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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路幻钥·因理篇▪P6

  ..续本文上一页;二、解说其它附录内容。

  初者,分二:1、真能立论式;2、似能立论式。

  初者,分三:⑴果能立论式;⑵自性能立论式;⑶不可得能立论式。

  初者,分为二种:①同法能立论式;②异法能立论式。

  初者,如列举加行论式之后,说:“凡有烟,皆周遍有火,喻如炉灶,有烟的山上亦有烟。”

  ②异法能立论式:如立论式说:“凡无火,皆周遍无烟,喻如河流,有烟的山上则有烟。”

  ⑵自性能立论式,分为二种:①同法能立论式;②异法能立论式。 

  初者,如说:“凡是所作,皆周遍是无常,喻如瓶,声亦所作。”

  ②异法能立论式,如说:“凡是恒常,皆周遍是非所作,喻如无为虚空,声乃所作。”

  ⑶不可得能立论式,分为二种:①同法能立论式;②异法能立论式。

  初者,如说:“凡无树,皆周遍无松树,喻如无树的平原,未缘到树的峭壁上亦无树。”

  ②异法能立论式,如说:“凡有松树,皆周遍有树,喻如森林,未缘到树的峭壁上无树。”

  总的说来,真能立论式,必须没有增减地显示三相及譬喻者,略举例说明:如立论式说:“声有法,无常者,所作性故。”然后说:“凡是所作,皆周遍是无常,喻如瓶,声亦所作。”此语说:“凡是所作,皆周遍是无常。”其中直接诠说随遍,间接引出逆遍。其中说“声亦所作”,直接诠说与有法相联系之宗法。其中说“喻如瓶”,则是直接诠说同品喻故。

  直接诠说宗法及逆遍之后,间接引出随遍者,如说:“凡是恒常,皆周遍非所作,喻如虚空,声乃所作”。

  然而,“凡是所作,皆周遍是无常。”“凡是恒常,皆周遍非所作。”二者并非此论式的随遍与逆遍。只有“所作”既是它的随遍与逆遍,又是宗法者,以是它的三相故。

  二、解说其它附录内容:

  若问:“那么,有没有把非成立之事(不存在之法)作为有法的真因呢

  若有,如何成立它的宗法

  若无,所说“兔角有法,是无我者,以是有无二者中的任随一种故。”此论式如何是正确的论式呢

  ”

  对此虽有不同的主张,但贾曹杰仁波切说,在能立因中,虽没有把非成立之事作为诤事的真因,但在遮遣因中容许有它。

  待思考的内容犹有很多,暂且搁置。

  若问:“中观宗里的缘起因、具分因、离一异因、破四句生因,是否摄入上述三种因中的任何一种呢

  ”

  总的说来,一切真因都摄入果因、自性因、不可得因三者之中。果因与自性因二种,主要是能立因。不可得因主要是遮遣因。然而凡是成立彼的遮遣因,不必须是遮遣者,以所作性——它虽是能立,但它既是成立声是无常的真自性因,又是成立声为常空的真不可得因。

  后因成立者,以彼是成立彼的相违可得因故;以如立论式说:“声有法,由恒常所空者,以是所作性故。”这时即如是故。

  中观宗的缘起因者:至尊宗喀巴大师说,在彼(中观)宗之中,“缘起”——它是成立“事物无谛实”的相违可得因。具分因亦与其相同。

  在中观宗中,成立无谛实的一切真因,亦都成为成立彼的相违可得因,彼复主要为可现见不可得因。举例说明,如说:“瓶有法,无谛实者,以由量未缘到谛实故。”这样的因即是自性不可得因。

  如说:“净尽瓶子的地方有法,无金瓶者,以无瓶故。”这样因即是能遍不可得因。

  如说:“远离火的院墙内有法,无烟者,以无火故。”这样的因即是因不可得因。

  如说:“苗有法,谛实空者,以是缘起故。”这样的因即是相违可得真因。如是结合其它论式,应当了知。

  观待一事,三种因虽然相违,但观待各别的成立之事,则不相违。例如:“已生”——它既是能成立“苗从自因生长”的真果因,又是成立“苗是无常”的自性因,以及成立“苗是补特伽罗无我”的不可得真因故。

