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法、九法和十五法的叁種不同說法,但實際並不矛盾,都是一個意思。
對方認爲:生生生本生,其他六個法(或八個法、十四個法)都由本生來生。住也是一樣,住住住本住,其余十四法、八法或六法都由本住來住。滅也是,滅滅滅本滅,其余的十四法、八法、六法等都是由本滅來滅。這些法之間是這樣互相生,互相住,互相滅,所以沒有無窮無盡的過患。
比如,若按本論的內容承許七法的觀點,七法裏有生之生,他生本生,即第一個生(本生)由他來生,本生(第一個生)生除他自身之外的其余六法。滅也是如此,滅滅滅本滅,本滅就滅其他六個法。住也是如此,住住住本住,本住就住其他六個法。七個法就這樣互相起作用,因此沒有無窮無盡的過失。
現在我們對這個觀點進行觀察和遮破。
若謂是生生,能生于本生,生生從本生,何能生本生?
如果先有生生,由生生生本生。但是沒有本生的時候,生生就不存在,那怎麼用生生來生這個本生呢?先沒有生生,所以就不能生本生。這個生生是從本生當中生,本生是要靠生生來生的,生生要先存在。既然現在生生不存在,生生怎麼生本生呢?
若謂是本生,能生于生生,本生從彼生,何能生生生?
如果先有本生,由他來生生生。但是本生不存在,本生的産生必須要靠生生。若是生生不存在,本生也不能存在,怎麼能生生生?
本生生生生,生生生本生,二者是互相依賴的,實際是不合理的,但這是他們自己的觀點。一進行觀察,無論是先有生生,由他生本生,還是先有本生,由他生生生,都是不合理、不成立的。
若彼尚未生,而能生彼法,汝言正生時,彼生可成立。
“若彼尚未生,而能生彼法”:若是有個未生法,那可以說是這個未生法在生。但是沒有未生法,未生法不存在,怎麼有未生法在生呢?
“汝言正生時,彼生可成立”:如果你們又認爲:雖然二者一前一後的互生不能成立,但是,在二者正生之時,應該可以互生。“彼生”就是指正在生當中生。
若是按你們的承許,即以尚未産生而正在産生爲前提,就能使自果産生。也就是說,若是正在生存在的話,就可以在“正在生”中生。但這個觀點也是經不起觀察的,現在就要進行觀察了。
任何已經産生的法,是沒有絲毫必要再次産生的。因爲産生的行爲已經圓滿的緣故。所以,“正在産生”絕對不是已經産生的法。
若“正在産生”是屬于未來的法,但是未來法在現在並不存在,由其所産生的果也必定不會存在。
若“正在産生”是過去的法,就不用再産生;若是未來的法,它也不能産生。可見,沒有“正在産生”的法。
總之,既沒有未來法在生,也沒有正在生的法在生。
子二(以對離過之答複之二而破)分二:一、對離過之答複;二、遮破。
醜一、對離過之答複:
如燈能自照,亦能照于彼。生法亦如是,自生亦生彼。
如果對方又認爲:生、住、滅法並不需要靠其他有爲法的法相,所以就沒有無窮或者成爲無爲法的過失。如同燈火的自性是光明,所以在照亮自己的同時,也能照亮瓶子等其他諸法。同樣,生法的自性就是生,所以也就能(同時)生起自身與他法。
對方用比喻來說明自己的觀點,建立自己的承許。燈能照亮自己,也可以照亮他法。同樣,生法既能自生,也能他生。生不用再用一個生來産生,它自己能生,它的自性是生。它自己生的同時,也能生有、住、滅等其他法。
醜二(遮破)分二:一、比喻不成;二、其義非理。
寅一(比喻不成)分二:一、能遍不可得;二、極爲過分。
卯一、能遍不可得:
燈中自無暗,住處亦無暗。破暗乃名照,無暗則無照。
你說“燈能照亮自己也能照亮寶瓶等他法”,所用的這個比喻也是不成立的。燈觸及黑暗、破除黑暗,才叫照亮。但是它沒有觸及黑暗,也沒有破除黑暗。
“燈中自無暗”:燈自性是光明的,它自性中沒有黑暗,不用破除黑暗,所以不能說是照亮。若它自身是光明的還要照亮的話,就是無窮無盡的照亮。
“住處亦無暗”:燈所占的位置,燈光所遍及的範圍內也是光明的,沒有黑暗,它也沒有破除黑暗。“住處”就是指它所站的位置,燈光所遍及的範圍。
“破暗乃名照,無暗則無照”:破除黑暗才稱爲“照亮”。燈既沒有照亮自己,也沒有照亮他法,所以它不是照亮。
仔細一觀察,所謂“破除黑暗”、“用來照亮”,都是我們假立的。
此燈正生時,不能及于暗。雲何燈生時,而能破于暗?
