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優婆離經(197)
說法地點:瞻波城的蓮池之濱
參加人員:優婆離
經中大意:本經敘述佛陀與優婆離之問答七滅诤之法,以及關于律法是否適當等問題。
這部《優婆離經》所講的重點,就是如何正確運用七滅诤法。有關七滅诤法的內容,我們在上篇《周那經》(196)中已有了一些分析。在這裏,我結合相關資料(主要參考《中華佛教百科全書》),將七滅诤法再次予以適當闡解。
我們知道,七滅诤法實際上就是七種止滅僧尼诤訟、化解矛盾糾紛的具體方法。它所針對的主要對象,是指那些犯戒的比丘(比丘尼)。所犯之戒,自然有輕重之分。但可以肯定的是,對于事關根本的諸條性戒(根本戒條),自然不屬于滅诤法的調解範圍。因爲對于違犯性戒者,佛教的一貫做法,就是一句話——“不共住”,似乎並沒有多少商量回旋的余地。
而七滅诤法中所謂的“诤”,主要指四種诤,即言诤、覓诤、犯诤、事诤。
1、言诤:謂由談論法相之是非而起之诤論;
2、覓诤:謂覓尋比丘所犯之罪而起之诤論;
3、犯诤:謂評議比丘犯之罪的虛實而起的诤論;
4、事诤,謂關于羯磨之事,評其如法或不如法而起的诤論。
關于七滅诤法的內容,各種經典記載差異較小,即使南傳經文的記載,與漢譯經典上所載的,也只是因翻譯的不同而略有差異而已,根本要旨是一致的。
1、現前毗尼,亦稱面前止诤律。對所犯戒律的有無、輕重互有诤議時,則直接對當事者訊問、聽取其陳述,始可斷其罪。這裏又細分爲五種:
(1)人現前,令诤論者現前相對,各陳述诤意而解決之;
(2)法現前,采用叁藏教法加以判決;
(3)毗尼現前,由羯磨作法加以詳決;
(4)僧現前,使衆僧現前決議;
(5)界現前,作結界羯磨,于大衆前裁決。
2、憶念毗尼,即憶止诤律。指于有無罪過有诤議時,令當事者憶念反省有無,若無記憶,則免之。但此唯限于平生爲善行,與善知識爲友者。
3、不癡毗尼,即不癡止诤律。若比丘得癫狂等精神性疾病而幹犯威儀,則不加怪罪。待其病愈後,如行爲恢複正常,則由僧團舉行白四羯磨,如經羯磨認可,則其人仍可恢複參與僧團中說戒的資格。
4、自言毗尼,又稱自發露止诤律。比丘有罪過時,令自白之,然後治其罪。
5、覓罪相毗尼,又稱本言治毗尼、尼止诤律。指犯者不吐實,陳述前後矛盾時,舉示其罪狀,盡形壽令持八法,不得度人,或受人依止等。
6、多人覓罪相毗尼,又稱多覓毗尼、展轉止诤律。指互相诤論,不易裁決時,集有德僧衆,依多數以表決是非。
7、如草覆地毗尼,即如棄糞掃止诤律。指鬥訟者互悟其非,如草伏地,共至心發露,不覆滅,相謝忏悔。
關于此七滅诤立製的因緣,主要有:
1、現前毗尼:因迦留陀夷與六群比丘同在河中沐浴,誤穿六群比丘之衣離去,而被誣爲偷盜,故製此法。
2、憶念毗尼:乃因慈地比丘謗知事沓婆犯淫事,爲究明其事而製。
3、不癡毗尼:因難提比丘得癫狂病,多犯衆罪而製。
4、自言毗尼:系目連以天眼見佛說戒會中有比丘犯戒,即以手將之牽出,故佛製此毗尼。
5、覓罪相毗尼:因象力比丘與外道論議時前後相違,于僧中亦然,且狡辯自己所犯輕罪,故佛製此毗尼。
6、多人語毗尼:爲破僧鬥诤而製。
7、如草覆地毗尼:諸比丘共诤,經年多犯諸罪而是非難判,故製此息诤。
七滅诤法的運用要點,必須要因時因地加以合理運用,否則便會適得其反。因此,在本經之中,尊者優婆離佛陀提出一系列的問題,這些問題主要有:
1、若比丘衆共和合,作異業、說異業者,是如法業、如律業耶?——這裏的“業”,是“羯磨”的異譯,即作授戒忏悔等事業的一種宣告儀式,由此宣告儀式的宣告文,而成就所作之業。通俗地講,它就是僧團開會處理問題的一種方式,以議決僧事、解決紛爭並處理犯戒事宜。“異業”,是指不符合律製規範的一種羯磨方式。
2、若比丘衆和合,應與面前律(現前毗尼)者而與憶律(憶念毗尼),應與憶律者而與面前律,是如法業、如律業耶?
3、若比丘衆和合,應與憶律者而與不癡律(不癡止诤律),應與不癡律而與憶律,是如法業、如律業耶?
4、若比丘衆和合,應與不癡律者而與自發露律(自言治),應與自發露律者而與不癡律,是如法業、如律業耶?
5、若比丘衆和合,應與君者而責數(作多覓罪,君止诤律),應與責數者而與君,是如法業、如律業耶?
