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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第廣論講記》第六冊▪P27

  ..續本文上一頁常常在城門邊磨鏡子,見到有沙門乞食,他就舉右手爲沙門指示能化到齋飯的地方。後來,他轉爲樹神時,能從指端化現飲食,周濟同伴。

  火四、善爲協助他人布施

  躬詣其所,隨力隨能助其惠施。

  有施主布施修福時,菩薩親自到他那裏,隨自己的能力歡喜地協助施主布施。

  總之,沒有資財布施時,可以以自己的技能集財布施,或勸人布施,或介紹別人到富家求乞,或協助他人布施。

  水四、擇勝妙物布施、圓滿惠施

  又于施物擇勝妙施,及將所備可施財物圓滿惠施。

  菩薩對所施之物,應當選擇最殊勝妙好的飲食、衣服、車乘等,用來布施。而且,菩薩將所有可布施的財物,隨來者所好而圓滿地布施。

  金四、施何等物分二:一、略示應舍不應舍物 二、廣釋

  第四,施何等物分二:一、略示應舍不應舍物;二、廣釋。

  木一、略示應舍不應舍物

  今初。

  謂由施此物,能令現前離惡趣因、引生樂受,究竟利益,能令斷惡或立善處,又于現前雖無安樂,然于究竟能生義利,是則菩薩當施于他。若由施此,現生逼惱後亦無義,或雖現樂于後有害,不應施他。

  內外所施之物對衆生所起的作用,可歸納爲四種:一、作樂作利;二、不作樂作利;叁、不作樂不作利;四、作樂不作利。(“樂”,指暫時引生樂受;“利”,指究竟能讓有情斷惡或安立于善趣。)若究竟能對有情産生利益,則不論暫時能否引生安樂,都應當布施;若究竟不能對有情産生利益,則不論暫時能否引生安樂,都不應布施。

  論中說:如果由布施此物能讓對方暫時遠離惡趣之因、引生樂受,究竟也有利益,即能令他斷惡或將他安立于善處,或者暫時雖然不能引生安樂,但究竟能産生利益,這二種情況下,菩薩都應當對他布施。如果由布施此物,暫時會産生逼惱,往後也沒有義利,或者暫時能爲他引生安樂,但將來對他有損害,則都不應對他布施。

  因此,菩薩並非絲毫不加以鑒別,就將一切內外施物都布施衆生。菩薩應以“能否究竟利益衆生”爲標准,而對種種內外布施物安立應施和不應施的差別。

  木二、廣釋分二:一、廣釋內物可舍不舍 二、廣釋外物可舍不舍

  第二分二:一、廣釋內物可舍不舍;二、廣釋外物可舍不舍。

  今初。

  水一、廣釋內物可舍不舍分二:一、內物不舍的道理 二、內物應舍的道理

  火一、內物不舍的道理分叁:一、就時門不應舍 二、就所爲門不應舍 叁、就求者門不應舍

  若知不舍內物道理,與此相違知是應舍,故當先說不舍道理。

  如果了解了有關內物不應施舍的道理,反之,就知道是所應施舍之物,所以先講不舍內物的道理。

  此中分叁。

  土一、就時門不應舍

  初就時門不應舍者,菩薩身等雖已至心先施有情,然乃至未廣大悲意樂、不厭乞求肉等難行,縱有求者亦不應舍。

  就時間方面不應施舍的道理:雖然菩薩已從內心深處將身體等布施給有情(即菩薩已發願將身、財、善根等盡施有情),但是,乃至不厭離乞求身肉等難行的大悲意樂還沒有增廣期間,即使有人乞求,也不應施舍。

  《集學論》雲:“由何能令精進厭患?謂由少力而持重物,或由長夜而發精進,或由勝解尚未成熟而行難行。”

  《集學論》說:“由何者能使菩薩厭患精進呢?即以微小的力量承擔沈重的事物,或者由長時間連續發起精進,或者在勝解尚未成熟的階段行持難行苦行。”

  如施肉等,此雖將身已施有情,然于非時 ,惟應遮止不令現行。若不爾者,能使菩薩厭諸有情,由此失壞菩提心種,故即失壞極大果聚。

  譬如施舍身肉等,雖然意樂上已將身體布施給有情,但在還不堪施身的階段,唯一應當遮止施身;否則冒然激進,能令菩薩對有情心生厭離,由此失壞菩提心種子 。種子一旦失壞,便失壞極大果聚。

  在尚未登地或者慈悲菩提心的力量尚未增上廣大的階段,初學者不能直接施身。這是爲了不退失大義而遮止施身。

  是故《聖虛空庫經》雲:“非時欲行,是名魔業。”

  因此,《虛空藏經》說:“于非時而欲行持,稱爲魔業。”

  尚未成熟時就行持高境界的事,能導致失壞道業,所以稱爲魔業。

  《入行論》雲:“悲心未清淨,不應舍其身,若能成現後,大利因應舍。”

  《入行論》說:“悲心尚未達到清淨的階段,不應施舍身體。若能成爲今生和後世大利益之因,則應當施舍。”

  土二、就所爲門不應舍

  就所爲門不應舍者,若爲小事不應舍身。

  就所爲(目的或必要)方面不應施身的情況:如果是爲了小事,則不應施身。

  即前論雲:“能行正法身,爲小不應損,如是能速滿,諸有情意樂。”

