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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疏》

「律疏部·論疏部」經文1822卷41頁碼:P0453
唐 法寶撰

  《俱舍論疏》二 ▪第6页

  卷第一余之 / 沙門法寶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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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此釋不然至有何端嚴。第二論主難也。貓.鵄二鼻二耳。雖生二處有何端嚴

  論。若爾叁根何緣生二。有部難也

  論。爲所發識至各生二處。論主答也 正理論意亦同此釋。正理論雲。爲所依身相端嚴故。界體雖一。而兩處生。若眼.耳根.處唯生一。鼻無二穴。身不端嚴 此釋不然。如駝.貓等。如是醜陋何有端嚴。是故。諸根各別種類如是安布差別而生。此待因緣如是差別。因緣有障或不二生。猶如身根.頭.項.腹.背.手.足等處。安布差別種類如是。不應疑難。亦待因緣如是差別。因緣有障或別異生。故見蛇等身支有阙。又見彼類舌非一生。是故諸根安布差別。待因緣起。非爲嚴身 若爾何故說眼等根。爲令端嚴各生二處 此有別義。非爲嚴身。現見世間于諸作用增上圓滿亦說端嚴。若眼等根各阙一處見.聞.嗅用皆不明了。各具二者明了用生。是故此言爲端嚴者。正是爲令用增上義 准此。正理論釋。會婆沙同俱舍(今難。爲若發識少大即得何用二處如正理前解爲勝)

  論。已說諸蘊及處界攝。自下第五半頌釋蘊.處.界義。論曰至是蘊義。釋頌也。文中有四。釋蘊.處.界。即分爲叁。四問答分別 釋蘊義中。文複有二。一釋蘊義。二引經證 此所舉文即初釋蘊義也 和合聚義是蘊義故

  論。如契經言至若遠若近第二引經證也。文中有叁。一顯類多。二明聚。叁結成 此即初也。明過去等顯類多也

  論。如是一切至說名色蘊。第二明聚也。此是名略非體略也。叁世等色不可略爲一聚。但名中總略爲一聚也 婆沙論七十四雲。問過去。未來。現在諸色可略聚耶。答雖不可略聚其體。而可得略聚其名。乃至。識蘊。應知亦爾 雜心論雲。名略非體也 婆沙七十四雲。余經複說雲何色蘊諸所有色。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若內.若外.若粗.若細.若劣.若勝.若遠.若近。如是一切略爲一聚。說名色蘊。乃至識蘊廣說亦爾。此爲遮止外道所說。謂佛在世有出家外道。名爲杖髻撥無過去未來。爲遮彼意故。世尊說諸所有色。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乃至廣說。阿毗達磨作是說言。雲何色蘊。謂十色處及法處所攝色。是名色蘊。此爲遮止譬喻者說。謂譬喻者撥無法處所攝諸色。故此尊者法救亦言。諸所有色。皆五識身所依所緣。如何是色非五識身所依所緣。爲遮彼意故作是說。雲何色蘊。謂十色處。法處所攝色

