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的道德價值奠基于意圖與意志力:
佛陀說:「業就是意志力的作用」。行爲本身並沒有所謂的善與惡,善與惡是我們思維的造作。但是,佛教的道德觀並不同意,當一個人犯了傳統的罪行時,同時又認爲他的出發點是基于善意。如果佛教采取這種立場,將受到心理的困擾,同時也使佛教的道德觀失去意義,解脫也變成沒有價值了。思想和行爲緊密的聯系在一起,身和心的一切行爲都是思想的延續。一個人不可能帶著善心去犯謀殺罪,因爲殺害生命是以內心嗔恚爲主導的外在表現。行爲是思想的壓縮,就好像雨水是蒸汽壓縮而成一樣。行爲表現思想的造作,一切行爲的表現,其實在內心已經醞釀很久了。
當一個人有不道德行爲的造作,等于宣布他無法擺脫不健全的心智。同樣的,當一個人擁有純淨和明晰的心智,斷除了一切汙染的意念和感受,他就不可能犯下任何不道德的行爲。
佛教的道德範圍,同時也包含了客觀的道德價值。換句話說,果報的産生是按照自然業力的作用,不關系到個人或社會對這行爲的態度。舉個例子來說明,醉酒有它一定的業力果報,這是一種罪行,它助長了個人的不愉快,也導致他人不愉快。不管醉酒者或社會對喝酒的看法是如何,對佛教來說,喝酒就是一種惡行。流行的觀念和態度,無法改變喝酒就是惡行的客觀性。這種不道德的行爲,無論在社會、心理或業力,都與判斷的心態無關。佛教的道德觀,雖然不是絕對的,但是,無損于佛教道德價值的客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