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也就是說,第一,要“謂飲咽啜。如上諸酒,名飲諸酒。”,也就是說多少喝了酒了,然後第二,“放逸處者,謂上諸酒,飲已能令心生憍傲,惛醉狂亂,不識尊卑,重惑惡業,皆因此起。放逸所依,名放逸處。”說不能飲酒,注意遮止的是這一戒的第一粗分支,而那位法師顯然亦非常注意遮止這戒的第二粗分支。所謂:“酒要喝醉了才起作用,要是喝一點點不醉的話,不起作用。”完全應該理解爲要是醉酒且胡爲了,就不但犯了沾染酒的“罪”,且完全破了酒戒了,這些不需要理解成鼓勵喝酒。
我們認爲:“五戒以其細節與分支的形式出現,五戒中的酒戒,嚴格上來是兩條戒,即“飲味諸酒放逸處者””之說,是沒有讀懂原文的錯誤理解。唐/玄奘譯《阿毗達磨法蘊足論》卷一“學處品第一”原文如下:
爾時世尊,告苾刍衆:諸有于彼五怖罪怨不寂靜者,彼于現世,爲諸聖賢同所诃厭,名爲犯戒自損傷者。有罪有貶,生多非福。身壞命終,墮險惡趣,生地獄中。何等爲五?謂殺生者,殺生緣故,生怖罪怨。不離殺生,是名第一。不與取者,劫盜緣故,生怖罪怨。不離劫盜,是名第二。欲邪行者,邪行緣故,生怖罪怨。不離邪行,是名第叁。虛诳語者,虛诳緣故,生怖罪怨。不離虛诳,是名第四。飲味諸酒放逸處者,飲味諸酒,放逸處緣故,生怖罪怨。不離飲酒諸放逸處,是名第五。有于如是五怖罪怨不寂靜者,彼于現世,爲諸聖賢同所诃厭,名爲犯戒自損傷者。有罪有貶,生多非福。身壞命終,墮險惡趣,生地獄中。(見《大正藏》第26卷第453頁下。)
這裏把殺、盜、邪淫、妄語、飲酒,稱爲“五怖罪”,蓋犯此五,既違佛製,故稱違“罪”;又當墮落,故稱爲“怖”;“不寂靜”即是染犯。論中說得非常清楚,什麼叫“飲味諸酒放逸處”?--“放逸處緣”,喝酒是放逸之“緣”,即因飲酒而成放逸。“味”在古代漢語裏是“吃、進食”的意思,和“喝”或者“飲”是同一個意思。放逸處的“處”,指放逸這種心理作用生起的場所。但任何作用不能獨存,必須依于因緣,而這裏所說放逸生起的緣,就是喝酒。也就是說,飲酒是因,放逸是果。二者一體兩面,是因果關系,而不是並列關系。所以不能把酒戒分成兩條來看:一是有沒有飲酒,二是有沒有放逸。《法蘊足論》接著即說:“離飲諸酒放逸處者,離飲諸酒放逸處緣故,滅怖罪怨。能離飲酒諸放逸處,是名第五。”這是說的能持酒戒。什麼叫遠離飲酒放逸處?就是遠離飲酒這個放逸之緣,能滅怖、罪、怨(因墮落受苦而怨尤)。請注意“離飲諸酒放逸處緣故”這一句。再退一步來說,就算所謂的“兩條論”成立,依《法蘊足論》也必須“能離飲酒諸放逸處”,就是說離此兩條,才能稱爲持第五條酒戒,那麼,僅持不放逸算不算持戒?所以前面的觀點是不能成立的。
我們還要警惕的是這樣的論調,有人說:現在的社會,跟釋迦牟尼佛那個時代不同。如果佛出現在今天的社會,一定勸大家天天吃大蒜。因爲現在的疾病很多,蒜能夠治療,特別是對于肺病。
這類的觀點帶有很強的隱性毒害:
第一,強調時代的不同,則佛陀的教法當隨時代變易而變易,那麼,佛法不再是“諸佛常法”了,則佛陀當年說的經典、製訂的戒律在今天可能很多都要修改,如果這樣,佛教可能就要被改得面目全非,這種話裏,暗藏改經改戒之機。
第二,“如果佛出現在今天,一定勸大家天天吃大蒜”的“如果”,是對佛智的懷疑。我們現在的社會,確實與釋迦牟尼佛所處的時代不同。但佛作爲智慧圓滿者,能不能知道大蒜可以治病?如果不知道,佛陀不是智慧圓滿者。如果連佛智都不如現在的醫生、科學家圓滿,那麼,我們還要歸依佛陀幹什麼?