6、若比丘衆和合,應責數者而下置,應下置者而責數(呵責),是如法業、如律業耶?
7、若比丘衆和合,應下置者而舉,應舉者而下置(依止,對不受勸誡者,議決命其依止、親近善知識),是如法業、如律業耶?
8、若比丘衆和合,應舉者(檢舉他人犯戒)而擯(擯出僧團),應擯者而舉,是如法業、如律業耶?
9、若比丘衆和合,應擯者而與憶,應與憶者而擯,是如法業、如律業耶?
9、若比丘衆和合,應與憶者而從根本治(本至日,即犯僧殘罪者在隔離處分中又犯僧殘罪時,則隔離天數要重新歸零計算),應從根本治者而與憶,是如法業、如律業耶?
10、若比丘衆和合,應從根本治者而驅出(將行爲不當而又影響周圍居家信衆的犯戒僧人,議決驅逐出所居處),應驅出者而從根本治,是如法業、如律業耶?
11、若比丘衆和合,應驅出者而行不慢(是一種贖罪儀式,犯戒比丘在隔離六夜後,向二十位清淨比丘忏悔),應行不慢者而驅出,是如法業、如律業耶?
12、若比丘衆和合,應行不慢者而治(複歸),應治者而行不慢,是如法業、如律業耶?
對于優婆離提出的上述十二個問題,佛陀皆回答說:“不也,優婆離!”
佛陀爲什麼否定上述問題,而將它們列爲不如法、不如律呢?很顯然,因爲上述的處理方法都不正確,運用得不恰當,導致了顛倒的産生,因而導致了不但沒有解決矛盾糾紛,反而使矛盾激化,使僧團變得更加不和合。佛陀的觀點是,該怎麼做就怎麼做;應該采用哪種方法,就得采用哪種方法,絲毫不能馬虎大意;如果采取頭痛醫腳的庸醫做法,反而會弄巧成拙,無益于問題的根本解決。具體而言,這就是佛陀在《周那經》中所講的:“一者應與面前止诤律,二者應與憶止诤律,叁者應與不癡止诤律,四者應與自發露止诤律,五者應與君止诤律,六者應與展轉止诤律,七者應與如棄糞掃止诤律。”佛陀進一步說,如果在羯磨時顛倒夢想處置不當,即既不如法也不如律,那麼不光解決不了問題,其實召開羯磨的大衆比丘也要擔當罪責。相反,如果如法業如律業,那麼衆亦無罪。
佛陀最後對上述七滅诤法正確運用進行了總結,即:
“應與面前律即面前律,應與憶律即與憶律,應與不癡律即與不癡律,應與自發露律即與自發露律,應與君律即與君律,應責數即責數,應下置即下置,應舉即舉,即憶即憶,應從根本治即從根本治,應驅出即驅出,應行不慢即行不慢,應治即治者。”
最後說幾句廢話。佛教傳入漢地以後,爲了適應時勢的發展,陸續製定了一些具有中國特色的寺院管理規範,即清規。其中集大成的規範彙編即是唐代懷海禅師的《百丈清規》,因此現在的老法師們都會對“馬祖創叢林,百丈立清規”之說而津津樂道。不過令人吃驚的是,清規有時候比戒律更貼近生活,運用起來更便捷、更奏效,可謂得心應手,八面威風。我們現在都將“清規戒律”四字當作口頭禅而時常挂于嘴邊,即清規居前,戒律居後,雖然我們口口聲聲說要“以戒爲師”——事實上未必真的是“以戒爲師”,恐怕用“以清規爲師”來形容中國佛教,似乎更爲形象貼切。可能很多人並不同意我的觀點,然而若細細忖來,還的確是那麼回事兒。佛教進入新時代以來,提“七滅诤法”的大德法師們似乎爲數不多了,大家都在講弘法利生,而僧團自身內部的诤訟積怨縱橫交錯,卻似乎成了公開的秘密。有時候我也很納悶:大家爲什麼不多做些自我檢討呢?反正錯誤都是人家的,只有我們自己是永遠正確的——恐怕大多數人都會懷如此之想。法師們動不動就教導信徒們成佛成菩薩,可是他們自己呢?不要說成佛成菩薩遙遙無期,即便是想證達預流小果,也是鏡中花、水中月,可望而不可及。“理論高調,實踐低級;心浮氣躁,好高骛遠”,成爲我們這個時代絕大多數人的慣病、通病。
印度人自古就喜歡吹噓,而且他們很善于吹噓——甚至連他們的鄉村廁所,都是世界上最好的;印度人喜歡窩裏鬥,大家都想當老大,誰也不服誰,誰也不買誰的帳。結果呢?把匈奴人來了,蒙古人來了,穆斯林來了,法國人來了……甚至連不起眼的英國人,也統治了印度近二百年。我在考察印度史時,發現這個國家甚至從來就沒有過真正意義上的國家統一。究竟是什麼原因導致了印度的徹底殖民地的地位?歸根結底,還是那句老話,叫“家和萬事興”。“家”若不和,“萬事”豈能興旺?恐怕只有雞犬不甯、任人欺淩的份兒!
佛陀親自製定的“七滅诤法”,是我們保持僧團和合的靈丹妙藥。(09.09.22)
《漫說《中阿含》(卷五十二)~B 二、優婆離經(197)》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