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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路幻钥·因理篇▪P4

  ..续本文上一页与“能立”二者中的随一种故;以是“能立”故。

  所作性有法,应是成立“声非常法”的可现见不可得真因,以是成立彼的不可得真因,并且在成立彼时,对于已成立汝为宗法的补特伽罗而言,常法不是隐蔽事故。

  初因易解。

  若说次因不成。

  则辩曰:“以所作性成立声非常法时,已许宗法的补特伽罗”有法,对于汝而言,常法应非隐蔽事,以汝是彼有法故。

  “无火”有法,是成立“于夜晚的海面上无烟”的可现见之系属不可得真因者,以是成立彼的可现见不可得真因,并且是无遮故。

  所知有法,“无烟”——它是成立“于夜晚的海面上无烟”的可现见之因不可得真因者,以其是成立彼的可现见不可得真因,并且火是烟的因故。

  以此类推其他内容。

  另外:

  所作性有法,应是成立“声非常法”的可现见之相违可得真因,以是成立彼的可现见不可得真因,并且是“非遮”及“能立”二者中的随一种故;以是“能立”故。

  所知有法,“强大火势遮蔽的物体”,它应是成立“在强大火势遮蔽的东面物体上,没有持续寒触”的“依于不并存相违的相违可得真因”,以是成立彼的相违可得真因,并且“强大火势遮蔽的物体”与“持续寒触”是不并存相违故。

  所作性有法,汝应是成立“声非常法”的“依于互绝相违的相违可得真因”,以汝是成立彼的相违可得真因,并且汝与常法非不并存相违故;以汝与常法不是异质故。

  己四、识别因、法、义三者,分二:1、立宗;2、列出证成的理由。

  初者,“没有火”——它是以没有火之因成立夜晚的海面上没有烟的因(理由)。“无火”——它不是以其因成立彼的因。[27]

  “没有烟”,既是以没有火之因成立彼的所立法,又是持为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无烟”,则非上述二者。

  以此类论,无树等论式。

  以量未缘到瓶——它是成立“于量未缘到瓶的地方无瓶”之因。无瓶——它既是“以量未缘到瓶”之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又是持为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以此类推其他论式。

  罗刹鬼——它是“在面前的此地上罗刹鬼成为隐蔽事的补特伽罗心续中,成立没有能决定罗刹鬼的合理已决智”的假立所遮法之义,然非成立彼的所遮法。

  “罗刹鬼成为隐蔽事的补特伽罗心续中有能决定罗刹鬼的合理已决智”——它既是成立彼的所遮法,又是成立彼的假立所遮法之义。

  “烟”——它虽是成立“于夜晚的海面上无烟”的假立所遮法之义,然非成立彼的所遮法。

  “于彼处有烟”,既是成立“于夜晚的海面上无烟”的假立所遮法之义,又是成立彼的所遮法。

  “恒常”——它虽是成立“声非恒常”的假立所遮法之义,然非成立彼的所遮法。

  丁二、从所立法方面分类,真因分为二种:1、真成立因;2、真遮遣因。性相依次如下:

  汝为成立彼的真因,并且会有同分事——既是作为以汝之因成立彼的真接所立法,又是成立,为汝是成立彼的真成立因之性相。

  其中分二:真果因与真自性因二种。凡是其中的任何一种,皆周遍是真能立因。

  汝是成立彼的真因,并且会有同分事——既是作为以汝之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又是遮遣,为汝是成立彼的真遮遣因之性相。真遮遣因与真不可得因二者同义。

  成立彼的真遮遣因与成立彼的真成立因虽然相违,但真遮遣因与真成立因并不相违者,以所作性——它是其二者故;以其既是成立声非恒常的真遮遣因,又是成立声是无常的真成立因故。

  丁三、从成立方式方面,真因分为五种:1、成立意义的真因;2、成立名言的真因;3、唯成立意义的真因;4、唯成立名言的真因;5、成立意义、名言二者的真因。

  其中分三:戊一、它们各自的性相;戊二、事相;戊三、能成立之理。

  初者:1、汝是成立彼的真因,并且会有同分事——既是作为以汝之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又是性相,为汝是成立彼之成立意义真因的性相。

  2、汝是成立彼的真因,并且会有同分事——既是作为以汝之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又是名相,为汝是成立彼之成立名言真因的性相。

  3、汝是成立彼的真因,并且既是作为以汝之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又是名相的同分事不会有,而会有是性相的同分事,为汝是成立彼之唯成立意义真因的性相。

  4、汝是成立彼的真因,并且既是作为以汝之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又是性相的同分事不会有,而会有是名相的同分事,为汝是成立彼之唯成立名言真因的性相。

  5、汝是成立彼的真因,并且会有同分事——既是作为以汝之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又是性相,复是名相,为汝是成立彼之成立意义、名言二者真因的性相。  

  刹那性——它虽是成立声无常之唯成立名言真因,但非以所作性之因成立彼的真因者,以凡是那样的真因,必须与所作性是一故。

  若就已由量成立“声是刹那性”的正敌论者而言,所作性——它虽是成立“声是无常”的唯成立名言的真因,但总的说来,它是成立彼之成立意义、名言二者的真因者,以于未由量决定“声是刹那性”的敌论者之前,是成立意义、名言二者的真因故。

