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觀根本慧論》講記(22)觀和合品
爲修持成佛要發殊勝菩提心!
爲度化一切父母衆生要發誓修持成佛!
爲早日圓成佛道要精進認真聞思修行!
丁十四(觀和合品)
分二:一、經部關聯;二、品關聯。
戊一、經部關聯:
《妙力伏經》雲:“色法無有離合”等,宣說了無有和合的道理。佛當時講,這些色法既沒有和合,也沒有分離。和合與分離都是假立的,只是一種幻象而已。若進行觀察,都是不存在的,“合”不是實有,“離”也不是實有,都是假象。因此抉擇了空性之義。本品要宣講佛在經中所闡明的這個真理。
戊二、品關聯:
如果對方提出:一切法本體是存在的,因爲偉大的佛陀曾經說“諸法有接觸”。若一切法本體不存在,怎麼能有接觸呢?若是有接觸,一定有法存在。所以一切法還是具有本體的。而且佛還講,眼根、色法、眼識自叁者集聚的時候産生觸,有觸就有受。所以,一切法的本體應該是存在的。
我們要對這個觀點進行遮破。法與法之間的接觸、和合是一種假立,不是實有。若是有實實在在的接觸,一定有實實在在的所接觸之法。但沒有實實在在的接觸,所以這個法也不是實實在在存在。
此品分叁:一、以立宗而略說;二、廣說合理論據;叁、攝以破成立之義。
己一、以立宗而略說:
見可見見者,是叁各異方,
如是叁法異,終無有合時。
“見可見見者,是叁各異方”:“見”是所見,如色法;“可見”指能見,如眼根;“見者”指補特伽羅人我。叁者各自是他方。
“如是叁法異,終無有合時”:此叁者若各自以他體的方式事實存在,他們之間始終不會有接觸、和合。因爲他們的自性就是他體,所以不能互相觀待,也沒有必要觀待他法。爲什麼?他們的自性就是他體(異體),就不用觀待其他法而成爲他體了。因爲不是觀待,所以他們沒有他法。既然沒有他法,怎麼能接觸呢?接觸是他法和他法之間進行接觸。
見者(眼識)、能見(眼根)、所見(色法)叁者之間也不會有實實在在的接觸。爲什麼?兩個實實在在的他體法互相不能接觸。眼根和色法互相之間不會有接觸,眼根不會到色法那邊去接觸,色法也不會到眼根這邊來接觸。眼識也不可能跟色法接觸,因爲眼識就是一個意識,沒有顔色、沒有形狀;色法也不可能跟眼識接觸。眼根和眼識之間也不會接觸。見者也可以指人我,人我和眼根、色法之間都不會有實實在在的接觸。接觸僅是一個假立而已,沒有實實在在的接觸,所以始終不存在相互接觸,即和合。
染與于可染,染者亦複然。
余入余煩惱,皆亦複如是。
“染與于可染,染者亦複然”:所見、能見、見者之間沒有實實在在的接觸。同樣,染、可染、染者之間也是如此。“染”指煩惱,尤其指貪欲、貪心,是心所之一。“可染”指所貪之對境,比如物質、錢、人等。“染者”指貪者,指心王或補特伽羅人我。它們之間也沒有實實在在的接觸。
其實“接觸”很容易被遮破。通過叁時進行觀察,直接可以推翻和遮破。過去的不能接觸,因爲已經不存在了;未來的不能接觸,因爲還沒有成立;正在的接觸不存在。
也可以換一個角度。若要接觸,首先要成爲實實在在的異法(他法),就是實成法。實成法是獨立的,不能觀待他法,不能有他法。若是有他法,就成爲觀待了。既然沒有他法,怎麼接觸呢?難道自己和自己接觸嗎?若自己要和自己接觸,必須有接觸的行爲,這樣自己對自己就進行作用了,這也是一種過失。若自己對自己進行作用,自己本身是接觸,還要再做接觸的行爲,這樣就有無窮做的過失。如此觀察,都是不合理的。
“余入余煩惱,皆亦複如是”:其余的五根、五境等其他處以及其余的嗔恨、愚癡、嫉妒和傲慢等八萬四千種煩惱都是如此,都沒有接觸。一切煩惱上都不可成立實實在在的他體,也沒有實實在在的和合(接觸)。剛才抉擇了所見、能見、見者這些都沒有接觸;同樣,其他聲香味觸法等也都沒有實實在在的接觸。爲什麼?因爲都沒有實實在在的異體(他體)。既然沒有實實在在的異體(他體),怎麼能有接觸呢?如同石女的兒子與女兒不能互相接觸一樣,根本不存在石女的女兒和兒子,他們怎麼接觸?
