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宗義要略》
(敦珠甯波車)
小 乘
◇ 毘婆沙部
聲聞乘中,毘婆沙部說一切所知可分爲五類,即色法、心法、心所有法、不相應行法、無爲法。
此五類法中,初色法者,若于緣一事物時,其由極微所組成之粗色能被破壞,令粗色概念失壞;或經理智分析,令粗色概念失壞,則此色法是爲世俗谛性相。若粗色法雖壞,而其概念不失,此則爲勝義谛性相。
此如《阿毘達磨俱舍論》(釋分別聖道果人品第六)雲——
若破無彼智 由智除余爾
俗谛如瓶水 異此名真谛
毘婆沙師雲:自勝義而言,世俗雖無自性,然卻爲谛所有。以彼宗遍許一切法爲谛實有故。
【釋】毘婆沙(Vaibhasika)即說一切有部。許一切法叁世實有。
于色法,如瓶,經分析後知其本質爲土,故(瓶)的概念即受破壞,如是說瓶雖谛實有(實有瓶的存在),但其實體則僅爲世俗谛定義下的實有。
然而如極微、心識等,既不受破壞,亦能經得起理智分析而其概念不失壞,此即被認爲是實體有,即勝義谛定義下的實有。
二者心法,指能緣外境之前五識,及意識。
【釋】前五識即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等。所緣外境,相應爲色、聲、香、味、觸。
前五識與意識,爲六識聚。此即不許有第七末那識及第八阿賴耶識。
叁者指受、想等五十一心所法,與心王(即心法)同時攀緣外境。當諸根(如眼)緣外境時,心及心所具所緣平等、伺察平等、時平等、所依平等,事平等五者。如是,則了悟外境之心識、能知外境差別之心所,遂同時生起,亦同時對外境了別。
是故,除能明證外境之心識及心所外,別無所謂本覺。
【釋】此謂心所法與心識同時起五種功能,如是解釋心所法的機理。此即攀緣同一外境;攀緣時起同樣的行相;攀緣時無先後分別;藉相同的根(器官)來攀緣;對外境的實體同一認識。這種說法與唯識宗不同。
以五平等故,心及心所便非刹那生滅不可,否則即成相違。亦即于攀緣時心及心所生起(活動),然而其作用則相續,前一攀緣心及心所即行止滅,刹那由另一心識心所來代替。由是毘婆沙部便不能承認有本覺,即不能承認有本來清淨心,蓋若刹那生滅,此本來心識亦必生滅,生滅即不能說是本來。
四者,指包括無想定,及名身、句身、文身等叁世實有(心不相應行)法。如瓶,既于過去時有,于現在時及未來時亦有。
彼許一切業于完成後仍不失壞。
【釋】于無想定中,心及心所停止活動,否則便非無想。所以只能將這種心理狀態歸爲心不相應行法,即與心及心所活動無關。此外尚有得、非得、命根、生、住、異、滅等與重合狀態有關諸法,亦歸入此類。名身即名相、句身即概念的定義、文身即字母讀音,此叁者亦爲非精神(心心所法)、非物質(色法)的構成,故亦只能歸入心不相應行法。
輪回的機理,彼宗說爲即是業滅後仍不失壞的作用,稱爲不失法。此固然不能說是色法,亦不能說爲心心所法,因爲既說心心所刹那生滅,便不能說爲不失,因此唯有建立爲心不相應行法。然此建立卻有重大過失,若不失法不與心心所法相應,則唯有身業及語業,應無意業不失。
五者叁種無爲法,即虛空、擇滅、非擇滅。彼宗雲:唯此叁無爲法,及道谛及有從屬,意識與其從屬,五者許爲無漏,余皆有漏。
【釋】虛空指空間;擇滅無爲藉認知的智力(般若Prajna)以滅一切有漏法,如既知自我爲虛妄,即不執取種種能建立我與我所的法;非擇滅無爲不藉認知,自然滅有漏因,譬如不添柴薪,火自熄滅。
◇ 經量部
經量部(Santrantika)所主,多與毘婆沙部同。其不同者,可舉例而言——
有部許恒轉相續之無表色爲色法,經量部則以其依于色法而成,故是假有,且亦不許叁世實有。
