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我的閱讀記錄 ▼

探索宗教服務社會的方式和途徑

  

探索宗教服務社會的方式和途徑

  

◎釋永信

  

  胡錦濤總書記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明確提出:“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發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衆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這是新世紀新階段黨和國家對全黨和全國人民提出的新要求,是對宗教界提出的新的希望。當前,我國已進入改革開放的關鍵時期,經濟體製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既給我國發展進步帶來巨大活力,也帶來了各種各樣的社會矛盾和問題。宗教界積極參與社會服務事業,主動發揮服務社會的功能,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體現,是發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衆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的有效途徑,是對社會服務功能的有益補充,有利于促進信教與不信教群衆之間的了解和理解,有利于宣傳我國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有利于宗教的健康發展,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

  

  一、宗教服務社會是時代的必然要求

  

  宗教服務社會既是黨和政府的長期要求,也是宗教界的一貫追求。一方面宗教的長期性、群衆性決定了國家處理好與宗教的關系才能穩定和健康地發展。另一方面宗教要存在和發展,就必須與社會相適應,發揮其有益的社會功能。任何宗教都教育和鼓勵廣大信教群衆爲社會做貢獻,爲大衆提供服務。如佛教就有無我利他、普度衆生的人生觀,諸惡莫做、衆善奉行的道德觀,不爲自己求安樂,但願衆生得離苦的奉獻精神。宗教教義教導信教群衆,在日常生活中應具備高尚的品德、與人和諧相處,主動服務社會大衆。宗教服務社會能夠體現宗教界的社會價值、樹立良好形象。我國宗教界在參與構建和諧社會的偉大工程中有其獨特優勢,宗教界有悠久的慈善傳統,有深刻的信仰基礎、較高道德感召力與社會公信度。由宗教組織舉辦慈善服務活動,是一種內在的責任性、非功利性,有利于避免以營利爲目的,克服腐敗現象,實現低成本運作,更容易得到社會大衆的信任。

  

  黨和政府鼓勵和支持宗教服務社會。1982年中央《關于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指出:根據宗教界人士的不同情況和特長,分別組織他們參加力所能及的生産勞動、社會服務、宗教學術研究、愛國的社會政治活動和國際友好往來,以調動他們的積極因素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在中央文件中提出宗教界參與“社會服務”尚屬首次。1993年11月,江澤民同志在第18次全國統戰工作會議的重要講話中第一次明確提出了“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重要命題,開始了引導宗教發揮積極作用的實踐探索。2001年,在全國宗教工作會議上,江澤民同志在講話中充分肯定了宗教的積極作用,又指出宗教的消極作用,特別提出要“調動宗教中的積極因素爲社會發展和穩定服務。”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指出:“加強信教群衆同不信教群衆、信仰不同宗教群衆的團結,發揮宗教在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的積極作用。”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要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發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衆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並把“團結信教群衆爲經濟社會發展做貢獻”寫入黨章,爲宗教參與社會服務提供了政治保證。

  

  二、宗教服務社會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在黨的宗教政策指引下,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全面貫徹,宗教界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衆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尊重。在經濟一體化,文化多元化,國際、國內形勢發生深刻變革的今天,跳出宗教看宗教,我國宗教在參與服務社會方面盡管做了一定的工作,但由于各地開展宗教服務社會的實踐尚處于摸索階段,宗教服務社會的領域不夠廣、程度不夠深、質量不夠高、程序不夠清,需要與時俱進,探索宗教服務社會的新方式、新途徑。目前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有:

  

  (一)政策法律層面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1、宗教服務社會需要有一定的載體和抓手,從多年服務社會的實踐看,宗教界開展宗教慈善活動是服務社會最有效的方式和途徑。多年來,許多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沒有形成專門從事慈善服務的組織、製度和管理體系,組織形式比較松散,慈善活動缺乏科學規劃和管理,大多是臨時性突發性的捐助活動,造成這一局面的原因主要在于我國的政策體系和法律法規對宗教界從事慈善事業的管理和規範不完善。《慈善法》一直沒有出臺,關于開展社會公益慈善事業的政策、法規還比較松散。有些規定不明確,有些規定之間存在沖突。《宗教事務條例》對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事業僅做出原則性規定“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可以依法興辦社會公益事業”,沒有明確參與的範圍、程度、登記許可、政策優惠等,也沒有配套的激勵、規範、約束、監督機製,可操作性低,致使部分宗教團體躊躇不前。

