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六 ▪第4页
卷第叁(末) / 基撰
..續本經文上一頁之過 問如緣本識增上緣中熏成種時。同時心所亦熏成本識種。緣彼心所亦爾。何故心所能熏。所熏無頓生果之妨 答即能熏心王。緣本識及五數熏成種子。此種後時。生本識及五數現行。能熏心所不熏彼本識。及五數種。此相分熏種。但生自相分現行。非親生彼本識等故。故無此妨 問心所能熏。何不同彼心王能熏。俱生于彼本質之法。心所能熏。即生自相分現行。不生本質耶 答若能熏之心是一。緣本識及五數。所熏有六故即熏六個。能熏之心後種生現行。頓生六果妨。不可論其本質生與不生。所熏六種乍可論其本質.影像。其所熏不然 此亦不然。受熏例應爾。心所生影像。心王生本質。由是義故。如實義者。如緣本識熏種之時。能熏心聚。共熏成一本識之種。此增上緣。本有種子爲因緣故。無頓生六果之妨。多種生一芽。因緣便無此事。增上緣等理亦無失 又設能熏各各熏一本識種子。雖爲六種。六種共生一果亦無妨難。能持之識體是一故 論所言如貪.信等不能受熏。此對難陀亦熏心所。非對經部。經部說心所亦非所熏故。如攝論雲是能依故。不自在故。若對彼宗有立已成之過。由大乘異師。亦有說心所是所熏故。今以爲喻 量雲。第八五數。應非所熏。是能依故。不自在故。如貪.信等 若爾七識應是所熏。既是自在.及所依故 此亦不然。因明者說但遮能依心所體是所熏。不表七識心王是所熏法。觸等五法既非所熏。如何同識能持種子 又以不能持諸種子。爲第二宗于理無失。文有宗二因.喻唯一
四第叁師言。受熏何失 五論主牒破
論。又若觸等至有六種體
述曰。即一有情能熏所熏。隨是何法有六個種。以六法體爲所熏故。一.一所熏有一種故
六外人複言。六種何失
論。若爾果起從何種生
述曰。此即第七論主複征。若爾果生從何種起
八外人複雲。皆從彼起 九論主複雲
論。理不應言至生一芽故
述曰。成業論中廣破此義。量雲。別能持中六種種子。應不共生一果。因緣性故。如六能熏。能熏雖有六現。不是因緣共生一果種 若爾雜集第八卷如何通。彼許多因生一果故。如五無間業受一期報故 成業論中自解此妨。可許多緣生一果體。不許多因能生一果。因緣辨體無此事故。前立量中。已有因緣因果言故
十外人轉言。熏種雖多。生果之時但從一種 此下十一論主複非
論。若說果生至便爲無用
述曰。初二句牒。下二句難。此就見分能熏爲論 問既爾護法等如何釋此文。新舊之種若隨用一。舊新種中一無用故。又能熏有六熏成六種共生一果。爲難亦爾。此乃自違。不勞他語 答曰。新舊因緣。能熏有六熏成六種勢力齊等。俱逢緣合可許此類共生一果。如一麥中有多極微。可許同生一芽等果。非許一一微各各生果故 若爾成業難多種生一芽何爲會釋 彼破經部色.心二法各各有種共生一果。如二麥等共生一芽。非此所許。今五數中各有種子共生一果。故是所非。若一識中同類種子共生無妨 故此文言。若一種生余無用等。不爾此言深爲自害。若能持是一。多同類種許共生一果。若能持是別。雖同類種。不許同生果
十二外人雲。次第生果 十叁論主複難
論。亦不可說至勢力等故
述曰。同熏之種。一生果時余亦應生。熏習同時勢力等故。如生果種故不可說心種先生。余觸等種次第生果。此中比量易而可知
十四外人複雲。六果頓起
十五論主複難
論。又不可說六果頓生
述曰。此即總非
有何過失
論。勿一有情至俱時生故
述曰。若六果生便有此失 彼若救言如摩醯首羅面有叁目。複有龍王有八萬眼。有六種體。于理何違 難此不爾。不可說心中之種生此眼。心所中種能生彼眼。即應一念有六本識。又無多眼者。彼如何通。故唯心王持種于理爲善 又如人二眼。識但是一。多眼龍王何必識多 又若許爾即一有情有六本識。便爲六身非爲一體
次第十六彼複轉救
論。誰言觸等至持諸種子
述曰。外人轉計。此即不例同于本識持種受熏名一切種
故第十七論主複問
論。不爾如何至名一切種
述曰。問觸所由
次第十八外人複雲
論。謂觸等五至名一切種
述曰。此解似種。 本識變種能生果故名爲真種。觸等與識同一所緣。故彼亦能變爲種子。不能生果名爲似種
十九問彼何故須然 二十彼答
論。觸等與識所緣等故
述曰。此顯叁因觸等似種。若不緣種。心.心所法所緣。便有不同之失
論。無色觸等有所緣故
述曰。生無色界既不緣色。不緣種者。此何所緣
論。親所緣緣定應有故
述曰。若但緣本識相分之種。自不須變。即無親所緣緣。自無相分故。便非唯識。心外取故。若托彼變但是疎緣。不于觸等之上現影像故
論。此似種相至生現識等
述曰。無實用故。不能生現識根境等 等者等取諸根.境等
此如何等
論。如觸等上至非識所依