其實,佛陀是完全知道大蒜可以治病的。爲什麼知道了仍要禁食?戒律之中,對于因病必須食用大蒜,佛陀也作了種種開許,有明確的規定,如尊者毗舍佉造、唐/義淨譯《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頌》卷中“勸足食學處”說:
蒜蔥等諸藥,爲病在隨聽,欲令身命存,斯名善法器。病者食蒜時,當護其臭氣,選處應將息,隱密可應爲。爲病服食了,可洗身令淨,臭氣皆除滅,方入本房中。若服蒜蔥韭,爲令身淨故,停七叁二夜,如次可應知。(見《大正藏》第24卷第638頁中)
此處明確指明蔥蒜是“藥”,如果因病可服食。而且,對如何服、病愈後如何處理等,均有詳細說明,再如失譯人之《毗尼母經卷》第五亦記載:
爾時,世尊在祗桓精舍,大衆中說法,有比丘食蒜,遠佛在大衆外坐,佛問阿難言:此比丘何故獨遠別坐?阿難白佛:此比丘食蒜,是以別坐。佛告阿難:如來善說法中,爲此小事不聞法也。佛告阿難:自今已去,除病皆不得食蒜。有一時中,舍利弗得風病,醫分處服蒜,即往白佛。佛言:病者聽服。(見《大正藏》第24卷第826頁下。)
可見佛不是不知大蒜的藥用價值,諸如此類的經典甚多,實在舉不勝舉。《楞嚴經》中所說,這類東西“熟食發淫,生啖增恚”(見《楞嚴經》卷八:“是諸衆生求叁摩地,當斷世間五種辛菜。是五種辛,熟食發淫,生啖增恚。如是世界食辛之人,縱能宣說十二部經,十方天仙嫌其臭穢鹹皆遠離,諸餓鬼等因彼食次,舐其唇吻常與鬼住,福德日銷長無利益。”《大正藏》第19卷第141頁下。)才是佛陀禁食的關鍵。就大蒜本身而言,並非佛在世時的大蒜不能治病而現在可以了;更不是佛在世時大蒜有“熟食發淫,生啖增恚”的作用而現在沒有了。從這一點看,“如果佛出現在今天,一定勸大家天天吃大蒜”的說法是沒有任何經典依據的。只要大蒜一天有“熟食發淫,生啖增恚”的作用,就必須爲修行人禁食(此單就出家二衆及受菩薩戒者言)。片面強調現代和古代的不同,忽略其中的相同,看不到經典作爲不可變更的軌則的重要意義,往往會使我們忘記佛陀的“一切智”。這樣下去的結果,只能使得我們歸依體破失,連叁寶弟子的資格都要喪失。
由于“像似正法非真正法能障正法”(見唐/玄奘譯《瑜伽師地論》卷第二十八“本地分中聲聞地第十叁第二瑜伽處之叁”,《大正藏》第30卷第438頁上。),對于佛法的破壞,往往難以估量,所以摧滅相似正法,是菩薩應行之正業。《瑜伽師地論》卷第叁十六“本地分中菩薩地第十五初持瑜伽處真實義品第四”雲:
四者,菩薩能正除遣所化有情隨所生起一切疑惑,護持如來妙正法眼,令得久住。于能隱沒如來聖教像似正法,能知、能顯、能正除滅,當知是名善入如來密意言義勝利之業。(見《大正藏》第30卷第491頁上。)
這就是說,菩薩應該護持正法,使正法久住。要達到這樣的目的,必須對于能夠隱沒遮蔽佛陀正法的“相似正法”做到以下叁點:
第一,能了知,不爲邪說迷惑(能知)。
第二,能揭露,不使其迷惑衆生(能顯)。
第叁,能如法摧滅,消除其對佛陀正法的破壞力(能正除滅)。
這是最能善巧契入如來密意、語言、法義的最爲殊勝的行爲!