  以“所作性”因成立“声是无常”的“因、法、义[30]”三者,虽是唯分别安立的总相,但凡是成立彼之“因、法、义”三者中的任何一种,皆必须是自相者,以凡是彼,必须是事物故;以凡是成立彼之诤事,必须是声故;以凡是成立彼之诤事,必须与声为一故。并且凡是直接所立法,必须是无常故。因必须唯是所作性故。因此说:“成立彼之因、法、义三者,并非成立彼之因、法、义三者”。如是结合其他论式亦应了知。

  附带解说表相结合方式[31]的安立,分二:1、破他宗;2、立自宗。

  初者,有人说:““柏树柱子事相,标示是柱子,是能作支撑横粱的功用。”这个表相结合方式是正确的表相结合论式。”

  彼应不合理,以没有补特伽罗在由量决定柏树柱子之后,却未由量决定柱子故。

  若因不成立。

  应如彼者,以凡是由量决定柏树柱子的补特伽罗,必须是由量决定柏树柱子为柱子的补特伽罗故。

  若因不成立。

  应如彼者,以凡是由量决定柏树柱子的补特伽罗,必须是由量决定柏树柱子为柏树柱子的补特伽罗故。

  又有人说:““金瓶事相,标示为瓶子,能作鼓腹、收底、盛水的功用”。这种表相结合方式是正确的表相结合方式。”

  则破曰:“彼应不合理,以没有补特伽罗在由量决定金瓶之后,却未由量决定瓶子故。……。”

  如是等成立方式应如前类推。

  又有人说:““金瓶事相,标示为瓶子,是鼓腹”。这种表相结合方式是正确的表相结合方式。”

  彼应不合理,以鼓腹不是瓶子的性相故。

  若因不成立。

  凡是鼓腹,应必须是瓶子,以鼓腹是瓶子的性相故,因已许。

  若许。

  漏底瓶有法,应是瓶,以是鼓腹故。

  若因不成立。

  彼有法,应是鼓腹,以已现前成立为鼓腹故。

  若许。

  瓶子性相中说:“能作盛水功用”的部分应无意义,以漏底瓶是瓶故。不能许也。

  2、立自宗:

  如表相结合说:“金质能作鼓腹收底盛水功用者事相,标示为瓶子,是能作鼓腹收底盛水功用。”这种表相结合方式是正确的表相结合方式。

  在心中已了解现起它的意义,但对它尚未了知叫什么名言的人士面前,就必须命名标示说:“对这样的意义种类,叫这样的名称。”比如,对于心中已明确能作支撑横梁功用,但尚不知其名称为柱的补特伽罗,如果对他说:“能作支撑横梁功用,即是柱的性相或含义。”就能了知名与义的关系,认为:“能作支撑横梁功用者,即是柱子。”

  因此,性相与名相二者之中,性相容易理解,而需要观待性相的名相则难以理解。

  另外,“声音事相,标示是无常,是刹那性。”“瓶事相,标示是事物,是能作功用。”“见青色根现识第一刹那事相,标示为量,是新生非欺诳之了别。”这些表相结合方式也都是正确的表相结合方式。以此类推其余内容,亦应了知。

  如是解说真因、似因,附带解说表相结合方式有法,有意义者,以是为了通过这些理路,能无倒地通达应取应舍,并且依于修持,顺利地趣入前往解脱及一切智的大道故。

  严饰南洲[32]陈那法称论

  如实无谬诠释因明理

  言词简约义明火炬燃

  佛典密意无余愿显明

  二零零九年岁末,遵从甘南合作寺嘉样三智格西的吩咐,缘宗译于隆务大寺善缘栖心苑。在译文之时,每有歧义难以决定之时,则请问隆务寺洛桑曲扎格西以及洛桑华丹法师,后复请上海朱立居士悉心依照藏文校对,并提出宝贵建议,特衷心致以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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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真、似现量,真、似比量,真、似能立,真、似能破。