己二(廣說合理論據)分二:一、以有法不成立證明接觸不成立;二、以無有一異證明接觸不成立。
庚一(以有法不成立證明接觸不成立)分二:一、略說;二、廣說理證。
辛一、略說:
異法當有合,見等無有異,
異相不成故,見等雲何合?
“異法當有合”:如果在該法自身之外,存在實實在在的異體的他法,如同水與牛奶一樣,則可以相互接觸、和合。
“見等無有異”:“見等”指所見、能見、見者。叁者都不是實實在在的異體他法。爲什麼?這些法都是互相觀待的,所以沒有實實在在的所見、能見、見者。什麼是實實在在的法?就是不觀待。若是不觀待而成立,就是成立實實在在的異體、多體了。但這種情況不存在,因爲這些法都是互相觀待的,這個他體是觀待那個他體而存在的,那個他體是觀待這個他體而存在的。
“異相不成故,見等雲何合”:既然異相、他相不成立,沒有他體,怎麼能結合、接觸呢?
辛二(廣說理證)分二:一、宣說以本體成立的異法不合理;二、宣說異體之總相不成立。
壬一(宣說以本體成立的異法不合理)分二:一、以此理類推他法;二、破異體之本體。
癸一、以此理類推他法:
非但可見等,異相不可得。
所有一切法,皆亦無異相。
不但能見、所見、見者之間不可成立實實在在的異相或他相,所有的法都不可能成立實實在在的異體他相,在他們上面找不到他相、異相。以此類推,因法與果法、受法和領受者,包括柱子、瓶子、動物等一切法之間,都不存在實實在在的異體、他體。一切法上都沒有他體,他體不成立。既然在一切法上沒有他體,怎麼能有接觸、和合呢?
癸二、破異體之本體:
異體怎麼不成立的呢?現在就要破異體之本體、本身。
異因異有異,異離異無異。
若法所因出,是法不異因。
“異因異有異,異離異無異”:“異”指他。這個他法因那個他法而成立,那個他法因這個他法而成立;這個他法要觀待那個他法而成立他法,那個他法也是要觀待這個他法而成立他法。若不觀待其他法,不依靠其他法,它就不能成爲他法。“因異”指觀待他法。
這個異法就是他法,異體就是他體,二者互相觀待。若要成爲“他”,成爲“他法”,必須靠其他法,否則只靠他自己,能成爲“他法”嗎?不可能。他法也是,要成爲“他法”,也必須靠其他法而成爲他法,不能靠自己成爲他法。若是靠自己成爲他法,就是自性他法了。自性他法是實有的,不是觀待。若沒有觀待的法也可以成爲他法,就是獨立的“他法”了。哪有獨立的他法呢?
“若法所因出,是法不異因”:若它們二者都要成爲他法,那個他法必須觀待這個他法成爲“他法”,這個他法必須觀待那個他法成爲“他法”,這就是“因”。這樣就是觀待了,而不是實實在在的異體或他體。若是實實在在的,則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要成爲“他法”,即不用觀待其他法也能成爲“他法”,但這是不可能的。
若互相觀待而成立,我們進行觀察,是先有這個他法還是先有那個他法?若二者有前後次第,一法存在時,另一法就不存在了;另一法存在時,這個法就不存在了。因此二者不能成爲他法。若二者同時存在,就沒有這樣的因果關系,就不是觀待的法。
若離從異異,應無異有異。
離從異無異,是故無有異。
“若離從異異,應無異而異”:若不是觀待,比如說他法不是觀待于其他法而成立的他法,那自性就成爲了他法,即根本不需要依靠其他法而成爲他法。“無異”指沒有異法、沒有他法。“無異有異”指不用觀待他法而成爲他法。爲什麼?自性即是他法,在任何情況下都要成爲他法,而不能成爲自法或自相。若自性是他法,它永遠是它,不能成爲自。他法觀待他法而成立,但站在自己的角度,它就是它自己了,觀待它而成自。但若自性是他法,就不可能有這種情況。
“離從異無異,是故無有異”:離開其他法,就不能成爲“他法”,所以沒有自性的他體。如同種子和苗芽二者是因果關系,但因和果也不是事實存在的,因爲它們也是互相觀待而成立的。苗芽(果)要觀待種子(因)而成立;種子(因)要觀待苗芽(果)而成立,二者互相觀待而成立。若苗芽自性是果法,它根本不用依靠種子就能成爲果法。若種子自性是因法,它也根本不用靠苗芽這個果,因爲它自性就是因法了。但種子要成爲因,就必須得有果,那麼在它的自性當中同時也要有果法。果也是如此,有因才有果,若自性是果,那它自性當中必須得有因。這樣,過失都非常嚴重。
長和短也是如此。觀待短可以成爲長,觀待長也可以成爲短,二者是互相觀待而成立的。若自性是長,則它在任何情況下都是長的;若自性是短,它在任何情況下都是短的。比如和外面的電線杆相比,裏面的柱子是短的。若它的自性是短的,則它應該永遠都是短的,即使和人相比,也應該是短的,但這樣就不合理了。長也是如此,觀待人而言,柱子是長的,若它自性是長,它應該永遠都是長的,即使觀待外面的電線杆也應該是長的,這也不合理。
可見,他法也是觀待而成立的,沒有自性的他體。
壬二、宣說異體之總相不成立:
食米齋仙人等很多外道認爲,這個異體(他體)有個總相。這些他體法不是因觀待而成立的,而是其上有個他體總相,由此異體總相與這些法相和合而使它們成爲“他體”,然後彼此接觸。
異中無異相,不異中亦無。
無有異相故,則無此彼異。
下面通過兩個方面進行觀察。若異體總相存在,它是與異體法和合而使它們成爲“他體”,還是與非他體和合而使它們成爲“他體”?