綜而言之,作爲佛弟子,爲維護正法,對于壞正見、滅法眼的內、外道論斷的破斥是合乎菩薩戒戒條和菩薩戒精神的。也就是說,不論廣說不廣說,都不違背菩薩戒。至于要不要廣說,那就要看某種邪說的影響範圍。在其範圍之中,有針對性的去做肅清與消毒的工作是必要的,但超過了特定的範圍,就未免法不對機,藥不對症了。
一些同修出于慎重和好意,對某些問題有不同意見,或者采取避而不談的態度,這是可以理解的。但菩薩畏因,不等于菩薩怕邪。因果不是拿來嚇唬人、不許人開口的。只要持之有據,言之成理,都可以拿出來講,何嘗又不是在積集成佛資糧?!如果斤斤計較于個的得失利害,不以聖教叁寶爲念,聽任邪說橫行,根基既毀,大廈何存!這樣的人,說修大乘,其實不如二乘。蕅益大師謂:“居常謂壞法門者,皆撐法門人。齊桓晉文,尊周適所以壞周。方痛懲之不暇,奚忍蹈其覆轍!”(見金陵刻經處本《靈峰宗論》卷五之一“書一”第18頁。)逆耳忠言,甯不深思!!!
附錄:
聲聞戒中關于不得說過的規定,見于“九十單提法”中“說粗罪戒”,即要求對于他比丘犯波羅夷(波羅夷:音譯又作波羅移、波羅市迦、波羅阇己迦等,意譯爲棄捐、極惡、無余、他勝、墮不如意處、斷頭、極重感墮罪、性重戒、重禁戒、重罪等。戒律中之最嚴重罪,犯者永除僧籍。)、僧伽婆屍沙(僧伽婆屍沙:梵語音譯,意譯爲“僧殘”,僅次于波羅夷的重罪。若犯此戒,必須在清淨大衆前忏悔,才能繼續留在僧團中。所謂殘,是說犯此罪者,猶有殘余的法命,故得此名。)的行爲,不得向未受比丘戒者說,除僧羯摩,否者即犯。其製戒之因緣,乃是因爲有行摩那埵法(摩那埵:音譯也作摩那卑也、摩那垛。意譯爲悅衆意、意喜、好、下意、遍淨、折伏貢高等。又稱六夜摩那埵、摩那埵羯磨,是犯僧殘罪時令忏悔滅罪的方法。)的比丘在大衆下行坐,六群比丘因此向白衣(在家人)說他們的種種過失,佛因此事製戒:
爾時,佛在羅閱城耆阇崛山中。時有行波利婆沙摩那埵比丘在下行坐,時六群比丘語諸白衣:“汝等知如許人在下行坐者不耶?”白衣報言:“我等不知。”六群比丘語言:“此等犯如是事。犯如是事故,衆僧罰使在下行坐。”有過比丘聞之慚愧,余比丘聞之亦慚愧。中有少欲知足、行頭陀、樂學戒、知慚愧者,譏嫌六群比丘言:“雲何比丘犯粗惡事,乃向白衣說耶?”諸比丘往世尊所,頭面禮足在一面坐,以此因緣具白世尊。世尊以此因緣集比丘僧,呵責六群比丘言:“汝等雲何知比丘犯粗惡事,乃向白衣說耶?”以無數方便呵責已,告諸比丘:“此癡人多種有漏處最初犯戒,自今已去與比丘結戒,集十句義,乃至正法久住。欲說戒者,當如是說。若比丘比丘犯粗惡罪,向未受大戒人說,波逸提。”如是世尊與比丘結戒。(見姚秦/佛陀耶舍共竺佛念等譯《四分律》卷第十一“九十單提法之一”,《大正藏》第22卷第639頁上至中。)
《摩诃僧祇律》所說製戒因緣,與此略異:
佛住舍衛城,廣說如上。爾時有居士,請衆多知識比丘。是諸比丘中,有一長老比丘,行摩那埵,在下行坐。檀越優婆夷見已,問言:“尊者坐處先在上,今何故乃坐此中耶?”答言:“得坐處便坐,何須問也!”優婆夷言:“我知尊者坐處,正應在此;我亦悉知諸尊者坐處。”時難陀語優婆夷言:“汝何故爲呼汝阿阇梨在上座坐?汝阿阇梨小兒時戲猶故未除。”優婆夷聞已,心不歡喜,作是念:“我阿阇梨故當犯小小戒故,在此下坐。”即捉飯筐飲食擲地而去,作是言:“尊者自于此中取食。”作是語已,入房裏掩戶一扇,而說偈言:“出家已經久,修習于梵行,童子戲不止,雲何受信施!”