  如果能以此身行持正法,成辦自他廣大的利益,那就不應爲了微小的他利而損壞身體,也就是不應舍身。這樣依靠暇滿人身圓滿戒定慧叁學,必能速疾圓滿有情的意樂。

  若就自分已離悭等布施障礙,而就他分若不舍身,能辦衆多有情利義大事之時,有求肢等亦不應施。

  如果菩薩自己已經遠離了悭吝等布施的障礙,而且對衆生而言,若不舍身便能成辦衆多有情義利的大事,這時即使有人乞求肢節等,菩薩也不應施舍。

  《菩薩地》說:“若諸菩薩于所行施意樂清淨,見有無量利衆生事正現在前,設有來求自身肢節,不應施與。何以故?非彼菩薩于所行施意樂不淨、心生退弱,作是念言,此應可施,此不可施,此應施與,此不應與故。彼菩薩爲令意樂得清淨故,須舍現前利衆生事而施身分,由彼意樂已清淨故,不應棄舍正現在前利衆生事,而施身分。”(菩薩若對所行的布施意樂清淨,並見有無量利生的事業正在顯現,這時假使有人求乞菩薩的肢節,菩薩也不應施舍。爲何不應施舍呢?因爲並非菩薩對所行的布施意樂不清淨,而産生了退屈、怯弱的心理,內心耽著而說:這應當可以布施,這不可以施舍,這應布施,這不應施舍。爲了讓意樂清淨的緣故,菩薩必須舍棄現前利生的事業,而施舍身體的肢分,但由于菩薩的意樂已經清淨,所以不應舍棄現前利生的事業而布施身體的肢分。)

  菩薩是否應當施身,須觀待自他兩方面的必要,即自方是否有使自己意樂清淨之必要,以及觀待他方是否有成辦有情利益的必要。菩薩既已遠離悭吝等,就沒有必要爲了清淨意樂而施身;而且,不施身又能成辦現前的利生事業,故也無需施身。

  若爲令作殺生等事,俱害自他諸惡行故,來乞求者,則自不應暫施于他。

  如果來人乞求身體是爲了作殺生等損害自他的惡行,則菩薩暫時不應施身給他。

  《菩薩地》說:“謂諸菩薩,若有來求共爲伴侶,欲作非理逼迫損害诳惑于他,便不以身而施于彼,隨所欲爲系屬于彼、隨順于彼。(有人乞求菩薩做他們合作的夥伴,想行非理之事,逼迫、損害、蒙騙衆生時,菩薩不應將身體交付給他、受他支配而成爲他的屬下。)諸菩薩甯于百反千反或百千反,舍自身命施于衆生,終不隨他教命、稱悅彼情,于諸衆生非理逼迫損害诳惑。(菩薩甯可千百次將身命布施給衆生,也終究不會聽從惡人的吩咐,爲了取悅惡人,而對衆生非理逼惱、壓迫、損害、蒙騙。)”也就是,如果施身將導致自他受到損害,就不應施身。

  總之,爲了小事不應舍身,意樂清淨而且能成辦利他事業時不必舍身,乞求者爲作損害自他的惡行時不應舍身。

  土叁、就求者門不應舍

  就求者門不應舍者。

  就求者方面,有兩種情況不應施身:一、不應布施惱亂者;二、不應布施狂亂者。

  一、不應布施惱亂者

  若魔衆天或由彼天所使有情,懷惱亂心來求肢等,不應舍與,勿令于彼有損害故。

  如果是天魔或由天魔所驅使的有情,懷著想惱亂菩薩的動機,前來乞求菩薩的肢節、器官等,菩薩不應布施給他。原因是,菩薩不應讓他造下上品的罪業損害自己。

  已發菩提心的菩薩是殊勝的對境,若對方故意以惱亂心乞求施身,而菩薩卻滿足他的惡願,實際是讓他墮地獄,因此不能對他施身。

  二、不應布施狂亂者

  若諸瘋狂心亂有情來乞求者,亦不應與,此等非是實心來求,惟于衆多浮妄言故。

  如果心智狂亂的有情前來乞求施身,菩薩也不應布施,因爲他們並非真心乞求,並且由于心識狂亂不自在的緣故,只是胡說各種虛妄之語而已。(即狂亂者並非真心乞求,施身給他沒有任何利益,因此不應施舍。)

  非但不施此等無罪,施則成犯。

  不施身給這些人,不但沒有罪業,而且布施即犯墮罪。

  火二、內物應舍的道理

  除此等時,來求身者,則應施與。

  除了上述時間、所爲、求者方面不應施身的情況之外,凡是有人乞求身體,菩薩都應布施給他。

  此複有二,謂割身支等畢竟 施與,及爲辦他如法事故,爲作仆等,暫施自在。

  施身又有兩種:一、衆生乞求手足、頭目、肢節、血肉、筋骨乃至骨髓,菩薩隨衆生的願望究竟施與;二、總的施舍身體,即爲了成辦他人如法之事,而屈身做他人的奴仆等,暫時舍棄自由,將身體奉獻給衆生使用。

  所以,有究竟施舍身體的肢分和暫時施舍身體的自在這兩種。

  《菩薩地》說:“譬如有人爲衣食故,強自爲他而作仆人。如是菩薩無愛染心,但爲速證最勝菩提、但爲衆生利益安樂、但爲布施波羅蜜多速圓滿故,以身施彼,隨所欲爲,系屬于彼,隨順于彼。”(譬如:有人爲了謀求衣食,而勉強把身體賣給別人作奴仆,一切供別人使用。同樣,菩薩沒有愛著自己的心,唯一爲了速證最殊勝的大菩提,唯一爲了衆生的利益安樂,唯一爲了速疾圓滿布施波羅蜜多而將身體施舍衆生,服從衆生的意願,系屬于衆生,隨順衆生。)即菩薩施舍身體的自在,充當衆生的仆人,爲衆生服務。

  水二、廣釋外物可舍不舍分二:一、不舍外物道理 二、惠施外物道理

  第二,廣釋外物舍不舍理分二:一、不舍外物道理;二、惠施外物道理。

  火一、不舍外物道理分五:一、就時門不應施舍 二、就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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