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与「非罪」之行为。
2. 以社会上的意义说明之。认为「罪」的产生来自社会行为上的偏差(social deviant behavior),这种行为具有「反社会性」(anti-social)与「无社会适应性」(asocial)[9] 二种特性。反社会性即以行为是否违反当时当地社会所接受的行为标准而定。除了涵盖法律意义之犯罪,更包括卖淫、酗酒、吸食、麻醉药品、自杀、游荡等、赌博行为、堕胎、贿赂罪、间谍罪等犯罪行为,加害者与被害者均有违法的行为。[10]
(二) 三个角度确立佛教的「罪」
佛教对「罪」的定义,可从三个角度以看它们之间的层级关系:
身、口律仪之罪行 —→ 贪、瞋、痴三不善(意之审虑、决定) —→ 无明
(溯自) (溯自)
由此三个角度以确立「佛教的罪」,有独立说,有关联说。以下依序述之:
1. 以「规范条文」确认罪的意义
《萨婆多毗尼毗婆沙》云:
罪者,总五篇罪,名一切是罪。[11]
《大智度论》云:
罪不罪不可得故,应具足尸罗波罗蜜。尸罗者,略说「身口律仪」有八种。[12]
佛陀「依法摄僧」,以维持僧伽大众的清净。「法」即是指佛所制定的戒律,内容包含有道德的轨范、生活的准则、团体的规制三种,总摄「五篇罪」。五篇罪是依戒律轻、重所分的五种罪的种类,涵盖了一切可忏与不可忏的犯罪内容。八种身口律仪,指的是「不恼害」、「不劫盗」、「不邪淫」、「不妄语」、「不两舌」、「不恶口」、「不绮语」、「不饮酒」,以及净命——即资养身、口二业的正当经济来源。
声闻律法局于身口二业,依「律制」而行的过程中,有所违犯条文的,皆称之为罪。复以戒法为基准,则可追溯身口二业,乃为意业所使。
2. 以「造作管道」确认罪的发生 [13]
《律二十二明了论》云:
起身语思有所造作,说名为「业」。是审决思所游履故,通生苦、乐异熟果故,亦名为「道」。故前七业道思为自性,或身语表由思发故,假说为业;思所履故,说名业道。[14]
若人犯一戒观察彼意后,方分别此罪从想生起,此罪从真实生起,此罪从二生起。……若是身口意恶业所摄,或由随惑及惑等流故犯。复于此过犯中,故意所摄有染污业增长,与此俱有罪相续流,是名性罪。异此三因所犯,或由不了别戒,或由失念,或由不故意过犯。此中若无惑及惑等流,又无念念增长,是名制罪。若具二相,是名制性二罪。若人能如理了别此学处义,此人于律则明了。[15]
「业」指身口意三业,「道」有管道之喻意。以身口意三处为造作业之管道,身口二业皆以「意」(思)为体。意业通善与不善造作,不善造作即指贪瞋痴三不善等是。「思」业乃驱动身语现行之动力,「思」有审虑、决定二思之作用,故名为道。
《律二十二明了论》也说明着,罪从「想罪」与「真实罪」二处生起。甚么是「想罪」与「真实罪」?意指如果有人犯一戒行,仔细观察己心动机,发现到此因「罪意识」而生起(想罪,即与三不善意根相应),继而产生真实的犯罪现象(真实罪,即与身口恶业相应)。佛陀且依此二处,又分二种:
一是依于「想罪」,起贪瞋痴烦恼或因习业等流 [16] 之原因而生「真实罪」行。想罪(意不善)乃为染污业所摄,对于未来也有相续流转苦报的特性。
另外一种虽不依「想罪」,但却起「真实罪」者,则是犯「放逸罪」。其行为本质并无烦恼以及随烦恼等流,也不会产生念念增长相续之恶习。如不了解戒条,或由于失念,或非故意心而起者。
前者又称为性罪;后者则称之为遮罪。但是,如果是合法夫妻行淫行,并不犯业道罪,但因能障道的原故,所以也属恶法。
3. 以「本质内容」确认罪的根源
这是从罪的本质做探讨。
罪者,所谓不善之业。[17]
不善者,谓一切烦恼障善法,故说为不善,是违善义。[18]
能为此世他世违损,故名不善。[19]
罪就是不善的意思。不善业能障碍一切善法的生起与增长。但是,行为是否不善,或不道德,绝不能仅就当前的作为裁定之。所谓「违损此世他世」,还必须能洞澈人事因缘,并且通过时间上三世的考验,能导致今生来生感招到恶业苦果者,方可谓之为不善。
《大毗婆沙论》与《大乘阿毗达磨杂集论》更立四不善 [20] 与十二不善 [21],来说明「罪」的本质。「四不善」与「十二不善」,二者皆有几个共同的特性:
(1) 都有「非理作意」、「无惭无愧」的状态。
(2) 皆以「贪」、「瞋」、「痴」三大烦恼,为引生一切不善之源流。
(3) 有恶性循环的功能,能习惯且不断地串习一切烦恼残习。
(4) 能令有情障碍善行,生生世世流转生死。