諸比丘以是因緣往白世尊,佛言:“呼難陀來。”來已,佛問難陀:“汝實爾不?”答言:“實爾,世尊。”佛語難陀:“此是惡事,梵行人中間放逸已,還作如法;雲何嗤弄,向未受具戒人說其粗罪?從今日後,不聽向未受具戒人說他粗罪。”
複次,佛住舍衛城,廣說如上。時有乞食比丘,時到著入聚落衣,持缽入城,次行乞食。到一家舍,時男子即語女人言:“汝施出家人食。”女人問言:“何道出家?”答言:“釋種出家。”女人言:“我不與食。”問言:“何故不與?”答言:“此非梵行人,是故不與。”比丘語女人言:“姊妹,我是梵行人。”女人言:“尊者迦盧比丘,大名德人猶尚不能修梵行,汝今雲何自言我是梵行人?”比丘聞是惡語,心懷愁惱;更不乞食,即還精舍,一日斷食。斷食故,四大羸弱。往世尊所,頭面禮足,卻住一面。佛知而故問:“汝今何故四大羸弱?”以上因緣具白世尊。佛言:“比丘,汝何不語彼:縱令迦盧比丘非是梵行,何妨我修梵行?”答言:“世尊,我能向彼說。但世尊製戒,不得向未受具戒人說他粗罪,是故不說。”佛言:“善哉善哉,善男子!乃能不爲命故違佛教戒。”佛告諸比丘:“是迦盧比丘,在家、出家人皆知非梵行,僧應與作非梵行羯磨。”作法者應作是說:大德僧聽,是迦盧比丘,在家、出家人悉知非是梵行。若僧時到僧忍聽,說迦盧比丘非梵行,白如是如是。白叁羯磨。佛問諸比丘:“已與迦盧比丘作說非梵行羯磨未?”答言:“已作。”
佛告諸比丘:“依止舍衛城者,皆悉令集。以十利故,與諸比丘製戒,乃至已聞者,當重聞。若比丘知他比丘粗罪,向未受具戒人說,除僧羯磨,波夜提。”
比丘者,如上說。知者,若自知、若從他聞。粗罪者,四事、十叁事。未受具足者,除比丘、比丘尼。雖比丘尼受具足,亦不得向說。說者,語前人令知,除僧羯磨。羯磨者,若白不成就,衆不成就,羯磨不成就,是不名羯磨。若白成就、衆成就、羯磨成就,是名羯磨,世尊說無罪。波夜提者,如上說。若比丘知他粗罪,僧未作羯磨者,不得說彼粗罪。若有人問:“某甲比丘犯淫飲酒者。”應答言:“彼自當知。”若僧已作羯磨者,不得循巷唱說。若有問言,彼比丘犯淫飲酒者,比丘應問彼言:“汝何處聞?”答言:“我某處聞。”比丘應答言:“我亦如是處聞。”若比丘向未受具戒人,說比丘四事、十叁事,得波夜提。說叁十尼薩耆、九十二波夜提,越毗尼罪。說四波羅提提舍尼法、衆學威儀,越毗尼心悔。說比丘尼八波羅夷、十九僧殘,得偷蘭罪。叁十尼薩耆、百四十一波夜提、八波羅提提舍尼、衆學威儀,得越毗尼心悔。說沙彌、沙彌尼十戒,得越毗尼罪。下至俗人五戒,得越毗尼心悔。是故說。(見東晉/佛陀跋陀羅共法顯譯《摩诃僧祇律》卷第十四“明單提九十二事法之叁”,《大正藏》第22卷第337頁中至第338頁上。)
從上所引可知,對于四衆弟子犯戒之事,均不得說,違者均爲犯戒。只是說比丘犯重,比丘尼次之,沙彌、沙彌尼、優婆塞、優婆夷又次之。而且,說重戒者(如犯淫、殺、盜、妄四根本等)犯重,輕戒次之。
製戒的目的,還是爲了“護法綱紀,遮俗輕慢”。(見宋/元照《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叁上,《大正藏》第40卷第309頁中。)尤其是如何應對其他人對犯戒事的問題的方便,是非常值得我們學習的。
2002年3月10日改定于蘇州戒幢佛學研究所無盡燈樓
《菩薩戒四條淺說》全文閱讀結束。