  

  2、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之間的關系不明確。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都是經過政府有關部門登記的合法機構,二者行政上沒有隸屬關系,財務上沒有管理關系,只有教務上的指導關系,這種指導關系是松散形的,沒有任何約束力,致使在實際工作中,特別是在服務社會方面,不能發揮宗教的整體作用,不能集中力量發揮集體優勢,更好地爲社會做貢獻。

  

  3、宗教活動場所的法人身份問題。在宗教活動場所興辦公益事業時,因爲不具備法人身份,無權簽訂相關協議與合同。在宗教財産權屬問題上,因爲不具備法人身份,在財産的登記上,主要登記到宗教團體名下,造成了宗教團體與宗教活動場所之間産生許多不必要的矛盾。合法權益一旦受到侵害,將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同時也不能以自身的名譽成立慈善救助機構,限製了活動場所的能力。

  

  4、宗教界無形資産保護問題。近年來,佛教名稱、名號、知名寺院名稱,不斷被人侵占,這不但侵犯了佛教的知識産權,而且對佛教聲譽造成亵渎和不敬,損壞了佛教的莊嚴、神聖與清淨。如國內一些組織和個人打著“少林寺”、“少林武僧團”、“少林武僧”、“少林大師”的名義招搖撞騙、製賣假藥、表演打擂、毆打警察、騙取錢財、坑害群衆、嚴重損害了少林寺的聲譽。僅登封一地現有57家武術學校,用“少林寺”命名的34家,用少林寺僧命名的7家。《宗教事務條例》“宗教財産”一章,也沒有對宗教界無形資産保護問題予以明確,致使近年來宗教界面對無形資産被侵犯問題常常束手無策。宗教界無形資産保護問題解決不好,將嚴重影響服務社會的能力。

  

  5、宗教界享受減免稅收政策,特別是宗教界開展社會服務比如宗教合法收入是否全部享受免稅政策,宗教界爲更好地開展社會服務事業,一定程度上也需開展一些具有商業性質的經營活動,能否享受免稅政策沒有明確規定,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宗教服務社會的積極性。

  

  (二)認識層面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1、個別地方和部門不能正確地看待宗教問題和宗教現象,總是片面地看待宗教的消極因素,在對待宗教服務社會問題上,認爲是在借助社會公益事業進行傳教活動,是借機發展宗教,不能正確面對、坦然接受,甚至幹涉、限製,影響了服務社會功能發揮。

  

  2、社會宣傳不夠。由于對宗教政策了解不夠和把握不准,公共媒體對宗教界開展的公益慈善活動宣傳報道很少,宗教界在開展公益慈善事業時湧現的好人好事不爲社會大衆所知,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宗教界參與社會服務的積極性。

  

  (叁)管理層面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1、私設宗教活動場所問題。私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危害很大,不僅擾亂了正常的宗教管理秩序,引發宗教之間的內部矛盾,造成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資源浪費,而且極容易被敵對勢力、個別抱有斂財目的或邪教組織所利用。這些私設的場所極有可能假借慈善的名義進行非法活動,或者進行詐騙,對民衆有一定的誘惑性和欺騙性。

  

  2、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問題。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的形勢和手段在不斷變化。當前,境外宗教滲透活動加劇,渠道更加多樣,範圍更加擴大,形式更加隱蔽,手段更加現代化,進攻態勢更加明顯。而且國外的滲透組織常常以慈善的面目出現,令人難以分辨,同時借助國外提供巨額資金援助,令一些人難以抗拒,比如建幼兒園、養老院、學校,資助貧困大學生等。這些無形之中爲我們抵禦境外宗教勢力的滲透增加了難度。

  

  3、假冒宗教教職人員問題。假冒宗教教職人員,比如假僧、假道、自封傳道人等,大都是一些社會閑散人員,既無文化水平,又無宗教學識,有些人本身對社會現實不滿,他們披著宗教的外衣,打著傳教的旗號,有的是接受境外指令煽動宗教狂熱,有的到處講道進行詐騙錢財等違法犯罪活動,有的更甚者,與邪教分子勾結,散布妖言惑衆,歪曲教規教義、蒙騙信教群衆,危害社會,危害人民群衆生命財産安全,被廣大愛國宗教界人士和廣大信教群衆所痛恨。這些…

《探索宗教服務社會的方式和途徑》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

菩提下 - 非贏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網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