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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言彙集▪P15

  ..續本文上一頁成空,故當依照時間境,

  製訂一切諸法規,亦當契合昔出世,

  賢明君主之王法。所謂法律無偏墮,

  公正猶如空垂線,好似真實示因果,

  是故誰亦無法越。若違親子亦失敗,

  若守貧民亦勝利,猶如霹雳降頭上,

  不得不負稱法律。若有財力懲罰輕,

  懦弱貧者懲罰重,如此不稱爲王法,

  此同娼婦之舞姿,娼婦以姿色度日,

  沙門終生依佛法,王族以法律生存,

  婆羅門唯護種族,倘若失去維生因,

  任何他法不能救,如若命根已滅盡,

  其它諸根豈能救?所謂君主之名稱,

  亦以作法主獲得,若不如法而執行,

  雖有君主等同無。倘若自己成法主,

  依法懲治諸怨敵,雖作損害他時報,

  明君法律無親疏。具有法律之地方,

  如法行者心安甯,非法行者皆小心,

  賢善法律世依怙。若聞于諸犯罪者,

  予以合理之治裁,善良之士得安慰,

  惡劣之徒亦生畏。若聞罪犯未受懲,

  諸高尚者皆泄氣,諸下劣輩此時起,

  開啓放蕩不羁門。若聞無辜受懲罰,

  諸賢善者皆失望,共稱卑劣之昏君,

  惡名亦傳遍天界。若未加罪于無辜,

  熟悉無辜之諸人,贊揚稱頌彼君主,

  天人亦生隨喜心。于諸損害他命者,

  以自身體作範例,應依錘打等方式,

  此後斷除諸罪行。盜竊他人財物者,

  照價及千倍賠償,霸占他妻仆人等,

  亦應相應而製止。谛實語經中宣說:

  君主若過分溫和,蠻橫者與盜賊增,

  國境遍滿粗暴徒,君主雖應具悲心,

  于諸蠻橫不馴衆,卻當合理懲罰已,

  且對苦難衆生悲。地藏十輪經中言:

  世尊出有壞佛陀,賜教大梵天王道:

  信仰佛教而出家,剃除頭發與胡須,

  身著袈裟任何人,無論具戒或破戒,

  天衆人類非天等,于彼等同在家人,

  蔑視相待尚不許,更不用說于彼者,

  鞭子抽打棍棒擊,關入牢獄及辱罵,

  砍割身體摧殘殺?何況廣聞持戒士!

  出家之後舍戒律,行不善法心肮髒,

  非爲沙門诩沙門,如此惡劣粗犷者,

  亦是天等世間衆,應供功德之寶藏,

  見到僅持出家相,隨念本師戒律等,

  由此亦生諸功德。雖說破戒如人屍,

  然具剩余之功德,如牛王死留苦膽,

  獐子屍體具麝香。若需于彼行治罰,

  僧衆共商當擯除,國王以及諸大臣,

  抑或有權勢之人,于皈依佛持相者,

  不應刺擊與責打,諸如此類之懲罰。

  何人犯下五無間,僞裝成爲出家相,

  佛陀從未開許過,君主對彼毆打等。

  未來粗暴行王族,不敬具法之沙門,

  惡語诋毀叁寶尊,天衆于之生嗔後,

  完全舍離抛棄彼。行者生厭逃他境,

  頻繁發生內外亂,國境時常受痛苦,

  國政衰敗疾等現,死後墮入惡趣中。

  一切惡行之君主,指派沙門作信使,

  未來粗暴諸君臣,恣意享用沙門財,

  建佛塔財叁寶財。依此嚴重之罪業,

  今生罹患難治症,後于地獄中久熬。

  昔日身著袈裟者,雖向大象射毒箭,

  象王如是而言道:此等縱具欺騙心,

  僞裝冒充佛弟子,甯願舍棄生身命,

  生起惡心不應理,如是雖轉傍生者,

  于持相者亦生喜。未來惡劣諸君主,

  損害追隨佛陀者,違背叁世佛經教,

  最終墮入大地獄。昔日出現一君主,

  名爲勝敵之國王,爲殺一人而將其,

  抛至屍林女魔處,五千眷屬所圍繞,

  女魔以自刃等目,見彼剃發頸上系,

  一塊袈裟碎片後,合掌敬禮告諸眷:

  身著恒河沙數佛,解脫勝幢法衣者,

  若于此人生惡心,定墮無間地獄中。

  聞言諸多羅刹女,匆匆忙忙釋放彼,

  且將實情禀國王,勝敵國王及眷衆,

  驚詫不已甚希奇,爾後頒布一法律:

