燈明
燈明(梵名,巴Dipa)指燈火之明。又稱燈。亦指供奉於佛前的燈火,有油火、蠟燭火等類,與香華均被廣用爲供養尊儀之資具。
佛教裏使用“燈明”的緣起,根據《四分律》卷第五十中記載:由于當時諸比丘,所居之室患闇,佛陀則允許燃燈。需油與油、需炷與炷、需器(盞)與器。諸比丘並請問佛陀,燈應置何處?佛陀說可置于床角瓶上。如果置于壁間,則須防蟻食。如果燈昏暗欲滅,須提燈炷;如果怕汙手,也可做燈箸。由于箸易燒故,則允許用鐵做。
燈明又可分二種:其一爲僅用于禮拜、誦經時始點燃者,其二爲不分晝夜常點燃的長明燈,又稱常明燈,或無盡燈。
在《敕修清規·亡僧》中說:“夜點長明燈。”
《觀心論》中也說明了燈明所象徵的內在意含:“長明燈者,正覺心也。覺知明了,喻之爲燈,是故一切求解脫者,常以身爲燈臺,心爲燈盞,信爲燈炷,增諸戒行以爲添油,智慧明達喻如燈光常然。如是覺燈,照破一切無明癡暗,能以此法轉相開悟,即是一燈然百千燈,以燈續明,終無盡故,故號長明。過去有佛,名曰然燈,義亦如是。”
根據《摩诃僧祇律》卷叁十五,曾述及佛製燈之裝置及燃燈之法:于燃燈時,須先燃舍利、佛像前燈、次燃廁燈。若遇坐禅之時,應燃禅坊中燈;燃時先須啓白大衆。再次則燃經行道處、閣道端處之燈。若油足用,廁燈應竟夜不熄。
若熄燈時,須先從經行處、次閣道端處、禅坊等處,次第熄去。熄禅坊燈時,不可卒然滅去。應先啓白大衆:“諸大德!諸敷褥,燈將熄矣。”
經典中記載,以燃燈供于佛塔、佛像及經卷等之前有大功德。《增一阿含經》卷叁十八中記載,燈光如來于過去世爲長老比丘時,以燭火麻油日日供養寶藏如來,因而得成佛之授記。《悲華經》卷二記載:無诤念王于寶藏如來及大衆前燃百千無量億那由他燈,《菩薩本行經》卷上亦記載,闍那謝梨王爲聞法,于身上燃千燈,以求無上正真之道。
關于供養的功德,《佛爲首迦長者說業報差別經》中說:燈明奉施有十種功德:1、照世間光明如燈,2、隨所生處肉眼不壞,3、得天眼,4、于善惡法得善智慧,5、除滅大闇,6、得智慧之明,7、流轉世間但常不在黑闇之處,8、具大福報,9、命終生天,10、速證涅槃。《施燈功德經》記載,于佛滅後塔寺燃一燈乃至多燈,可于現世得叁種清淨心,命終時得不忘失善法等叁種明,死而得生叁十叁天等。
燈由于燃料之不同,而有種種名稱,如《法華經》卷七<陀羅尼品>,列舉酥燈、油燈、諸香油燈、蘇摩那華油燈、瞻蔔華油燈、婆師迦華油燈、優缽羅華油燈七種。舊譯《華嚴經》卷十六則也舉出寶燈、摩尼燈、漆燈、火燈、沈水香燈、旃壇香燈、一切香王燈、無量色光焰燈等十種。《大智度論》卷叁十中也列出脂、膏、蘇、油、漆、蠟、明珠七種。
除了一般的燈明之外,經中將法或智慧等比喻爲燈明,故而有法燈之稱。新譯《華嚴經》卷七十七<入法界品>記載,善財燃法燈,以信爲炷,慈悲爲油,念爲器、功德爲光,滅除叁毒之暗。《大般涅槃經》卷二十一中說:“煩惱闇故衆生不見大智,如來以善方便燃智慧燈,令諸菩薩得見涅槃、常樂我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