【釋】無表色(Avijnapti-rupa)爲毘婆沙部重要建立。一般色法(物質界)皆屬可見,且有障礙性,而無表色則不顯現,爲無形之色法,且不具障礙。其功能爲于身中恒轉相續。
建立無表色,目的是想說明輪回的機理,此不可見而叁世流轉,故能保持過去世及今世所作的業,使之成爲未來受報的因。立爲色法,色法叁世實有,是故即可成爲輪回之體而卻又非“我”。
然而經量部卻認爲一切色法均屬假有,且不承認叁世實有。此即經部與毘婆沙部诤論最大之處。
許諸根爲識所持,對境則由行相轉而爲知,說爲所緣緣。心及心所即爲五識及其隨行心所,用以對境,例如對色。然外境如色、聲等,實非由心及心所親自認知,實由行相而轉,有如鏡中影像。
【釋】此即謂外境非由心及心所直接認知,彼等且不能直接衡量外境(如衡量顔色深淺等)。五識及隨行心所僅能緣行相而認知外境,此行相爲外境在心識中所成,心識如鏡,行相如影,五識及心所則緣影而知外境。這種情形,即所爲帶相(sarupya)。
也可以這樣理解,內識與外境之所謂相應,其實即是指內識上帶有所知對象的影相。一定要這樣建立,然後才可以說外境的相狀隨心識變異。假如是心識直接認知外境,則心識便非主觀而爲客觀。
由是,如色等對境于今刹那轉,其行相于今刹那亦暗中作轉,故與色等對境相應之行相便亦于今刹那生起。
此刹那後,所轉之行相于下一刹那再作轉,故即可認知有另一外行相生起,而視之爲對境。
如是能所二取遂成爲有,稱爲所知。此如《量決定論》(第一品)雲——
親證同類已 猶如證外境
【釋】經量部認爲,“境”的定義即是心所了知的事物;此際心及心所即是“能知”,至于“所知”的定義,則是心及心所所能衡量的對境。
因此所謂“有”,其實即是“所知”,亦即是“境”。
經量部將境作六類分別——一者依二谛分別;二者依自相共相分別;叁者依遮遣建立分別;四者依顯現隱現分別;五者依叁時分別;六者依一異分別。
依二谛者。不待名言施設而成立的法,且可經得起理智考察,此即勝義谛,亦即自相、有爲法。如瓶。唯藉名言施設的法,即是世俗谛,亦即共相、無爲法。如無爲虛空。如無爲虛空。依自共相者。就勝義而言,凡有因果作用之法,爲自相,如瓶。無因果作用之法,爲共相,如無爲虛空。
依開遮者。遮法分二,遮與非遮。以心智直接排遣一法所應否定之成份,即是遮遣,例如虛空,即“無雲的天空”,故“雲”即是應否定的成份;于遮遣時,暗示另一意思(即暗中建立另一法),即是非遮,例如說他對人當面很好,即暗示他在背後對人不好。開許(即建立),爲心智無遮與非遮之法,如瓶。
依顯隱者。能以現量了知者爲顯現法;唯藉比量了知者,爲隱現法。前者如瓶,後者如見煙知有火。
依叁時者。于存在的第二刹那呈壞滅相的狀態,即過去法;由于諸緣未足而尚未生起的狀態,即未來法;已生未滅者,即現在法。
依一異者。非別別者爲一,如瓶。別別者如插著花的瓶(花與瓶爲別別)。
如上六類,皆爲心及心所的對境。
經量部說顯現雖是識之體相,然卻屬虛妄,以所轉之行相非外在有故。然能領納分明一切所知之本覺,卻非妄惑。
彼否認心不相應法離色法、心法、心所法而建立。又說叁無爲非實體有,如石女之子。
【釋】關于顯現,即是心與境的交涉。小乘諸宗都承認心外有境,頂多認爲它是實有(存在)而非實體有(其本質非實體)。然則,境既在心外,心又如何緣境(即外境以何機理作顯現)?此中唯正量部主張心能直接緣境,余部都不承認。不承認的原因,是由于若心能直接緣境時,則心識將永遠被世俗顯現占有,是則無從清淨心識。
因此毘婆沙部認爲,由外境引生心識印象,這即是顯現。如是,修道便主要是斷除染汙無知(我執及由執我而生的貪嗔癡叁毒),若非無知,汙染即不顯現,以其經心識抉擇,外境在心識的顯現便跟無知時不同。
經量部則更間接,說外境映于內心,轉爲行相,然後心識了別此行相,外境由是顯現。如是顯現即是虛妄,以其實爲一表相,而非外境本身。如是建立故,修道所斷便亦與毘婆沙部同。
