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論疏》叁十 ▪第3页
卷第二十九 / 沙門法寶撰
..續本經文上一頁證者多散滅故。無見真理人也。無見真人故無判教人也 第四句明不見理故鄙尋思。由鄙尋思妄製教故亂聖教。亂聖教故教法滅 第二頌有四句 第一句明無教授本師 自覺者。佛也 已歸勝寂靜者。歸涅槃也。諸寂靜中。涅槃最勝故言勝。明教授本師也 第二句明無弟子教授 持彼教者。謂聖弟子 多隨滅者。謂大弟子多隨佛涅槃也。多者顯亦有少。明傳教授人亦無也 第叁句 世無依怙者。明無上兩人也 喪衆德者。以無師故無定慧德也 第四句 無鈎製惑者。定慧如鈎。惑如狂象。狂象無鈎製禦。隨意東西。諸惑無定慧鈎。亦隨意流轉。由斯證法將滅 第叁頌。四句。初句 既知如來者。法主也 正法者。教證正法也。壽者。一千年也 第二句 漸次淪亡者。謂初百年漸次至九百年也 如至喉者。喻也。如人將死氣盡至喉知死不久。正法漸次淪亡。至九百年將滅不久 第叁句 是諸煩惱力增時者。明惡時也。二種正法將滅。衆生煩惱增時 第四句 應求解脫勿放逸。勸學正法也 此中叁頌總有十二句。第一四句傷歎教法滅。第二四句傷歎證法滅。次兩句雙傷歎二種正法滅。次一句傷歎煩惱力增 後一句勸求解脫也
破執我品第九之一
我有二種。一五蘊聚集假名爲我 二或即蘊.離蘊。別執一物以爲實我。五蘊假我不違理.教。論主不破。別執實我違其理.教。障出離因。論主今破。故名破執我也。前之八品廣明自宗。真俗對法順無我理。簡擇諸法。今破外執故于後明
論。越此于余豈無解脫。此品之中自有二分。一正破我。二勸學無我。准諸經例。問非序分不可分叁。就正破我中。複分爲叁。一總破別計實我。二破異部計我。叁破異道計我 就前文中複分爲二。一明執我過。二正明破執實我 就前文中複有四段。一問。二答。叁征。四釋。此文問也。越上品所明無我之理別執實我。豈無解脫耶
論。理必無有。答也
論。所以者何。征也。所以越此無我。依有我宗不得解脫
論。虛妄我執所迷亂故。釋也 釋中有二。先略。後廣。此略釋也
論。謂此法外至無容解脫。廣釋也。一切煩惱皆因執我。生死之業由煩惱起。叁有輪回因于惑.業。所以執我無容解脫
論。以何爲證至別目我體。第二正破實我也 文中有二。一問。二答。此文問也
論。于彼所計至現比量故。答也。答中有二。一略。二廣。此略答也
論。謂若我體至如五色根。廣答也 文中有二。一正明二量。二重釋色根比量。此文初也 有法之中有其二類。若無障緣。或現量得如六境意。或比量得如五色根。若是無法非二量得。離蘊執我非二量得。知體是無
論。言五色根至如種生芽。重釋五根比量也 文中有叁。先喻。次法。後結。此文喻也。如文可解
論。如是亦見至色根比量。次法說也。如喻可解
論。于離蘊我至無真我體。後總結也
論。然犢子部至不一不異。大文第二破異部也 文中有二。一述宗計。二問答應破。此文初也。諸部之中唯犢子部執有實我。謂所知法中有五法藏。謂有爲法分爲叁世。無爲第四。不可說法藏第五。與前有爲.無爲。非一非異。此中且說與蘊。不一不異。即執此法以爲我體。此五法藏。同大般若五種法海。謂叁世.無爲。及不可說。不可說者是勝義谛犢子部不染邪智。謂勝義谛是其我體。不同外道染汙邪智執有實我是我見攝
論。此應思擇爲實爲假。此第二問答破也。此論主問也。此第一破假實也
論。實有假有相別雲何。外反問假實相也
論。別有事物至如乳酪等。論主答假實相也。色等四境別有體性。是實有相。乳.酪等物四境共成。是假有相
論。許實許假各有何失。外問假實過也
論。體若是實至徒執實有。出實有過也。一有別性故。與蘊一向異過。如別別蘊。二有因過。有實體者皆有因生。如色等蘊。若謂無因而有實體應是無爲。同于外道見。若是無爲又應無用。皆違汝宗。徒執實有
論體若是假便同我說。非是汝宗。出假過也
論。非我所在至立補特伽羅。外轉計也
論。如是謬言至亦同此失。自下第二破依蘊也。汝言依蘊者。爲攬諸蘊爲依。爲因諸蘊名依。二俱有過。皆違自宗過。攬蘊即是假。因蘊即無常
論。不如是立。外轉計。依義不如論主所立
論。所立雲何。論主征也。自下第叁破喻也
論。此如世間依薪立火。外答也
論。如何立火可說依薪。論主審定也
論。謂非離薪至非一非異。外答也。謂非離薪可立有火。明依義。而薪與火非異。明不一異也
論。若火異薪至所燒即能燒。反難成不一不異也
論。如是不離蘊至體應成斷。法合也。犢子部所立補特伽羅。非常非斷
論。仁今于此至火依薪義。自下論主破也。先破火依薪。後破反難不一不異 將破火依薪喻先審定也
論。何所應說。外反問也
論。若說應言至名薪名火。更重審定薪火體也
論。且世共了至時各別故。論主就假火爲出火.薪體別。俱是假有。火異于薪。破前不異義