對方又認爲:在燈火産生的同時,應該是可以驅除黑暗的。
“此燈正生時,不能及于暗”:燈光正在産生的時候,也沒有觸及黑暗,也不能驅除黑暗。爲什麼?因爲它沒有産生時會存在黑暗,它一旦産生了,黑暗就沒有了。既然黑暗沒有了,它怎麼觸及黑暗呢?二者沒有見過面,在黑暗存在的時候,燈光無蹤無影;而燈光産生後,黑暗便不複存在。既然二者沒有見過面,燈光怎麼對它進行作用呢?
“雲何燈生時,而能破于暗?”:燈光對黑暗的消失做了什麼?沒有啊!既然如此,怎麼能說“燈正在生的時候能破除黑暗”呢?
燈若未及暗,而能破暗者。燈在于此間,則破一切暗。
如果對方又認爲:如同智慧無需觸及無明,也能將其遣除;眼根無需觸及色法,也能了了在目;磁鐵無需觸及適當範圍內的鐵物,也能將其吸附一般。所以,雖然燈光不能觸及,但一樣可以驅除黑暗。
對方用了叁個比喻:其一,智慧它不需要觸及無明,當智慧一生起時,無明就沒有了。其二,眼根不用觸及色法,它也能了了在目,也能看到。其叁,磁鐵不需要觸及鐵屑,在適當的範圍內,也能將鐵屑吸附起來。對方以此來做類比,試圖說明燈光不用觸及黑暗,也能破除黑暗。
“燈若未及暗,而能破暗者”:燈光跟黑暗根本就沒有見過面,對黑暗的消失沒有做過任何的作用。二者根本就沒有碰過面,它一産生的時候,黑暗也就消失了。黑暗在燈光産生的同時沒有了,就成爲一個無爲法,怎麼對它進行作用?既然燈光沒有觸及黑暗,沒有對其作任何作用,若也承許“燈能破除黑暗”,就會有如下過失。
“燈在于此間,則破一切暗”:若如上承許的話,就有“世界所有的黑暗僅用一盞燈就可以徹底驅散”的過失。燈存在的時候,世界所有的黑暗應該都消失,都不存在。爲什麼?因爲它不用進行什麼作用,就可以破除黑暗,也能成爲破除黑暗者。
對方所說的其他比喻都是同理可破,這些能立與其所立已經完全等同,所以還是無法成立。
卯二、極爲過分:
若燈能自照,亦能照于彼。暗亦應自暗,亦能暗于彼。
“若燈能自照,亦能照于彼”:這是對方的觀點,燈可以照亮自己,也能照亮他法。
“暗亦應自暗,亦能暗于彼”:如果按你們所說:因爲燈火具有照亮的功能,所以可以照亮自身與他法。那麼,毫無疑問,因爲黑暗具備遮蔽能力,黑暗應該能遮蔽自己,也遮蔽柱子、寶瓶等其他法。“自暗”指自己對自己要做暗的作用,黑暗用自己來暗自己,那就光明了。“暗于彼”指暗他法,比如說我們現在能看到前面的柱子,若黑暗一來了,就對柱子“暗”了,柱子就見不到了。如果承許黑暗能對自己進行暗(遮蔽)的作用的話,則黑暗就不存在了,那就變成光明了,這是不合理的。
寅二(其義非理)分二:一、從因方而破;二、從果方而破。
卯一(從因方而破)分二:一、自生非理;二、他生非理。
無論自生還是他生,都是不合理的,這在前面都已經講過。
辰一、自生非理:
此生若未生,雲何能自生?若生已自生,生已何用生?
如果生法是由其自身産生的,我們就可以觀察:
若是未生的,則不能産生。因爲未産生的法就是不存在的,所以不能自生。若不存在也可以自生的話,那虛空中的鮮花也能自生。
若是已生的,也不能産生。既然已經産生了,就不需要再産生了,否則是多此一舉。
辰二(他生非理)分二:一、觀察叁時;二、觀察生有否他生。
巳一(觀察叁時)分二:一、總破生;二、別破生時生。
午一、總破生:
生非生已生,亦非未生生,生時亦不生。去來中已答。
如果承許生法能生他法,我們進行觀察是否有這樣的産生:
已經産生了的沒有生,未生的也沒有生,正在生的也不生,因爲“正在生”本身不存在。在前面《觀去來品》裏,對去來已經進行過觀察,“已去無有去,未去亦無去,離已去未去,去時亦無去。”同樣的道理,“已生無有生,未生亦無生,離已生未生,生時亦無生。”
午二、別破生時生:
若謂生時生,是事已不成。雲何依生法,爾時而得生?
