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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識劄記 唯識二十論提要

  唯識二十論提要

  

  小  序

  這篇文章,是我在漢藏教理院讀書時,聽雪松法師講授《唯識二十論》後所作的提要,是研究法相唯識的心得。那時我的年歲,還不到二十(約在1939年)。相隔四十多年,這篇手稿不知遺落何處?我也完全忘記了。今年10月初旬,一次我去羅漢寺藏經樓,查閱《五蘊論》的參考資料,適原漢院同學聖芳(現名葉俊章)、同傑(現名陳文傑)兩位老友,正在清理經典,同傑偶然于書叢中翻出此原稿遞我說:“看,這是你青年時的大作。”我接閱之下,看到是我四十年前寫的材料,異常驚喜!看到自己讀書時的墨筆手迹,勾起若幹回憶,又不禁感慨萬分。

  如在廢墟中重新拾到久已失落的珍珠,這是我求學時的粗淺之作,但是佛法,是難得的寶貴的真理,我的興奮心情是不可形容的。

  從青年到現在,我飽受風霜,在艱難挫折中,總感自己佛法的正見尚未失掉,“叁界唯心,萬法唯識”的道理,于經曆中有所實證,翻閱舊作,倍感親切。加深了勤求佛道的信心和勇氣。

  唯識二十論,重在破外,但破中有立,雖不詳盡,能循此以深研唯識法相之理,解行相應,是會升堂入奧的。

  佛理並不空虛玄秘,能透視現實即可悟得,願智者勉力爲之。

  1983年12月14日于重慶南岸慈雲寺

  唯識二十論提要

  一、泛論唯識

  常人謂佛學中之唯識,僅談主觀之心,而否認客觀境界之存在者。克實以論,唯識法相非駁斥外境之有,只斥離心識以外所執之實境,而仍承認不離內心之境的存在,五位唯識中之色法,即是物質,其範圍且較普通所論之物質爲廣大。雲何應知色不離識耶?曰:物無定性,隨心轉變故。心有分別,外境乃起故,人有欲求,乃須物用;隨欲有異,所須即殊故。心離欲染,則淡泊超然;貪求無厭,則心隨物轉故。常人執心外有實物,于是自他,人我,種種是非因之以生,諸大聖者,本真現量,泯心物之分,故遠離顛倒,證大菩提,作大佛事,故知吾人心識,爲染淨因果,轉凡成聖之關鍵,學佛者不可不慎也。

  二、本論緣起與所明

  印度世親菩薩,受乃兄無著菩薩之感化,轉小入大後,爲摧破邪山,製此論頌,爲建正法幢,製叁十唯識頌。本論專在破邪,不純立理,即以所破爲所立。本論內容,據歐陽漸居士《唯識講義》贊雲:“……妙義無邊,方隅略示。”

  叁、正論

  (一)依大乘教立唯識理

  大乘叁界唯識者,此立宗也。唯大乘中,特顯此理故,雖十二緣起,叁乘通教,即唯心理。于彼密诠,此乃顯說,非彼境界,難了知故。《楞伽經》雲:“阿陀那識甚深細,一切種子如瀑流,我于凡愚不開演,恐彼分別執爲我。”唯識之理,亦複如是,唯大乘菩薩能了斯義,故特安立。“叁界唯心”系《華嚴經》中說,此以聖言量成立唯識也。心、意、識、了,命名雖有四種,體皆同故,故說唯心,義即唯識。積起名心、思量名意、認識名識、解了名了,此四皆心用。又據勝言,第八名心,第七名意,前六名識。說心即攝心所,恒相應故。必遮外境,是生死沈淪本故。內識生時,似有外境顯現,然此境無實體。如有眩翳人,見發蠅等,《解深密經》雲:“我說識所緣,唯識所現故。此中都無少法能取少法,然即此心,如是生時,即有如是影像顯現。”故知外境不離心生,凡情但執爲內爲外也。

  (二)依次釋外人七難

  1. 釋小乘外道四難,證知唯識。

  甲、四難與解答

  外問:若內識有、外境無者,則有四問題發生:(1) 地方有定不應成立。(2) 時間有定不應成立。(3)各類衆生緣境時,不定一見而共同緣見不應成立。(4)一切作用不應成立。