若是與他體法相和合,既然它們已經成爲他體,再由他體總相來使它們成爲他體,這就多此一舉了。如果必須要這樣,就有無窮無盡的過失。而且,這些法本身能成爲他體,這也不合理,剛才已經對此進行過遮破。
若是與非他體相和合,由他體的總相來讓它們成爲他體,這是不可能的。這個他體和非他體是相違的,怎麼能由它來成爲他體呢?若二者之間存在接觸,也是不合理的。這樣他體和非他體就互相錯亂,總相是他體的,別相是非他體的。而且,這樣的兩個法也是相違的。此外,若這些法本身是非他體的,也不能由它來使他們成爲他體。因爲若成爲他體,就不是“非他體”了。若這些法不失去“非他體”的狀態,他體總相和它們相違;若失去“非他體”的狀態,就成爲他體而不是非他體了,這也是不合理的。
其實,這些法上不存在綜合他體的總相,我們也可以以“可見而未得”的正量對此進行遮破。
庚二、以無有一異證明接觸不成立:
是法不自合,異法亦不合。
如果對方認爲:倘若接觸的能立——異體不存在,則你們的說法可以成立。爲什麼稱爲“能立”呢?即一切法都有異體(他體),所以可以互相接觸。然而,作爲所立的接觸是存在的,所以異體就可以存在。
這也是爲了要進一步進行觀察、遮破而進行的假設。其實對方所說的接觸並不存在,下面對接觸進行遮破。
“是法不自合”:自己不可能和自己接觸、和合,因爲在異相本體不成立的情況下,並不存在接觸。在異相本體成立的情況下才應該有接觸。兩個法才有接觸,自己不可能與自己接觸。它沒有異相本體,所以不可能有接觸。
若沒有接觸的行爲也可以成爲接觸,那麼一切都可以成爲接觸;若是有接觸的行爲,則存在“自己對自己進行作用或行爲”的過失,這是不合理的。
“異法亦不合”:“異法”就是他法。他法接觸也不合理。剛才已經進行過觀察,兩個異體(他體)法不存在,所以無法接觸;即使存在,二者也不能互相接觸。
己叁、攝以破成立之義:
合者及合時,合法亦皆無。
“合者”指接觸者,“合時”指接觸的時刻,“合法”指接觸之法本身。我們可以通過觀察過去、現在、未來叁時對這叁者進行破除。過去的沒有接觸,未來的也沒有接觸,正在接觸的也不存在,所以這個接觸、和合是不存在的。
盡管合與離、聚與散在名言上是存在的,但在名言上存在不等于存在,它們在勝義谛上是不存在的。我們在講解《定解寶燈論》時講過,有者說:“名言谛上存在不等于存在,勝義谛上不存在等于不存在”;有者說:“勝義谛上不存在不等于不存在,名言谛上存在等于存在”;但自宗的觀點是“名言谛上存在等于名言上存在,勝義谛上不存在等于勝義谛上不存在,這二者是要分開的。”若不進行觀察,這些法在名言谛上是存在的;若進行觀察,它們經不起觀察量的觀察,所以不存在。即在假相上有,但是本體上不存在。所謂相上存在,是指因假立而存在,如幻如夢般地存在。所以,正如我們經常講的,“凡所有相,皆是虛妄。”
《觀合和品》講解圓滿。
此福已得一切智,摧伏一切過患敵,
生老病死猶波濤,願度苦海諸有情。
以佛所獲叁身之加持,法性不變真谛之加持,
僧衆不退意樂之加持,如是回向發願悉成就!
達雅塔,班贊哲雅阿瓦波達呢耶所哈!
《《中觀根本慧論》講記(22)觀和合品》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