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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理經》簡讀之十七

  《正理經》簡讀之十七

  

  現在開始說第四卷,先看第一章。

  第一節是說行動和過失,但經文中沒有論述,只是說在前邊兒已經說過。經文這樣說:

  4.1.1 行爲已如所說(見1.1.17)。

  4.1.2 過失也已講過(見1.1.18)

  因爲這是前邊兒已經說過的,就不多說了,翻回去看看前邊兒的1.1.17和1.1.18就行了。行爲就是身、口、意的活動。身就是指身體的造作;口是指語言;意就是覺、認識、心念的活動。過失就是指煩惱,就是貪、嗔、癡等。過失就是要引起造作、使你造業的。

  第二節就講的叁類過失。

  4.1.3 過失有叁類,因爲有貪、嗔、癡叁種不同。

  過失有貪、嗔、癡叁種,貪就是過分的占有欲,嗔就是對事物嫌惡、討厭、心懷不滿,癡就是面對所發生的事兒不知該怎麼辦才好。

  4.1.4 (有人說)不對,因爲(它們叁者)有一個共同的克星。

  這一句經文就是說,貪、嗔、癡都是可以憑正智來消滅的,既然都是正智來消滅的,我們就不妨不把它分成叁種。注意,關于這一句經文,劉金亮先生和姚衛群先生的譯文是一致的,姚衛群先生是譯成了“(有人說:)不是(如此),因爲(它們是)同一物的對立方面。”而沈劍英先生是譯成了“並非如此,因爲可看作是同一類的東西”。按我的想法,沈劍英先生的譯文不合《正理經》原意的多,爲什麼這麼說呢?因爲我有一個感覺,就是有話要明說,在因明立宗中就有強調,不能立言在此而意在彼的傍准義宗,什麼意思?就是說想說啥就明著說,不要拐彎抹角的。在劉金亮先生和姚衛群先生的譯本中,都說是貪、嗔、癡有共同的對立面――正智,而沈劍英先生說貪、嗔、癡是同一類東西,明明顯顯的沈劍英先生的意思是劉金亮先生譯本、姚衛群先生譯本的意思的進一步推導。當然了,不是說是沈劍英先生有意推導了,我沒有見到日文本子,我想那也有可能是日本人給推導了,但這推導不是有意的推導,而是下意識的推導、不由自主的推導,這是中國民族的思維習慣所決定的,就象乘飛機還要爭先恐後的上一樣,甚至下飛機時也爭先恐後,這都是下意識的。

  你們也可能要問,你既沒有見過梵文原本,也沒有見過日文本子憑什麼說是日本人推導了,我沒有絕對地斷言是日本人給推導了,也有可能是沈劍英先生給推導了,我只是說可能推導了。憑什麼這麼說?這麼說的理由是什麼?我沒有理由,這只是一個感覺問題、語感問題。要是你以前是學外語的,那麼你就會很有感觸,語感是很特殊的,有些問題就說不出個理由,但就是覺得這句話這麼說不順,這個就是語感。

  按因明的說法,在《因明入正理論》中就說了要立不顧論宗,一推導就成傍准義宗了。在陳那系因明中是要求不能給推導的,在法稱系因明中要求不嚴格,他在《正理滴點論》中就說了“依義推度”。陳那系因明不讓推導,就是因爲誰也不能保證你的推導都是正確的,如果你十個推導中對了九個但有一個錯誤怎麼辦?爲了防止你犯這一個錯誤,所以幹脆不讓你推導,而法稱論師說,推導是可以的,但不能推錯。

  當然了,我們也得注意,我們不能要求說出來的話都兌現,這是不可能的。比如說陳那系因明中要求不准立言在此而意在彼的傍准義宗,可是在《因明入正理論》中也是照樣立了有法差別相違、法差別相違等情況。在法稱系因明的《正理滴點論》中,第叁品一上來就說了得“叁律標志”,但他在實際運用中並沒有按叁律標志來。陳那、法稱這都是被尊稱爲六莊嚴之一的聖者,他們還這樣,何況我們呢~~我記得我是說過的,先輩的著作、言行都是有一定的示範性的。陳那、法稱這麼幹,我們就也可以這麼幹,我們有先例可循。

