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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中論》

「中觀部·瑜伽部」經文1621卷31頁碼:P0884
陳 真谛譯

  論曰。謂于叁界但有假名。實無外境。由妄執故。今欲爲彼未證真者。決擇諸法自性之門。令無倒解故造斯論。頌曰

  于繩作蛇解  見繩知境無

  若了彼分時  知如蛇解謬

  論曰。如于非遠不分明處唯見繩蛇相似之事。未能了彼差別自性。被惑亂故。定執爲蛇。後時了彼差別法已。知由妄執诳亂生故。但是錯解無有實事。複于繩處支分差別。善觀察時。繩之自體。亦不可得。如是知已。所有繩解。猶如蛇覺。唯有妄識。如于繩處有惑亂識。亦于彼分毫厘等處。知相假藉。無實可得。是故緣繩及分等心。所有相狀。但唯妄識。頌曰

  諸有假設事  詳觀自性時

  從他皆假名  乃至世俗境

  論曰。如于繩等支分之處。別別分析。審觀察時。知無實體。唯是妄心。如是應知。一切諸法。但是假名。如瓶衣等物。藉埿縷等成。乃至言說識所行境未至破壞。名爲瓶等。言從他者。謂從世俗言說而有。非于勝義。頌曰

  無分非見故  至極同非有

  但由惑亂心  智者不應執

  論曰。若複執雲。諸有假事。至極微位不可分析。複無方分是實有者。此即猶如空花。及兔角等。不可見故。無力能生緣彼識故。所執極微。定非實有。所以須說不可見因。由彼不能安立極微。成實有故。所以者何。由有方分事差別故。猶如現見有瓶衣等物。東西北等。方分別故。斯皆現有。支分可得。若言極微是現有者。必有方分。別異性故。是則應許東西北等。支分別故。此實極微理不成就。亦非一體。多分成故。見事別故。一實極微定不可得。如是應舍極微之論。是故智者了知叁界鹹是妄情。欲求妙理不應執實。頌曰

  妄有非實故  與所見不同

  由境相虛妄  能緣亦非有

  論曰。若言我亦于彼瓶衣等事。許彼自性是不可得。皆是妄識之所分別。然而緣彼相狀亂識是其實有。觀健達婆城。及幻人等。其識是有。設有此識。亦非實故。與所見事不相應故。此惑亂識。于所緣境。作有性解。彼事自性已明非有。境既是無。能緣妄識亦非實有。雲何令彼妄識有耶。然于世間不曾見有無能生種子有所生芽等。由斯汝說幻城等喻道理不成。頌曰

  斯皆是假設  善覺者能知

  智人斷煩惱  易若除蛇怖

  論曰。如說叁界但有假名。瓶等粗覺既除遣已。知從名言而有其事。善觀察者。能了知已。即于繩處蛇怖除遣。複審思惟了彼差別于繩等處妄執亦無。如是觀時。一切能生離染之法。易速蠲除煩惱羅網。及諸業果自當斷滅。有別頌曰

  智人觀俗事  當隨俗所行

  欲求煩惱斷  要明真勝義

  猶如世人于諸俗事瓶衣等處。以爲實有名瓶衣等。智者亦爾。當順世間而興言說。知非實有。若樂觀察煩惱過失。求解脫者。宜于如是真勝義中。周遍推尋。如理作意。于諸境處。及能緣妄。識煩惱系縛。不複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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