  論。由此聚義蘊義得成。結也

  論。于此經中至名現在。釋經叁世色也

  論。自身名內至或約處辨。自身名內者。自身名內。他身.及非有情名外 若就處釋內外。五根名內。五境名外

  論。有對名粗至或相待立。以二義釋粗.細。有對名粗。五根.五境名粗。無表名細.相待粗.細即所望不同

  論。若言相待粗細不成。難也

  論。此難至苦集谛等釋外難也

  論。染汙名劣不染名勝。釋勝劣也 即是無覆無記善法皆名爲勝。有覆無記。不善名劣

  論。去來名遠現在名近。此就時遠.近釋也

  論。乃至識蘊應知亦然。義同。類釋余蘊也

  論。而有差別至或約地辨述其異也。唯粗.細二與色蘊義別。余義皆同

  論毗婆沙師所說如是。結婆沙師義也

  論。大德法救至粗細同前。述異說也。此師不說有無對色。如前引婆沙文 五根所取名粗色者。即是五境名粗 所余名細者。即是五根非無表也 非可意名劣色可意。名勝色者。從多說別 或就情釋勝.劣也 不可見處名遠色在可見處名近色。就處遠.近釋遠.近也 過去等色如自名顯者。即如釋過去.未來.現在名。釋叁世色也。謂已生已滅名過去色。已生未滅名現在色。未生未滅名未來色 受等亦然者。類釋四蘊也 隨所依力應知遠近。逐難重釋 可意.不可意.叁世等。說同易解 不須重釋。無色之法無處所故。類同色說其遠.近。難解故重釋也。故隨所依說遠.近也。四蘊粗.細同婆沙釋

  論。心.心所法至彼作用義。第二釋處義也 舊譯名入。義不盡也。滅義是入義但是其滅而不得生義。理實十二處。作心.心所生長之處。亦作滅沒之處 今言處者。通其兩義 訓釋詞者。謂能生長心心所法名爲處者。舉一義訓釋 是能生長彼作用者。心.心所法先有體性。由十二處令行世取果。名爲作用

  論。法種族義至名十八界。第叁釋界。文有二釋。一種族義。二種類義。此即初也。如一山中等。舉喻也 如是一身或一相續等。法合也

  論。此中種族至同類因故。釋種族義也

  論。若爾無爲應不名界。以無同類因故。難也

  論心.心所法生之本故。答也 正理雲。若爾。處.界義應相濫。俱心.心所生本義故。由此別應釋種族義。如雄黃等展轉相望。體類不.故名種族。如是眼等展轉相望。體類不同故名種族 若爾意界望于六識。無別體類。應非別界 此難不然。所依.能依體類別故 有說。安立時分異故 複有說者。六是意先。意非六先。故知有異。雖諸界體並通叁世。然就位別安立異名。由此故言六先意後 有人作俱舍師釋處.界相濫難雲。一同類因名生之本。十七界全.一少分。二境界緣名生之本。謂無爲法一界少分。從多分說處義不同。少分相濫亦無有失者 今詳此解。未爲釋難叁科名義既許不同。不可處義複是界義。若許無爲一分與處義同。無別界義。理合無爲唯處非界。如無蘊義非蘊所攝。欲救俱舍應求別理

  論。又說界聲至名十八界。第二釋也 與正理意大同正理論師斷後釋爲當異處義故。雖二釋不同總是第叁釋界義也

  論。若言聚義至如聚如我。自下第四問答分別 薩婆多部叁科總實 經部蘊.處是假。唯界是實 論主蘊假。處.界是實。立量破有部雲。色等五蘊必定是假。多實成故。猶如聚.我

  論。此難不然至亦名蘊故。有部救也。多實成因。有部不許。是不成過

  論。若爾不應至有聚義故論主難也。經說聚義名之爲蘊。而言一實亦名蘊者。此聖教相違過 正理論雲。若以聚義釋蘊義者。蘊則非實。聚是假故 此難不然。于聚所依立義言故。非聚即義。義是實物名之差別。聚非實故 此釋顯經有大義趣。謂如言聚離聚所依。無別實有聚體可得。如是言我。色等蘊外。不應別求實有我體。蘊相續中假說我故。如世間聚我。非實有 蘊若實有經顯何義 勿所化生知色等法。叁時品類無量差別。各是蘊故。蘊則無邊。便生怯退。謂我何能遍知永斷此無邊蘊。爲策勵彼。蘊雖無邊。而相同故總說爲一 又諸愚夫。于多蘊上生一合想現起我執。爲令彼除一合想故。說一蘊中有衆多分。不爲顯示色等五蘊多法合成是假非實 又一極微叁世等攝。以慧分析略爲一聚。蘊雖即聚而實義成。余法亦然。故蘊非假 又于一一別起法中亦說蘊故。蘊定非假。如說俱生受名受蘊。想名想蘊。余說如經。于一切時和合生故。蘊雖各別而聚義成