  我這麼說是什麼意思呢?就是說我們要把言行分開,只要不是太脫節就行了,你要言行太脫節的話人們接受不了。“讀書誤我叁十年”,至今我真知道了書的害人。咱們中國有句話,叫“文如其人”,真的嗎?未必。比如我,文與人根本就是兩碼事兒。大家看,我給你們在一起還不是整日嘻嘻哈哈~~但文章中可真是尖酸刻薄,有人說我是想顛覆一切,其實我根本就沒那想法。寫文章(講經)時的剛曉是寫文章時的剛曉,生活中的剛曉是生活中的剛曉。到啥時候說啥話,到講經(寫文章)時就寫文章的剛曉表現出來,到生活中生活中的剛曉表現出來,若在生活中表現出來的是講經寫文章的剛曉,這麼尖酸刻薄、這麼不講理、這麼霸道人家不把我打死才怪。寫文章(講經)的時候,我們就要進入狀態,得有點兒霸氣,連釋迦牟尼還宣稱“天上天下,唯我獨尊”呢!我們講經寫文章也要有一副真理在握的架勢。要是你對自己所講的、所寫的沒有十足的信心你講什麼?寫什麼?不要講、不要寫得了!當然,尖酸刻薄可以少一點兒,但霸氣絕對一點兒也不能少!但在平時,在生活中,在現實裏,我不管到哪兒人緣都是比較好的,與誰基本上都可以合得來,還沒有說與人鬥氣鬧矛盾的,這就是生活中的剛曉。人不可能只有一張臉,人都是無數張臉,愉快的、悲傷的、憂郁的……多了,你假如說只有一張臉的話,根本就不是人了。不是人你說那是啥?是泥塑、是木雕!

  4.1.5 不對,因爲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可以用正智對治貪、嗔、癡並不能證明貪、嗔、癡沒有區別,你外人的這個說法是很荒唐的,比如說赤、橙、黃、綠、青、藍、紫諸色,它們的區別是人所共知的,一看就知道不一樣,它們都可以被火燒毀,但我們不能因爲它們都可以被火燒毀就說它們沒有差別吧?它們可以被火燒毀與它們之間的差別並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同理,貪、嗔、癡都能被正智對治與貪、嗔、癡之間的差別也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4.1.6 叁者之中癡最嚴重,因爲不愚癡的人不會有其它兩種過失。

  叁毒之中,癡最嚴重,有癡則必然有貪、嗔。貪、嗔是由癡引起的。癡就是愚癡,就是佛教中說的無明,無明是十二緣起之首。十二緣起是無明緣行,行緣識……老死,在這十二緣起中我們得知道,比如無明,無明可是貫穿始終的,在行的時候無明是存在的,在愛的時候無明是存在的,在取的時候無明是存在的,在老死的時候也是有無明的……

  4.1.7 (有人說)由于有因果關系,所以(癡)在意義上應與其它過失不同(因爲相同的東西是構不成因果關系的)。

  癡是引起貪、嗔的原因,這是一個因果關系,因爲有這個因果關系,則癡必然與貪、嗔不同,要是相同的話,就構不成因果關系了。

  4.1.8 不對,因爲癡也在過失的定義之內。

  正理派就說了,“也不能這麼說,因爲事情是不是屬于同一類事情,是看它們是不是具有共同特性的,不是根據它們是不是具有因果關系來說它們是不是屬于同一類的。我在給過失下定義的時候已經看到癡與貪、嗔是有共同性的,所以我就已經把它們都放在過失裏了,它們是屬于同一類的”。

  4.1.9 而且同一類事物具有因果關系也沒有什麼不對。

  這一句還是接著4.1.8來說的,都是反駁4.1.7的。正理派接著說,在同一類事物中具有因果關系也是可以的,比如我把破了的罐給粘合起來,破成兩半的罐與完整的罐子就是同類,但它們卻可以有因果關系,沒有誰說把破成兩半的罐子粘合起來是不可以的。

  第叁節說再生。

  4.1.10 只有在靈魂是常時,才能說有再生。

  這第叁節是正理派針對順世論者和佛教徒說的。這得知道一下。這一句經文說,如果我(靈魂)是永恒的,才有再生的可能。再生就是輪回。也只有我(靈魂)常才能輪回,不然就無*輪回。

  4.1.11 根據現量,可感知的東西是由可感知的東西産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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