論。若汝所計至成無常性。破。若同火依薪。其我即是無常。與蘊異也。違其前說非無常不異之義
論。若謂即于至因暖觸故。就實火破也 若八微同聚。暖觸是火。余七是薪。暖觸與七體.相各異。別因俱而生。如何可言依薪立火。已上破火體不依薪也 亦非此火名因薪而立。以立火名因暖觸故。已上破火名不依薪也
論。若謂所說至或依止義。破轉計。若謂即以俱生。或依止義。名火依薪。非因薪者。即應說補特伽羅與蘊俱生。或依止蘊。違自立宗雲不一異也
論。已分明許至故釋非理重述破異也。汝若言火與薪俱。及依薪故名火依薪。此即分明許火.薪體別。火隨薪滅。如是應許諸蘊若無。補特伽羅體亦非有。而不許然。故釋非理
論。然彼于此至舉以爲難第二破難也。此破前難異薪薪應不熱。若熱謂暖觸。即暖觸異薪。即薪非熱。體相各異故。若謂暖合。則薪暖合。許薪名熱。雖薪火異。而過不成。如何此中舉以爲難
論。若謂木等至無理能遮。即薪是火難。既薪即是火。依義謂何。即所喻法定應是一。無理能遮
論。故彼所言至理不成立。總結火依薪喻。進退推征理不成立。論。又彼若許至及非第五故。第四難轉計不可說一異也
論。若我與蘊一異俱不可說者。牒彼計也。彼立叁世.無爲非不可說。第五法藏是不可說。若汝計我不可說與蘊一.異者。五種爾焰亦應不可說。以我不可說異。是第五故。亦不可說不異。非第五故 爾焰者。新譯名所知。舊譯名智母。真谛法師釋雲。我若異前四則是可言。不應立第五爲不可言。若不異前四。則唯有四。無第五不可言。故不可言第五及非第五
論。又彼施設至爲何所說。第五破施設也。論主重審定也
論。若言此施設至故唯托蘊。論主進.退出過也 若言依蘊。假義自成。若言依補特伽羅。即違前立依于蘊也
論。若謂有蘊至此依蘊立。論主又牒計。計雲。由有蘊故知有補特伽羅。故前宗依蘊而立
論。是即諸色至言依眼等。論主破前計也。因蘊知有我。說我依于蘊。因眼知有色。應說色依眼
論。又且應說至何識所識。論主審識識也
論。六識所識。答也
論。所以者何。論主征也
論。若于一時至與法一異。彼宗釋也。由因識色等故知有補特伽羅。故說補特伽羅六識所識
論。若爾至與觸一異。論主難成假也。因知四境。知有假乳。乳與四境非一非異。四境是實。而乳是假。因識色等而知于我。我應是假
論。勿乳等成四至是假非實。結成難也。如四境成乳。乳不分四。又不可說乳非四所成。由此喻顯也。總依諸蘊施設有補特伽羅。猶如世間總依色等四境施設乳等。是假非實
論。又彼所說至亦可了。論主重審定破了我時也。眼識識色。因茲知有補特伽羅。爲因了色方了有我。爲了色時亦了于我
論。若說諸色至色異眼等。破色爲了我因。于眼等了于諸色。色與眼等條然體別。因于色等了我之時。因何我與色等而言不異
論。若了色時至別有能了。破了色時即了于我。兩關定也
論。若色能了至必由分別立故。破能了同也 文中有叁重破。一體同破。若色能了即能了我。即應許我體即是色。二即色假立破。或唯于色假立于我。叁無二分別破。若即能了色了于我者。或不應有如是分別如是類是色。如是類是我。若無如是二種分別。如何立有色有我。有性必由分別立故
論。若于此中至征難亦然。破能了別也。若先了色。後了我者。了時別故。我應異色。如黃異青。前異後等。乃至。法境兩關征難。其義亦然
論。若彼救言至便壞自宗。破轉救也 我之與色不一.異故。色.我能了亦不一.異者。破雲。我非有爲。可言與色等不一.不異。能了是有爲法。如何得說非定一異。若許非有爲者。便違自宗
論。又若實有至皆無有我。出違教失
論。又彼既許至爲緣何起。破眼識得我也。兩關定也
論。若緣色起至如聲處等故。破緣色起也。若緣色起。即不了我。如不了聲。聲非是色。了色不了聲。我非是色了色不了我
論。謂若有識至定非眼識所了。又以所緣緣難。色是眼識所緣緣。眼識能了色。我非眼識所緣緣。但是因眼識知者。如何眼識能了于我
論。若眼識起至由二緣故。破眼識了我及色。違叁經。此違二緣生識經也。經雲。二緣生眼識者。謂眼及色。不言叁緣眼.色.我也
論。又契經說至皆緣眼色故。違第二經也。經既言皆緣眼.色。如何得有緣眼.我者。即壞皆義
論。又若爾者至皆無常性。違第叁經也。經說生識緣者。皆是無常。我若生識。應是無常
論。若彼遂謂至便壞自宗。破轉計也。若轉計雲。我非識所緣。應非所識。若非所識。即非所知。汝既不知。如何立有。若不立有。便壞自宗
論。又若許爲六識所識至爲難准此。破六識識也 文中有二。一違理。二違經。此違理也。彼宗立與色等不一不異。若眼識識故。即異聲.香等。如色。若耳識識。即異色.香等。如聲。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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