  無論具戒或破戒,甚至持相佛弟子,

  于之何者亦莫作,乃至譏諷之損害。

  凶殘餓鬼羅刹女,亦供身著袈娑者,

  未來野蠻之君主,較諸羅刹更殘忍,

  一切愚昧無知者,不敬追隨佛陀者,

  進行呵責毆打害。故若掠奪僧人財,

  責罵懲罰而摧殘,喜愛叁寶之天衆,

  遷移他方並懲罰,致使彼境多不幸,

  國境君主亦罹患,各種各樣重疾疫。

  從事賣淫榨芝麻,販酒屠宰行業者,

  較他罪業重十倍,粗暴昏君之罪惡,

  較此難忍罪還重,成爲極其呵責處。

  君主倘若善護持,身著袈娑出家衆,

  則爲廣供叁寶故,贊其功德不可數。

  如同此經中所說,佛于虛空藏經等,

  諸經部中已遮止,懲罰治裁出家僧。

  經說君主若懲治,一切追隨佛陀者,

  成爲損失福德力,毀壞國政之根源。

  未期濁世出家衆,剛強難化諸多故,

  依靠僧衆共法律,無法調伏有衆多,

  即使需要君主調,明智具義之君主,

  憶念本師此教言,結合各自僧團規,

  則令僧衆共處理。若依此亦不能伏,

  君主當以諸僧衆,佛陀教言爲證據,

  相合僧衆之規定,擯除驅逐出境等。

  掠奪僧衆之財物,應當重新償還彼,

  如是而行之君主,尊崇本師之教法,

  亦是恭敬供養法,並非有害于佛法。

  爲不失毀佛教法,遣除令俗生厭僧,

  嚴謹護持佛法規,即是具法之法王。

  如是君主令叁世,叁寶聖尊生歡喜,

  以彼福德及威望,國境充滿幸福也。

  人們共稱之國法,誰人亦不能逾越,

  好似純金之木轭,置于肩上極沈重。

  遵紀守法高尚士,處于賢善道之中,

  永不受法律治裁,故于彼等極輕微。

  法律衆生安樂因,一切智者不視其,

  乃爲沈重之負擔,守法無有困難故。

  不應爲己之利益,製訂非理諸法律,

  是故合理之法律,于諸高尚士極輕。

  業力所迫衆有情,今生自己造罪業,

  承擔法律之治裁,思維沈重乃己過。

  步入不善之道者,自己感受異熟果,

  較今受王法製裁,嚴重成百上千倍。

  故說合理之國法,似有說重卻輕微,

  具有如此王法處,一切衆生享安樂。

  濁世惡劣諸君主,聚集娼妓貪利潤,

  狩獵栽贓掠奪財,自行非法行業中,

  無理繳納稅收等,稍有違越亦嚴懲,

  此于高下者重故,當知其爲非理法。

  法規猶如絲綢結,即是緊縛又松懈,

  以此今來世得樂,若緊解脫自相續,

  若是松懈放逸者,能受百苦即法律,

  若是桎梏緊縛住,能松懈之是法律。

  是故一切高尚士,依此法規無憂慮,

  心情舒暢安樂住,下劣之徒視其緊。

  符合經論之法律,于高尚士如親友,

  于卑下者如怨敵,非法律過自過失。

  是故一切勝君主,當舍不符經與論,

  以強私欲而製訂,猶如毒藥諸法律。

  若護利樂今來世,善妙二規及法理,

  君主自己之樂財,美名無勤任運成。

  何人不失世間理,趨入正規聖道中,

  借助君主福風力,駕馭日月之法律,

  宛如空中之日輪,大地衆生頂莊飾,

  恒住善規山肩上,放射利樂世光芒。

  君主法規論第十七品終

  

  第十八品 觀察方便

  如是君主以合法,善護自己之衆生,

  威力眷民福美名,並駕齊驅而增長。

  應贊具善巧方便,等同天王之君主,

  彼能統治全世界,勝伏一切世間衆。

  善巧方便諸君主,了知威力知時間,

  亦知作事之方便,依此易成一切事。

  自己具力富足時,多成親友敵不生,

  縱是心懷舊怨者,表面合掌露利相。

  自己淪落下者時,雖無怨恨多仇敵,

  故欲摧毀怨敵者,首先應當增自力。

  若具智慧精進力,製服對方有何難?

  如嘉桑子已摧毀,十二軍衆之劄安。

  雖無勢力以智慧,善于自衛不受害,

  猶如山兔以方便,驅逐象群殺獅子。

  自方勢力若薄弱,敵方具強威力時,

  切莫反擊挑戰爭,沈默不語獲安樂。

  住于他鄉之異地,依靠他食生存時,

  縱受淩辱亦當忍,倘若爭論遭失敗。

  一切智者先了知,敵方智慧威力時,

  萬萬切莫于非時,挑起戰爭與沖突。

  無論成辦任何事,時機成熟無困難,

  了知一切時機者,于取舍理不愚昧。

  不知大智者所說,天文曆法星命論,

  元音數術而行事,猶如盲人漂林中。

  爭時愚昧之衆生,不知應時與非時,

  輕視如眼之竅訣,嗚呼彼等真迷惑。

  一切具有福德者,根據吉祥緣起兆,

  天尊示意之相中,應時開始作諸事。

  具有善巧方便士,有些以攝受調伏,

  有以粗暴行調伏,毫不費力成諸事。

  貪婪者爲財引誘,傲慢者被恭敬欺,

  愚笨者爲隨順騙,平庸者被飲食誘。

  少量布施卑劣者,亦令彼生歡喜心,

  天尊仙人與勝士,智者以真實語喜。

  知曉衆人意如何,若依同行引彼心,

  猶如風吹棉絮也,隨意引導無困難。

  乃至違緣未出現,應當警惕諸違緣,

  倘若違緣已現前,當以無畏戒摧毀。

  具慧智者依嗔勝,惡劣之輩嗔失敗,

  一敗塗地劣慧者,豈能相比于智者。

  若飲如水極柔軟,若燃如火能焚盡,

  見此具相士性情,無有相者誠可笑。

  心穩寬廣如大地,精進如同末劫風,

  攻擊彼之諸怨敵,如灰塵般摧無余。

  自己恒處正道中,依谛實力令天喜,

  以如理嗔力消滅,非理敵衆誠希奇。

  恒時依止護法神,披上福德之铠甲,

  執持猛咒武器者,人中獅子勝諸衆。

  壯大自己之力量,待到時機成熟時,

  具有勇氣再開始,對付仇敵有何難。

  了知分寸之正士,有時當與敵和好,

  有時當與親爭鬥,有時行事有時退,

  有時沈默如聾啞,有時健談如君主,

  有時清涼如雪山,有時熾燃如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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