述曰。心所所變似眼根等。不能爲依親生五識。親生五識者。心王所變故。色等亦爾。亦非實礙。此六眼根等。同時同處不相障礙
論。亦如似火無能燒用
述曰。此顯同喻。鏡中之火名爲似火。無燒用故
此上並是第叁師救 次二十一論主難雲
論。彼救非理至而相例故
述曰。謂若是觸等緣似種相名一切種。即是第四緣境之門。在第叁門一切種後執受處中方應相例。如何于前一切種中乃例緣境
論。由此前說至有重言失
述曰。此顯正義。由此理故。前句所說一切種言。定目本識有彼受熏能持種義。不目緣種.似種等義。故不可以觸等五數緣種爲例 若不是說受熏持種名一切種爾者。本頌乃有重言之失。上解一切種已言緣種。下解執受中複言緣種故 若彼救言緣種子者名一切種。執受處中說有根身。無重過者。理亦不然。世親攝論第一引阿毗達磨經言。執受有二。一五色根。及根依處。二相名分別習氣 種子可執。複是所緣。與身別明此有何位。故所說非也
二十二第叁師問。若不如我所說義者。亦如是言應有簡別。以不許例持諸種故 次二十叁論主複答
論。又彼所說至定不成證
述曰。此總非也
論。勿觸等五亦能了別
述曰。此下正難 了別。唯是識行相故
論。觸等亦與觸等相應
述曰。上勿字流至此。勿觸等五與觸等相應。以說本識觸等相應故。不爾如何觸等相例
論。由此故知至非謂一切
述曰。由此理故。故知頌中亦如是言。隨所應說。若前若後。性相求故應可例有。隨理無違即便相例。非謂一切皆令例之。此例幾門。即有六門。前第二師例同五門。今加斷舍隨所應故。余不例者准義可知。以隨文便中間相例。故亦可許例于舍位。欲顯初後皆有例法。及非例法。故中間說觸等相例。若最後句方說例者。恐謂一切皆合例故 上來雖有多文。非是正明本識。例彼觸等義門分別 下第七段。即是第九解本識因果法.喻門。是本頌中第九句恒轉如暴流也 于中有二。初問。後答。將欲解文寄問征起
論。阿賴耶識爲斷爲常
述曰。此爲問也。前解自相唯阿賴耶。今分別中依自相說
論。非斷非常以恒轉故
述曰。此第二正答所問 于中有叁。初解本頌。次破外執。後勸歸信 初中有叁。初解法。次解喻。後總結 解法中有二。先舉所明因果之法。後廣解釋。此即初也 舉頌二字正答前問。經部師等持種色.心。無色無心有時斷滅 僧佉自性。雖爲法種仍體是常 爲簡彼宗言非常斷
恒義如何
論。恒謂此識至常無間斷
述曰。下廣解也。先解恒義 一類者。常無記義 相續者。未曾斷義
何義要須中無間斷
論。是界趣生施設本故
述曰。此意即是依此識故。施設叁界.五趣.四生。是引果故。識是界.趣.生之本也。下自當知 言施設者。安立異名。識若斷滅非界.趣.生。故此恒言正遮于斷。即重顯上一類義也。若善.染等。體非一類。趣生應雜許雜起故。由此識是一類無記。不可雜起
論。性堅持種令不失故
述曰。此言顯上相續之義。此義可知 言性堅者。四義受熏即初堅義。乃至金剛此不斷故。故能受熏。若不堅者。如六。七識應不受熏 複言持種令不失者。簡經部等色.心受熏而能持種。于無色界入無心時此種便失 此識不爾。種不失故。故不可斷。此解恒義
論。轉謂此識至前後變異
述曰。此遮常.一此簡自性.及我。爲常。爲一。以諸有情起分別心計爲我故 言有生滅等。簡彼一.常故
論。因滅果生非常一故
述曰。因果性故。簡一。非我也 有生滅故。簡常。非自性也
常.一之法無因果故
何不是常。常有何過
論。可爲轉識熏成種故
述曰。顯可熏義。不能受熏是爲過也。不爲轉識熏成種過。常阿賴耶應不受熏。以是常故。如虛空等。若不受熏。即無生死.涅槃差別
此上解轉。總釋頌中恒轉二字。四義受熏即皆具足。一無記。二堅。叁可熏非常一是。四相應可爲識熏是 下釋如暴流叁字。有叁義喻
論。恒言遮斷至因果法爾
述曰。下解譬喻 于中有二。先舉法生滅喻。後廣解之。此即初也。一切因果皆非斷.常故言法爾
論。如暴流水至令不出離
述曰。暴謂卒暴。即泛暴水。前能引後名曰非常。後水續前稱爲非斷。生人天喻飄。居惡趣如溺。本識能持業煩惱等漂溺有情。以水爲喻
論。又如暴流至而恒相續
述曰。又識持種叁界生故。一浪因至一浪生。多浪因至多浪起。故名暴流。以水爲喻。如下文說
論。又如暴流至恒相隨轉
述曰。此第叁喻。漂水下魚.水上之草。喻內習氣.外觸受等內外法也
論。如是法喻至非斷常義
述曰。此合法.喻釋其大意
論。謂此識性至恒轉如流
述曰。果生故非斷者。後法續故 因滅故非常者。不恒住故。此解法義令同于喻。余文可解
上來大乘自述己義成立因果 自下第二破斥諸部
論。過去未來至緣起正理
述曰。此下有叁 初牒說一切有部.正量等難破彼宗執 二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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