  丁四、从所立之宗方面分类,真因分三:戊一、事势真因;戊二、信许真因;戊三、世许真因。

  成立彼的真因,并且于成立彼的所立宗,令生起事势比量,是第一事势真因的性相。

  成立彼的真因,并且于成立彼的所立宗,令生起信许比量,是第二信许真因的性相。

  成立彼的真因,并且于成立彼的所立宗,令生起世许比量,是第三世许真因的性相。

  第一事势真因分三:真果因、真自性因、真不可得因。

  事相依次列举如下:

  “烟”是成立“有烟的山上有火”的事势真果因。

  “所作性”为成立“声是无常”的事势真自性因。

  “无火”为成立“在夜晚的海面上无烟”的事势真不可得因。

  第二信许真因也分为真果因、真自性因、真不可得因三种。

  事相(例子)依次如下:

  “三种观察清净的言教”——它是信许真果因,以成立“宣说“施富戒安乐”的言教,已先有通达自所诠义的前量识”。

  “三种观察清净的言教”——它是信许真自性因,以成立“宣说“施富戒安乐”的言教,对于自所诠义不欺诳”。

  “三种观察清净的言教”——它是信许真不可得因,以成立“宣说“施富戒安乐”的言教,对于自所诠义非是欺诳”。

  第三世许真因,分为二种:

  “存在于分别境上”——它是世许真自性因,以成立“对于“怀兔”,可以用“月亮”之声作诠说”。

  “存在于分别境上”——它是世许真不可得因,以成立“对于“怀兔”,不可由事物的真实情况,用“月亮”之声作诠说”。  

  丁五、从趣入同品的方式方面分类,真因分为二种:1、同品遍转真因;2、同品一分转真因。

  于成立“声无常”同品,是能周遍趣入的三相者,为成立彼同品遍转真因的性相。事相如“所作性”。

  于成立“声无常”同品,是一分趣入的三相者,为成立彼同品一分俱转真因的性相。事相如所作性的别体。

  丁六、从论者方面分类,真因分为二种:1、自利时之真因;2、利他时之真因。

  汝既是成立“声是无常”的真因,又没有以汝之因成立彼的正敌论者,如是二者的同分事,为自利时真因的性相。

  立论者本人对自己,列举“所作性”作为成立“声是无常”的因,这时,“所作性”就是成立“声是无常”的自利时真因。

  汝既是成立彼的真因,又有以汝之因成立彼的正敌论者,如是二者的同分事,为利他时真因的性相。“所作性”即是成立“声是无常”的利他时真因。

  有人说:“所作性,既是成立声是无常的自利时真因,又是成立彼的利他时真因。”

  则辩曰:所作性有法,应无以汝之因成立声是无常的正敌论者,以汝是成立彼的自利时真因故。

  若许。

  彼有法,应有彼,以汝是成立彼的利他时真因故。

  又有人说:“没有自利时之真因。”

  辩曰:不合理者,以当“所作性”成为成立“声是无常”的自利时真因时,“所作性”就是成立“声是无常”的自利时真因故。

  另外,应有自利时之真因,以有成立“声是无常”的自利时真因故。

  若说因不成立。

  则辩曰:所知有法,凡是成立“声是无常”的真因,皆应周遍不是成立彼的自利时真因,以彼“因不成立”的原故。

  若许。

  当“所作性”成为成立“声是无常”的“自利时真因”时,“所作性”有法,应非成立彼的自利时真因,以是成立彼之真因故。三轮(因、法、周遍)混淆!

  另外,所作性,应非成立“声是无常”的自利时真因,以彼为成立彼的利他时真因故;以立辩论论式说:“声有法,无常者,所作性故。”这个论式是利他时真因的正确论式故。

  对此,他人说:“当没有以所作性为因成立声是无常的正敌论者时,应有以所作性为因成立声是无常的正敌论者,以当所作性成为成立声是无常的自利时真因的时候,所作性即是成立声无常的利他时真因故。”

  答曰:因不成立。

  若许。

  则(对方)难曰:

  无所作性时,应有所作性,以当没有以所作性为因成立声是无常的正敌论者时,却有以所作性为因成立声是无常的正敌论者故。已许其因成立。

  有人说:“虽无自利时的真因,但当所作性成为成立声是无常的自利时真因时,所作性即是成立声是无常的自利时真因。”

  此说不合理者,以应有自利时真因,以有成立声是无常的自利时真因故;以所作性成为成立声是无常的自利时真因时,有所作性,并且彼时,所作性即是成立声是无常的自利时真因故。其因已许。

  另外,应有成立声是无常的自利时真因,以有所作性成为成立声是无常的自利时真因故。以有所作性成为成立彼自利时真因的补特伽罗故;以有“烟”成为成立“有烟山上有火”的“自利时真因”之补特伽罗故。

  另外,成立有前、后世的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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