然則經量部何以須建立行相?這則是爲了要建立輪回的種子(vija),有行相則能說業是由顯現將業的功德熏染在一相續(Santati)之上,此相續即有情的身心。行相所負擔的即是熏染的任務。
至于本覺,純屬所知,非爲顯現,是故便不虛妄。
說心不相應行法不能離色、心(及心所)建立,即謂其若非屬物質,便即屬精神,這是爲了破毘婆沙部的不失法而下的定義。參考上文即可了知。
◇ 聲聞
彼決定屬聲聞種姓者,行八別解脫律儀。複次以四刹那分別觀四谛,首觀非常,如是而證“補特迦羅無我”離實有(離我執)。
【釋】別解脫律儀(Pratimoksa波羅提木叉)分八:一苾芻(比丘)律儀;二苾芻尼(比丘尼)律儀;叁正學律儀;四勤策律儀;五勤策女律儀;六近事男律儀;七近事女律儀;八近住律儀。
四谛十六行相:一觀苦谛修四行相——1)非常、2)苦、3)空、4)無我;二觀集谛修四行相——1)因、2)集、3)生、4)緣;叁觀滅谛修四行相——1)滅、2)靜、3)妙、4)離;四觀道谛修四行相——1)道、2)如、3)行、4)出。
行律儀即守戒;修四谛十六行相即修止觀,稱爲“行相”,即由修止觀而令心識清淨,如不執著“常”、知“苦”等。
以此串習力,二障于五道修習之究竟金剛喻定(vajropamasamadhi)中摧滅。此二障即貪瞋癡叁毒及其種子,與煩惱以外之無明。
蓋障既不複有,即已舍離,由是能證有余依或無余依之阿羅漢果。
【釋】二障即煩惱障、所知障。煩惱障由我執(執著自我)生起,所謂煩惱即貪、瞋、癡叁毒;所知障則由法執(執著概念等)生起;所謂煩惱以外之無明,則如執著于外道義理等。
五道爲修道的五個階段,即資糧道、加行道、見道、修道、無學道。金剛喻定爲小乘聲聞或大乘菩薩于修行接近圓滿時所起之定,斷除最後煩惱習氣。
無余依阿羅漢于證果時已不依身識,有余依則仍依身識(即世俗之所謂未死)。
◇ 緣覺
緣覺除觀首以非常之四谛外,複觀十二因緣。彼與聲聞在修道上大致相同,唯聲聞衆雖離人我執,卻仍許外境之無方分極微爲勝義,緣覺則認一切外境均屬虛幻,勝義谛中無實有,唯是心識現象。
【釋】十二因緣爲:無明(Avidya)、行(Samskara)、識(Vijnana)、名色(nama-rupa)、六入(Sad-ayatana)、觸(Sparas)、受(Vedana)、愛(trsna)、取(upadana)、有(bhava)、生(jati)、老死(jara-marana)。此十二支中前者爲後者生起之因,如行之生起,以無明爲因,故若無明滅,則行亦滅。
聲聞衆謂“極微”(paramana)爲真實有,此即將物質分至不可複分時之粒子。其說爲有,以無方分故,即無可分上下左右,說爲極微無方分,因一有方分,即可再分。緣覺則不許此說,故比聲聞爲究竟。
彼等許內自執持之識爲真實,此則略與唯識宗所主相同。如《現觀莊嚴論》(第二品第八頌)雲:
遠所取分別 未離能取故
當知由所依 攝爲麟喻道
【釋】此謂緣覺僅能離“所取”(外境),而執內識(能取)爲真實,故未究竟,喻其如麟(相傳麟爲獨角獸)。
于廣大資糧道中觀無我,如是由加行道之暖位,至無學道,每 一證量,皆能于一座中現前證得。
是故聲聞與緣覺等二乘之分別,只在要根器之利鈍。于意業及證悟之理路,實無太大差別。亦以此故,二者同藏(經律論等)。
【釋】前說五道,于資糧道後爲加行道,有暖、頂、忍、世第一等四位。以後爲有學道,即見道、修道。至無學道,則能證極果(聲聞爲阿羅漢、緣覺爲辟支佛、菩薩爲佛)。
此即謂緣覺利根,故唯證無我尚曆時百劫,此如《俱舍論》(分別世間品)雲:“要百大劫修菩提資糧,然後方成麟角喻獨覺。”以後即一座即能證一次第,得果迅速。
《四部宗義要略 小乘》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