  論主初別答:(1)以夢喻釋初兩難,謂如夢中,雖無實境,而處時仍有決定。(2)如餓鬼以同業故,共見肱河,不應隨其一見。(3)如夢中損失精血等,雖隨心變,仍有作用。

  次以地獄一喻總答:謂如墮地獄有情,其地獄境雖由業識幻現,而仍有定處,定時;共見獄卒獄具;受其逼害作用,故四義皆成。此中論師主張獄卒等非實有情,而大衆、正量、犢子、有部、經部等,則許爲心外實有,如論詳辨。

  依唯識理:境有性境,帶質、獨影之叁。現量緣性境時,決無內外之分。帶質境系意識所緣,雖仗本質境生,其變相仍屬虛妄。獨影境則由意識隨起,不依境生者。山河、大地、根身等本質境界,隨人識生即有一定,以業力定故。其體幻化無常,但隨心轉,亦非實用。

  乙、辨色等十二處教

  因經部師執著熏習在內,感果在外(如獄卒等)之義,唯識師破之,謂熏習與感果,均在識內。于是外人複難,謂若一切法唯識,則佛不應說色等十二處,由此證明外境佛亦許實有。

  唯識師答:佛之說法,針對機感不同,所說有異,而含有密意,如對斷見外道,說有中有身,此但依業識相續不斷而假立,說此亦在對治斷見外道:“我體既無,誰往後世”之錯誤。如是六識依于內種之功能生,當識生時,即有似存于外之色等六境顯現;因此佛依種子說爲內六處,依色等境說爲外六處。經部未建立第八識,不承認種子義。論主爲解說方便,以種子作爲六根、說根即代表種子。

  實則依唯識正義,五識之生、內借自種以爲因緣;依八識所變淨色根,爲俱有依增上緣,以八識所變器界諸色,爲疏所緣緣;自識所變相分,爲親所緣緣;以自見分爲能緣,自證分爲自體。

  說十二處,即在破我。知六識由六根六境生,則無我見,我聞、我嗅、我嘗、我觸、我知,是名人無我。若達唯識教遍計執無,依他起與圓成實有之義,複可悟入法無我。然說唯識者,不能執有主觀的識,執此等同執有外境,亦在破斥之例。

  丙、 破外境之單位——極微

  外人執著色等法有實體,唯識師遂由聚色分析成極微破之。外人實有之執分四:(1)如勝論師執色境爲一實體有。(2)如有部師執多體之實有極微各別爲五識所緣。(3)如經部師執由多實極微合成和合相,爲五識緣。(4)如正理論師執實體極微各具和集相,共成聚色之和集相,爲五識所緣。

  唯識師依次破之:

  (1)色體非一實有,有分色(如人體)由分色(如細胞)合成,分色是多體,有分色亦應多體。

  (2)依據現量,極微各別非五識所緣,故多體不成。

  (3)經部和合相與。

  (4)正理論師和集相,均不成立,以實體之極微根本不能存在故。

  如何實有極微不存在耶?

  (1)就單一極微體與其余六方極微有合無合破。

  (2)就極微本體有方分無方分破,均有過失。(如正文解)

  依唯識師釋極微義,如《成唯識論》說:“識變現時隨量大小頓現一相,非別變成衆多極微,合成一物。然由破實體故、從大析小,非小積大;大小均屬假相也。”

  最後,外人複由色相執色體是實有,唯識師就一實體叁義,以五義分別破之,結成唯識,如正文解。

  2. 釋以現量證境實有難。

  外問:佛法楷定事理叁標准,曰現量、比量、聖言量。此叁量中,以現量爲勝,現量者,謂對于外境之現前證知,無有錯謬。如無外境,現量如何可成?

  論主解釋此難,首舉夢喻,謂夢由心變,而人于夢中,仍有外境可緣,但此境不離心,余非夢時亦爾。又據理言之,第一、當現量初刹那緣性境時,本無內外之分。而此影像于第二刹那流入第六意識中時,方有名相,種類,內外等種種分別;故此以境爲外,系意識計度,已非現量。第二、色等外境,刹那變滅,吾人于第二刹那分別此是外境時,初刹那現境已滅。如何許有現量實境?