這是在別破生時生,生時生不成立。
若是生法不存在,就不能說生時生。生法自性根本不存在的情況下,又怎麼能妄下斷語,承許“依靠生法而安立正在産生成立”呢?豈有此理!既然生法不存在,正在産生就不存在。
若法衆緣生,即是寂滅性。是故生生時,是二俱寂滅。
對方又辯駁道:“此有故彼生”,“此有”是因,“彼生”是果,佛陀不是也以因生果來宣說緣起嗎?佛處處講緣起,現在你處處說什麼也沒有,這不是破滅緣起嗎?所有的生法全盤遮破,豈不是將緣起法也一並遮破了嗎?遮破了緣起法,這不就是斷滅嗎?
中觀宗回答:我這樣觀察、遮破,不但沒有遮破緣起法,反而更進一步地昭示了緣起的深奧含義。我這樣在抉擇空性,也就是在說明緣起、體現緣起。
“生”是生法,生法和生時二者無有自性,都不存在。如果生法、滅法等等自性成立,則緣起之法也于理不容。在自性存在的情況下,不能安立緣起,緣起不成立。正是因爲依緣而生,才使寂滅性的道理更具說服力。依緣而生的,就是空性。若不是空性,不是無自性,就不是依緣而生。
既然現在講的是緣起,就沒有必要這樣觀察,那麼不破緣起不是就可以了嗎?的確如此,緣起不破。但是我們現在這些衆生所持的觀點和見解不是緣起,而是實成、實有,這是邪見,所以要破這個對境,要斷除這樣的邪見。
一切法不是實成,一切法並沒有自性存在,都是在刹那當中變,刹那當中生滅,都是假立而成。在前面講過,依因緣而生、靠觀待而成的,都是緣起。一切法都是由因緣而生或觀待而成,沒有獨立的,沒有恒常的。若明白了這個真理,也就明白了空性;若了知了這個真理,也就了知了緣起。
若有未生法,說言有生者。可生之彼法,不成豈可生?
對方又認爲:正在産生應該是存在的,因爲未來的瓶子會産生的緣故,所以生也就可以成立。
有部認爲,過去、現在、未來的這些法都是實有的,是事實存在的,如同排隊似的。未來的法趨入現在這個位置上就叫“生”,從現在這個位置上過去了的就叫“滅”,是這樣的過程。
這個觀點是他們自己承許的,實際上是不合理的。未生法若是存在的話,它到現在的位置而産生,也許可以成立,但是這個未生法是不存在的,既然如此,又怎麼能生呢?
巳二、觀察生有否他生:
若言生時生,是能有所生。何得更有生,而能生是生?
“若言生時生,是能有所生”:若是“生時生”存在的話,就可以有所生。
“何得更有生,而能生是生?”:那這個具有産生能力的“生”又是怎樣産生的呢?那麼就得有生生,即生還得有生,有其他生法來産生這個生,這是不成立的。
若謂更有生,生生則無窮。離生生有生,法皆自能生。
如果能有其他生法,而使這個“生”産生,則此生法的生又需要其他的生法,這樣就有無窮的過失。如同吃飯需要烹調,而烹調又需要生火,生火又需要火鐮……這樣一來,對因法的需求始終都無邊無際,吃飯的時候也就遙遙無期了。
反之,如果生法離開其他生法也能夠産生的話,則一切萬法都可以如此,即離開其他生法,也能夠産生。
卯二、從果方而破:
有法不應生,無亦不應生,有無亦不生,此義先已說。
“有法不應生”:“有法”指果法。如果果法已經産生、存在了,就不用再生了。
“無亦不應生”:如果果法是未來的、不存在的,也不能生。
“有無亦不生”:如果果法是有無二者同時存在的情況,也不能生,因爲有無二俱的果法本身不存在。
“此義先已說”:這些道理在前面第一品當中已經進行過觀察,即“果先于緣中,有無俱不可,先無爲誰緣,先有何用緣。”所以在此處就不再贅述。
此福已得一切智,摧伏一切過患敵,
生老病死猶波濤,願度苦海諸有情。
以佛所獲叁身之加持,法性不變真谛之加持,
僧衆不退意樂之加持,如是回向發願悉成就!
達雅塔,班贊哲雅阿瓦波達呢耶所哈!
《《中觀根本慧論》講記(15)觀叁相品(1)》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