三、道德的心理本能与罪的关系
依佛法看,构成道德的心理本能有六:
第一种是「自通之法」,亦即「感同身受」的能力。这是比「同情」更进一步推己及人的情感。如经云:「一切皆惧死,莫不畏杖痛,恕己可为譬,勿杀勿行杖。」[22] 即以己心之畏痛,用以感同身受于他人之心,自己不愿被杀,进而同情被杀,而保护众生生命,与「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之境地是相同的。佛教的道德总纲不外乎是「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自净其意,是诸佛教」,这本出自于对众生有深刻的感同身受之情。
第二种是「悲悯心」。欲为众生拔除一切忧苦为悲,悯有怜悯之意。「凡见人类的苦痛,不管他与我有什么关系,都能平等的予以同情,愿意他减轻现有的苦恼;如更能平等的同情一切众生,时时想减轻他们的痛苦,这即是菩萨的悲心。悲心,本来每一个有情都是有的,但是众生的心境狭隘,不能扩大同情成为菩萨的悲心。」[23] 在佛法中,慈悲乃是附属于戒律下的产物。一般的情感皆是以利己为出发点,从爱自己的一切到爱自己的亲人,在越文明的国家里,慈悲的表现会越高,这并可从对待动物的态度看出来。对动物的同情,是一种正在不断增长道德之下的正常产物,如经云:「慈悲,普覆一切众生」[24]。
第三种是「厌世的情感」。这不是指活不下去了、自杀方面的厌世,而是厌倦生生世世流转世间,生生世世因承受苦集因果,而感到强烈的想「脱离轮回这种生态圈」。在这种厌离的心情之下,厌世的情感转化为强大的向上修持力量,不顾一切人我事物,努力以赴地透过各种方法,重点在能达到「清净己心」,向于断绝轮回的解脱。这种情感,虽然一心一意为己,但是就世间而言,社会的一切是互动的,多了一个清净的人,相对的世间也少了一个坏人做歹,无形当中也护念了属于在其因缘底下的众生。这种人格情感,比起世间追求五欲之乐的人,是超越得多了,但厌离心毕竟还是不容易持续生起的,社会中属于这类的人并不多。
第四种是「无所求的情感」。此与空性相应。这是一种不要求回报的一种付出与奉献,它远离于需索无度与报复的负面心理。这种无所求的情感,就像父母对子女的付出一样,慢慢的扩充至其他的人。在佛法的境界里,同于三轮体空。例如布施时,不见有施者、受者及布施的财物。与「以无所得为方便」的空性智慧是相应的。
第五种是「正义感」。正义感是利他主义最有意义的表现形式。加罗法洛引斯宾塞的看法:「这种情感显然并非由对他人经历的简单的愉快和痛苦的再现所组成,但它也是由一些情感的再现组成的,这种情感就是他人在已被或将被允许或禁止做能获得快乐或逃避痛苦行为时所感受到的情感。所以正义感是由一种感觉的再现所组成,而这种感觉本身也是高度的重新再现。……这种最高利他情感发展的极限也相当清楚,……它朝着这样一种状态发展,即尽管每个公民都不能容忍对其自由加以其他限制,但是如果这种限制的对象也包括其他公民的相似权利,他就会加以容忍。甚至他不只容忍这种限制,而且会自动地承认并坚持它。他将会好心地操心其他每个公民的正当行为范围,就像操心他自己一样;在他自己不再侵犯它的同时,他还会保护它免受其他人的侵犯。」[25]
经典中提及「一切众生皆畏于死。」[26] 因此要以种种方法消灭一切能威胁人的生命或自由,有正义感,悯恤孤弱,协助众生远离怖畏的生活,这叫「无畏施」。所以可知,「正义感」同时也是「积极的护念众生」很基本的情感与背后动力。
第六种是「利他情感」。这类的人更少。在佛教的理想里,最高度的道德情感,是一种纯粹利他的精神,没有施者、受者、物,这就是所谓「三轮体空」的境地。心里只有别人的需要与利益,为着别人的需要与利益而不顾一切。利他情感是从利己所产生与深化发展的,但是它必须是来自悲悯心与对世间有公平正义的坚持。
通常,罪产生的同时,往往内心里也是失去了以上所述六种情感与心理本能。由此更清楚的了解到身心不仅互相交感,而且良好人格特质的培养,是有助于罪行之抑制与断除的。
参、「主要罪因」与「次要罪因」的探索
甚么是「主要罪因」?甚么是「次要罪因」?佛教伦理所关怀的对象虽然通一切有情,但就伦理实践面而言,仍是以人类为主要范畴。[27] 即便「缘起」法则,通诸六道一切生命与非生命的物体,然而世间能作恶犯…
《论佛教戒律观对「罪」的看法(释空寂)》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