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6經:本經敘述觸與受的關系。
在本經中,佛陀談到緣于六根之故,由觸而生受。佛陀首先作了個譬喻:“有手故知有取舍,有足故知有往來,有關節故知有屈伸,有腹故知有饑渴。”接著佛陀談到六根對六境的緣取問題:“有眼故眼觸因緣生受,內覺若苦、若樂、不苦不樂;耳、鼻、舌、身、意亦複如是。”從眼根而言,只要我們擁有一雙正常功能的眼睛,就一定會接觸到眼前一切萬物。既然接觸了,就肯定有好壞美醜的分別,就必須對它們産生取舍,從而生起喜歡或厭惡的情緒——對于這一點,我們應該比較容易理解。
由觸而生受,這裏的叁受(苦、樂、不苦不樂)可以概括到我們各種心理活動。第一爲苦受,又作苦痛,即領納違情的境相,令身心受逼迫。當我們看到或遇到不滿意的事物時,心裏有時覺得不痛快,這可以稱爲苦受;第二是樂受,又作樂痛,即領納順情的境相,令身心適悅,比如說我們看了一場電影歌劇或相聲小品,覺得很開心,正義得到了伸展,邪惡得到了壓製,使精神獲得了某種享受,這些可以歸爲樂受。第叁是不苦不樂受,又叫舍受、不苦不樂痛,即領納中容的境相,指身心無有逼迫,也無有適悅。比如說我們見到某件事物,覺得與己無關,有時面無表情或無動于衷,這可以歸爲不苦不樂受。此叁受通于眼耳鼻舌等六根,凡夫是注定要産生叁受並受到它們影響的。當然成就聖道以後也會産生叁受,但是此叁受卻不會産生心理活動,不會産生相應的業果。
對于人類而言,現實中的情況比較複雜,因爲人是一種很奇怪的高級動物——人學會了僞裝而且善于僞裝。我們承認,自然界的動物們表情並不是很豐富,然而從動物的表情上卻可以大抵判斷出該種動物腦子裏在想些什麼——至于動物有沒有思維活動一時很難說得清楚,但動物有著天生的本能屬性,這是不需要去討論的。而人類卻完全不同,因爲我們人類可以僞裝自己,比如說見到某個人時,心裏很是厭惡,但是出于禮貌、功利或人際關系和組織秩序等因素考慮,便顯得很熱情,臉上堆滿了笑容,處處照顧得無微不至。可是心裏呢?簡直討厭死了,轉身就破口大罵,說某某簡直不是個東西,甚至連豬狗都不如。舉一個恰當的例子:我們坐飛機時,總會覺得空姐們不僅長得漂亮,而且對乘客的服務簡直無可挑剔,所以我們心裏便産生了一種好感,覺得空姐不僅懂禮貌,而且很有涵養,很爲替乘客著想。然而在工作之余回到家中,這些空姐們又呈現了截然相反的面孔:與家裏人爭吵時不僅會發怒,而且還可能會面目猙獰;在臥房裏會披頭散發、素面朝天,顯得十分隨意,此時的表現與“空姐”形象大不相符……這些便是人性的多重性與複雜性,或者說人的社會屬性。
但是能不能說人的多面性,就否定了叁受原理呢?我個人以爲一點也不受影響。當我們待人接物之時,有時難免會表現出一幅道貌岸然、正人君子的完人形象;貪官汙吏其實從表面上看來,有時也會表現出一副廉潔自律。然而佛教對人的外在形象卻不太重視,佛教其實十分在意人類的心理活動。從身口意叁業來說,意業所造成的後果,遠遠大于身口二業。也就是說,人的心理活動軌迹,在很大程度上會産生異熟果之業。以我個人愚見,我們如果在身業與口業方面播下了罪惡的種子(只要不是五逆重罪),一旦忏悔發露,造成的後果(果報)也不會過于嚴重;然而意業卻很不容易忏悔,可以說根深蒂固。現實中的情況不完全一樣,例如法律對于犯罪的一詞的內涵主要是必須具備犯罪要件,即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客觀要件一般是有具體的具體的危害行爲、有行爲結果、行爲對象、行爲的手段和方法以及行爲的時空條件;犯罪主觀要件包括人在犯罪時的心理狀態,主要分爲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兩種。有時候雖沒有主觀要件,但是造成了客觀事實,同樣可以視爲犯罪。就是說,法律意義上的“犯罪”是側重于“果”而非“因”(並非說因無關緊要),即無因有果也同樣可以構成犯罪;而佛教意義上的“犯罪”(業)側重于“因”而非“果”,即雖有果而無因,也未必會造成犯罪。舉個例子來說,弟子在打掃房間傷及了很多小蟲子,造成了殺生。殺生是犯戒的,所以該比丘懼怕傷及無辜而停止了房間打掃。師父見狀便問明其中緣故,然後斥責弟子說:“你的本意是打掃房間呢,還是爲了專門殺蟲子呢?”這便是我們常說的“犯罪動機”,屬于佛教的意業範疇。
在前一篇文章中我談到了如何處理眼與色之間的關系,並且闡述如何保持眼不受色的影響並且做到心下的“如如不動”問題。文中談到了種種觀想,比如親屬想、不淨觀乃至“莫取色相”的問題。這裏面涉及到一個問題:如果這些方法都解決不了問題,那麼應該如何對治呢?首先我得聲明:我並非先知,不具備全知全能的本領;更不可能是祖師再來。坦率地說,我本人也是一介凡夫,世間種種毛病習氣在我身上都能找到對應點。我寫文章的本意是倡導大家一起跟我讀經、分享原始經典的殊勝與妙趣,我會跟著經文內容亦步亦趨,偶爾發點感想愚見,然後就一些經題與大家探討共勉。如果將我視爲無所不知、無所不能的大法師來作種種開示,意欲從我這裏獲取包治百病的神奇妙方,那就大錯特錯了。一句話,我與諸位一樣,我們都是佛陀的學生,佛陀是我們共同的老師。(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