观待破除决定的真因;②由决定破除观待的真因。
事相依次如下:
当立论式说:“白布有法,自己刚织成时未决定有颜色者,以自己要变成有颜色,需要观待自己后来发生的因素故。”
彼时,白布即是成立彼的“由观待破除决定的真因。”
当立论式说:“所作性有法,自身的坏灭,不观待自身以后发生的其它因缘者,以从自身刚形成之时起,就决定坏灭故。”彼时,所作性即是成立彼的“由决定破除观待的真因。”
依此正理,亦破除了有些人的说法:“无常应非成立声是所作性的真因,以所作性为成立声是无常的真因故。”
所知有法。(前陈)
从自身刚形成之时起就决定要坏灭——它应非成立“所作性自身的坏灭不观待自身以后发生的其它因素”的真因。(后陈)
以“自身的坏灭不观待自身以后发生的其它因素”的事物——它是成立“所作性从自身刚形成之时起就决定要坏灭”的真因故。(因)
对此,他人难曰:有角有法,应是成立“面前的有角物体非马”的“依于不并存相违的相违可得真因”,以是成立彼的相违可得真因,并且与马为异质故。
答曰:不周遍。
反驳说:那么,对于你自己而言,所知有法,凡是异质,应必须是不并存相违,以已许故。
若许。
火与烟二者有法,应是不并存相违,以是异质故。
若许。
彼二者有法,应是能损害与所损害,以已许故。不能承许者,以是能饶益与所饶益故,以是因果故。
己三、解说于事相上决定性相的量:
“罗刹鬼成为隐蔽事的补特伽罗心续中没有能缘到罗刹鬼的量”有法,是成立“在面前的此地上罗刹鬼成为隐蔽事的补特伽罗心续中,没有能决定罗刹鬼的合理已决智”的不可得真因者,以其是成立彼的真因,并且“在面前的此地上罗刹鬼成为隐蔽事的补特伽罗心续中,没有能决定罗刹鬼的合理已决智”是遮遣故。
另外,彼有法,是成立彼的不现见不可得真因者,以是成立彼的不可得真因,并且在成立彼时,对于已成立汝为宗法的补特伽罗而言,罗刹鬼是隐蔽事故。
若说后因不成。
辩曰:在面前的此地上罗刹鬼成为隐蔽事的补特伽罗有法,对于汝而言,罗刹鬼应是隐蔽事,以汝是彼有法故。
另外,“罗刹鬼成为隐蔽事的补特伽罗心续中没有能缘到罗刹鬼的量”有法,是成立“在面前的此地上罗刹鬼成为隐蔽事的补特伽罗心续中,没有能决定罗刹鬼的合理已决智”的“不现见之系属不可得真因”者,以是成立彼的不现见不可得真因,并且它是无遮故。
所知有法(前陈),“罗刹鬼成为隐蔽事的补特伽罗心续中没有能缘到罗刹鬼的量”——它是成立“在面前的此地上罗刹鬼成为隐蔽事的补特伽罗心续中,没有能决定罗刹鬼的合理已决智”的“不现见之系属因不可得真因”者(后陈),以其是成立彼的不现见系属不可得真因,并且“能缘到罗刹鬼之量”是“决定罗刹鬼的合理已决智”的因故(因)。
后面二种,以此类推。
“有”有法,应是成立“在面前的此地上罗刹鬼成为隐蔽事的补特伽罗心续中,没有能决定罗刹鬼的合理已决智”的相违可得真因,以其是成立彼的不可得真因,并且是“非遮”…
《理路幻钥·因理篇》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