  外複轉難:謂須五識先緣實有外境,意識方能回憶,亦可證明實有外境。論主複破;謂如前說,內識生時有二分起,一曰見分,二曰相分。此相分似外在有,而不離識。識但緣親相分,疏相分(山河大地等)系由第八識中色種變現,故境不離識變,知非實有。

  3. 釋以夢例覺時應知境有難。

  外問:世人知夢境無、覺時境有,所知既異,境應不同,外境應是實有。

  論主答,常人知夢境無、覺境有,執現境爲實,此實謬見。蓋諸衆生,無始以來,由能取(我)所取(法)之執,起諸顛倒分別,熏習成種,妄執內外,爲無明所愚,煩惱所惱,生死長流,如在夢中,而不自知爲夢。若能修行,于見道位時,得離我法虛妄分別之無漏正智,證法實性;此後得世間淨智,觀察世相,則知一切現象,如夢如幻,不生貪執矣。

  4. 釋二識成決定,外境非無難。

  外難:有情善惡二識,隨于他教而得決定,非是但由自識轉變,自作主宰而得生起,有友教故,由是證知外境實有。

  論主答:言唯識者,第一,非唯自一心識,而否認其他衆生之識,以十方凡聖尊卑,各有心識故。第二、他識所變色境,對自仍爲外境,但僅作增上緣,而非親因緣。如是諸善惡友、言教音聲,但于余識作增上緣;余識仗之,爲疏所緣緣,另變相分,爲親所緣緣。故諸有情雖受友教,非直接受,彼親所受,仍是自識變現。諸佛說法,衆生隨類各得解放。稱譏毀譽,智者不爲動,而小人必生動搖故。以是之義,說名唯識,然經雲善知識友教,爲修行者精進之增上緣,此義不可不慎也。

  5. 釋夢覺心位造行感果有異難。

  外難:夢位與覺位均屬于心,何緣夢覺造業,感果不同,論主答:造業由心,因心力有強弱,故感果不同。業力羸劣不能感果,以彼無能攝植業種故,如是夢位由睡眠心所所壞,令心暗昧,不能感果(覺時狂醉等位,勢力劣弱,亦可類推)。

  佛法雲如行一布施,若希求果報行施者,則得人天果。若觀叁輪體空而行施者,則爲菩薩大行,功德無量無邊。此亦由心力強弱有異也。

  6. 釋羊等爲他所殺難。

  外難:羊等爲屠者手足刀杖等殺,證明外境是有。若不爲他所殺,屠者雲何得殺生罪?

  唯識師答;他之手足刀杖,亦先由意業發動,此意業爲被殺者致死之增上緣,仍屬唯識,並舉數例以明之,茲不詳贅。

  依唯識理,有情內識生時,因緣力故,內變根身,外變器界,而他人之浮塵根,亦爲自識所變之一部分。故有情間,互變互緣,如衆燈明,光光相綱,不相障礙。王恩洋居士《二十唯識論疏》雲:“……是故此時殺業,彼能殺者,乃其自識所變身手,持自所變刀,向自所變他根依處而行殺害,故能殺之。其受殺者,乃其自識所變他身處身手,持自所變刀,向自識變自根依處而行殺害,故爾受殺。二者皆不越各自識變相分色等,自行殺害,由是說名自識轉變增上力故,令他有情死耳。”識力業力,不可思議,此義甚精,應詳思擇。

  7. 釋他心智難。

  外難:他心智以他心爲境,若不緣者,不名他心智;若緣,唯識理不成。

  唯識師答:他心智雖知他心,然不如實,如自心智,言不如實者,一、緣自心他心,均須變相而緣,決定不能親取故。二、凡夫位到菩薩位,由無明障複故,起能取所取執,于自他心,均不能如實知,非知如佛淨智所行境界。由此可知,他心智所緣,仍不離識。

  四、結論

  唯識理趣,精深博大,法相浩繁,難測淵深。凡夫僅據理以明一二,即地上菩薩,二障未全斷故,亦不能全證,非佛誰能全知,此論者于本書結束時之深贊推崇佛陀也。本書僅明七難以破外人之執,重在于破邪。至建立正理,則見《攝大乘論》及《成唯識論》等書。諸有智者,應深研學。

  1984年2月重抄于重慶南岸慈雲寺

  

《唯識劄記 唯識二十論提要》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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