  [2] 是三相者,即是正因的定义,三相者:宗法、随遍、逆遍。此后二相,在颂文中仅以“彼分遍”便已包括。此处“宗法”之“宗”,是假名宗,仅是有法诤事。“彼”是指假名宗——有法。“彼分”是指有法上的部分特法,即所立法。

  [3] 成立彼:成立彼宗的简称。也可说成“立宗”。意指立宗来证明观点。

  [4] 所立是指立的宗。所立法是指宗上面的特法。也可说是指“有法”中的“法”。

  [5] 如说:声有法,为兔角者,以是无我故。此虽不是真能立论式,但是作为所立法就够了,不须要正确。

  [6] 无常非返:从所有非无常的方面回归到无常上来。从对立面理解无常。

  [7] 此是在论式“声有法,无常者,所作性故”中说的。无常、刹那二者中每一种皆是其直接所立法。

  [8] “以所作性因成立声无常的直接所立法”与“成立声无常的直接所立法”是不同的。如刹那性,是前者而非后者。“声有法,无常者,刹那性故。”立这个论式的对象是那些通达了声是刹那,但还没有通达声无常的人士。通达无常前,一定要先通达刹那。

  [9] 同品是随遍的对待处。异品是逆遍的观待事。

  [10] 是非式或有无式。成立是非或有无。

  [11] 是无常之义。

  [12] 凡是无常,皆周遍是成立声无常的同品;凡是成立声无常的同品,皆周遍是无常。

  [13] 排除无常。

  [14] 在藏文中,品与宗的藏文是同一个字。

  [15] 异法式,如说:声乃造作,凡不是无常,皆周遍不是造作,如无为虚空。

  

  [16]持为以所作性因成立声无常的同品喻,是以所作性因成立声无常同品喻的性相。

  [17] 立式有两种:1、是非的立式;2、有无的立式。

  [18] 义反体:就直接所立法的性相,或其内在意义而言。

  [19] 因:所作性。法:所立法——无常。

  [20] 同体系属的关系。

  [21]“1、声既是以汝之因成立声无常的无过欲知有法;2、、又以汝与声互相为异的方式,于声之上,由量决定相顺立式而定有,是汝为成立声无常宗法的性相。”其中有两种根本因。下面依次成立。

  [22] 同体系属的关系。

  [23] 要生起果,需要多种因缘。这里就是通过果因,来证明有多种因缘中的某一因缘。

  [24] 因法:因上面的某种特法功能。“前面的糖味”对于“后面的糖色”而言,是作为引生它的俱有缘。此处“因”,有时是指理由,有时是指因果的“因”,不可混淆不清。

  [25] 原文中是指以两种状态趣入,有、无两种状态。

  [26] 立式:直接列举的。悟式:内心意指理解的。有时说的与内心想的一致。有时说的是这个,内心所想所指的却是另外的。

  [27] “没有火”是指不存在火。“无火”则不能这样理解,它包括其它任何没有火的法与非法。如瓶子是“无火”。兔角也是“无火”。“夜晚的海面上”可以“没有火”,但却是“无火”。如“无实”与“没有实物”有差别。“无实”是指常法与不存在的。“没有实物”,是指不存在实物。

  [28] 彼二:1、成立彼的正不定因;2、辛二、成立彼的有余不定因。

  [29] 有译成“能立语”者。

  [30] 因、法、义:因是能立;法是所立之法;义是有法诤事。

  [31] 表相结合方式:是在某个事相上,通过它的性相(定义),来明白它的名相。其中的联系情况。如“瓶子”作为事相,由于“能作功用”,所以称其为是“事物”。“事物”的性相是“能作功用”。

  [32] 南瞻部洲。

  

《理路幻钥·因理篇》全文阅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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