  論有說能荷至物所聚故。第二釋也 謂有爲法皆有果故。即是因荷果義名之爲蘊。雖言物所聚故。非以聚義釋其蘊也。以荷重中有物聚也。與經不同

  論。或有說者至我當與汝。第叁釋也 可分段義者。正理論雲。可叁世等分段義故 汝叁蘊還者。可叁分還我當與汝

  論。此釋越經至廣如前說。破第叁說。前說物所聚故。與經聚同 兼破二說亦得。經不說荷果重擔義名爲蘊故 正理論第叁釋。亦得爲正

  論。若謂此經至說名蘊故。此重破有部也

  論是故如聚蘊定假有。總結成也

  論。若爾應許至成生門故。有部反難

  論。此難非理至有因用故。此順釋也

  論。若不爾者至十二處別反難成也 論主許處是實。異于經部

  論。然毗婆沙至亦說燒衣下通牒婆沙通釋 故婆沙雲對法諸師說。若觀假蘊。彼說極微一界一處。一蘊少分。若不觀者。彼說極微即是一界.一處.一蘊者 觀假者。觀待總聚假蘊極微即是一分。不觀者。不觀待假聚。極微即是色界.色處.色蘊准此。一極微得名爲蘊。故知蘊是其實 通雲。此應于分假說有分者 極微是蘊一分而假。名蘊者蘊是總名。是有分也 喻說可解

  論。何故世尊于所知境。自下半頌。第六說叁科所由。即是教起因緣

  論曰至蘊等叁門。此總釋也。有叁種叁合說爲叁

  論。傳說有情至或愚色心。此釋第一叁。佛意難知故言傳說 故正理雲。善逝意趣雖極難知。據理推尋似應如是 爲愚心所說蘊。一色.一心.叁心所故 爲愚色說處。十全.一少分色。一全心。一少分心所故 爲愚色.心說十八界。十全.一少分是色。七全心.一多分是心所故

  論。根亦有叁謂利中鈍。爲利說蘊。蘊略故。爲中說處。處非廣.略故。爲鈍說界。界門廣故 衆生根性有叁。一解遲.疾不同分叁根別。二記難.易分叁根別。若就解不同分根上.下。即利者略說。鈍者廣說。若記不同分根上.下。即鈍爲略說利爲廣說

  論。樂亦叁種至蘊處界叁。如文可解 此叁種叁。論主略說隨其別義即有無量 故正理雲。經主。此中所說猶少。謂諸弟子。已過作意.已熟習行初修事業。叁位別故 懷我慢行。執我所隨。迷識依緣。叁過別故 恃命.財.族而生憍逸。叁病異故 由此等緣如其次第。世尊。爲說蘊.處.界叁

  論。何緣世尊說余心所。已下第七明蘊廢立

  論曰至貪著諸見長行釋也。文中有叁。一诤根。二生死因。二次第因 此文第一因也。在家之人因樂受故起貪之诤。出家之人由倒想故能生見诤

  論 又生死法至生死輪回。第二因也。如文可解

  論。由此二因至鄰次當辨。總結成也 正理論雲。又此受.想能爲愛.見二雜染法生根本故。各別顯一識住名故。依滅此二立滅定故。如是等因有多品類

  論。何故無爲說在處界。已下第八有半行頌。廢立蘊也

  論曰至乃至非識。此長行釋。文中有二。一不可攝在色等蘊中。非色等故。二不可別立爲第六蘊。無蘊義故 此文初也

  論。亦不可說至名無爲蘊。第二無蘊義也。文中有叁。一無聚義。二無依義。叁蘊義息 此是第一無聚義也

  論。又言取蘊至故不立蘊。第二無依義也

  論。有說至應非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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